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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饰宗义记(二十卷但欠卷第一本末並卷第九本末)(四)
2014-04-11 11:34:39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2940次 评论:0

饰宗义记卷第三末


第二大门。总明体性者。章云。此十二部经。以声为性佛语性故者。有虽名句。方名为语。名不离声。即声为体。又章云。通有名句味者(应言名句文。而言名句味者。是古释谬)。假实通论。故名有名句等。以名句等体是假有不离声故。故得通论。声与名等四法为体。又章云。谓色行二阴中摄者。假实门殊。故许声是色阴所摄。而名句等是行阴摄。谓是非色非心不相应行也。此即教体二阴为性。此据成实及大乘宗。出体如是。若依萨婆多宗。教体唯用声为自性。能诠作用是名句等。非是教体。故婆沙百二十六云。佛教云何。答谓佛语言。唱词。评论(语言是契经。唱词是律藏。评论是论藏)。语音(十四音)。语路(生名句路)。语业(简身意业)。语表(简无表。非教体故)。是谓佛教。问如是佛教。以何为体(正义家云)。如是说者。语业为体(语业即声)。彼卷復云。佛教名何法。乃至广说。问何故作此论。答前虽显示佛教自体。而未显示佛教作用。今为显示教作斯论。佛教名何法。答谓名身句身文身。次第行列。次第安布。次第连合。此即总显佛教作用(已上论文)。


第三展转相摄者。且问契经容摄几分。答或摄十二。或唯摄十。若约始从如是我闻乃至奉行。即契经中具有十二。若约长行名契经者。須除二颂。故但摄十。次辨应颂容摄十分。如法华偈。舍利弗来世。成佛普智尊。即摄授记。应颂之中。定无讽颂。讽颂之体。非重颂故。即应颂中亦有自说。即如偈中记舍利弗。本非请记故也。亦有因缘。如观音偈。世尊妙相具。我今重问彼。佛子何因缘。名为观世音。具足妙相尊。偈答无尽意。汝听观音行等。既因请说。故名因缘也。亦有譬喻。即法华偈。譬如长者有一大宅等偈是也。亦有本事。即法华偈云。彼佛灭度後。懈怠者汝是。妙光法师者。今则我身是。既非本生。故是本事也。亦有本生。即法华偈云。彼时不轻。则我身是。时四部众。着法之者。闻不轻言。汝当作佛。以是因缘。值无数佛。故有本生也。亦有方广华严经中。大有其例。即法华云。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等。亦是也。亦有希法。大通智胜佛。十劫坐道场。又如舌相至梵天。身放无数光。为求佛道故。现此希有事等。是也。亦有论议。如解深密。长行已辨三无性讫。後说颂言。相生胜义无自性。如是我皆已显示等。既佛自显三无性理。故是论议也。上来应颂。且除契经并除讽颂。摄余十分。余记別等。准此方隅。如应决了。


次第四配入三藏者。理实十二各成三藏。今约相显以辨摄者如显扬第六瑜伽二十五並云。契经应颂。记別讽颂。自说譬喻。本事本生。方广希法。是契经藏。此中因缘即是律藏。此中论议是阿毗达磨。


次第五门隐显有无者。章云。大小隐显等者。此准地持第三(地持。即是瑜伽同梵本)。瑜伽三十八云。当知於彼十二分教。方广一分唯菩萨藏。所余诸分有声闻藏。准此故知。大乘经中。显说方广。隐说十一。亦应义准。小乘经中。隐说方广。显说十一也。次辨有无者。大乘有九。而无三部。小乘亦尔。有九无三。且辨大乘有九无三者。如涅槃第三。明菩萨藏。唯有九部。除其缘起譬喻论议。以其菩萨无有起过因而制戒。故无缘起。法说即通。後无譬喻。少闻多悟。不假论议。故无三也。次辨声闻有九无三者。如法华云。或说修多罗。伽陀及本事。本生未曾有。亦说於因缘。譬喻并祇夜。优波提舍经。钝根乐小法。贪着於生死。乃至我此九部法。随顺众生说。入大乘为本等。其中即无记別自说方广等三。以其声闻不记成佛。故无记別。恐情生慢。故无自说。不说七地四菩萨行不共法等。故无方广。此等並据一切偏说。理实通论。声闻菩萨各具十二。如前已引。瑜伽二十一声闻地中云。哀愍一切诸声闻故。说十二分教。及婆沙顺正理等並明十二。如应当知。上来略辨十二分教义门已讫。


谓是羯磨或可如是者。以余四受是佛在秉。又释来上八敬。乃是圣人。圣人不应有灭法过。三归一受。若准释迦。不通末代。何妨彼佛不同释迦。三归通末。义亦无妨。若不尔者。既有羯磨。应非略教也。章云。问所以初欲举灭法之人。兼举第三在世流布者。以其前者。科文为四。一止广。二说略。三现益。四後损。今既为释第四灭法。何故文中乃云如是舍利弗彼佛及声闻众在世者。佛法流布。却举第三现益之文也。释妨如章也。


如下辨者。如下婬戒中结戒义辨。


对略辨广者。谓对次後说略之文。故即前文先明广说。亦得释言对广辨略。反上应知。


据利根者说者。有云。利根之人。七日假教。钝根之人。始终假教。


句便有六者。文中。一者未生漏。二生漏。三未得利。四得利。五未得名。六得名。


对便有三者。如其次第。两两合说。即成三对。


綩转相释者。旧新诸师。合有四释。一者从且止释且止。何以且止。以未犯有漏故。何以未犯有漏。未得利养故。何以未得利养。未得名称故。以未得名称。即未得利。未得利故未生漏。未生漏故佛言且止。二者从知时释知时。知何等时。知漏起时。漏过何以起。以得利养故。何以得利养。以得名称故。若得名即得利。若得利即生漏。漏过既生。世尊为诸比丘制。故曰知时。第三从且止释知时。谓佛言且止。何以且止。以未生有漏故。何故未生漏。未得利养故。何故未得利养。未得名称故。若得名即得利。若得利即生漏。漏过既生。世尊随制。故曰知时。第四从知时释且止。谓佛言知时。何等时。谓知漏过起时。漏过何以起。以得利养。何以得。以得名称故。若不得名即不得利。不得利故不生漏。不生漏故。佛言且止。


义少不便者。以其得利。亲释生漏得名。亦是亲释生漏故。不可以得名释得利也。不得名等。准此可知。


是好医师者。见论第五云。譬如医师。未善治病。见始生痈。虽有痈性。未大成就。輙为破之。而出狼藉。受大苦痛。以药阴之。疮即还復。医师谓曰。我治汝病。当与我直。病人答曰。此痴医师。若我有病。可为我治。我今无病。强破我肉。血出大苦。反责我直。讵非狂耶。声闻亦尔。若先结戒。而生诽谤。我自无罪。强为结戒。若漏起者。譬如良医。应病设药。令得除愈。大获赏赐。又復赞歎。此好医王。善治我患。如来亦尔。随犯而制。欢喜受持。无有怨言。智度论十七云。提婆达多。身二十相。而不能忍伏其心。为利养故。而作大罪。生入地狱。以是故言。利养创深。破肉至髓。应当除却爱供养心。又智度论第六云。譬如天雹伤害五糓。利养名闻亦復如是。坏功德苗。令不增长。如佛说喻。譬如毛绳缚人。断肤截骨。贪利养人。断功德本。亦復如是。


越为人识等者。谓越六字(为人所识多闻)是也已下疏本第二。


律云。尔时世尊在毗舍离。章云。自下正宗(疏主总标宗旨也)。将欲解释。尊者分三。第一显宗来意。第二正宗之旨。第三判文解释。今详来意。復三。第一总标宗旨。如章云。自下正宗。第二別问起由。如章云。所以得兴者。第三答由缘备(谓由缘具便起正宗)。如章良由僧尼不胜名利。广生有漏。坏其略教(此显正宗缘也。良由者。答义之端。僧尼者缘起人也。即戒本前善男子等。及戒本中若比〔丘〕尼是也。不胜名利者。生漏缘也。广生有漏坏其略教者。诸戒本前。起种种过是也)。是以如来随其缺犯。制广补之(既由缘备。故有宗体也。是以者。牒前缘备也。如来者。立教之主。即诸戒首。尔时世尊是也。随其缺犯制广者。辨正宗体。由随缺犯。逐制五七广教补之。是则广教为正宗体。即诸戒本是也)。使犯相分須轻重位別。教禁羣机。有当时之益(虽已明体。復辨宗相。使犯相分須者。五七分須也。轻重位別者。诸戒本下。释相重轻。如律文言。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兰等是也。教禁羣机者。释相之下。比丘尼波罪夷。式叉等吉罗。是谓为犯是也。有当时之益者。即戒本前。生十利是。此是兼显利。由二缘。一者皎洁无[亿-音+(天*天)]。事由与厌。故須广辨戒本释相。二者开成无过。須辨开文。即律文中。不犯者乃至痛恼所缠等文。並为招生十利也)。原意在此。故号正宗(向明正宗之来。此结制宗之意。来意既尔。故号正宗)。


次辨第二正宗之旨。如章。正宗之旨。不出身口止善。受之与持。犯相轻重。但人多释。此意说云云。正宗之中。有受有持。犯相轻重。人虽多释。今明旨意。不出止善。谓虽別相有止作二持。通相为言。莫不止恶而成其善。止则是善。持业释也。由其戒宗本意为明增上生道。故須止恶而成其善。然崇破云。旧解以止善为宗。但离恶边。即是其止。诸有策修。即是其善。所以不立者。既不许以止恶为宗。如何復取修善为宗。然崇遂以戒行为宗。今详不许止恶为宗。凭何理教。自立戒行。宁非止恶。若不止恶。若不止恶。应通恶戒。故知非理。復此止善止即是善。何以语云唯修取善。修善之义。通三藏故。且止斯事。今章中云但人多释者。昔来章疏。向二十家。诸说不同。不可繁具。且首与愿所明宗旨。一教二行。数不孤起。必有所诠之行。行不自显。藉教以明。教能诠行。行能成人。故以此二为宗旨也。教有二种。谓止与作。教无止作。能诠止作。故云也。止谓离恶。如五篇是。作谓成善。如受说等。又教有二种。一专精不犯。二犯已能悔。教无此二。能诠此二。故云也。或有以因果为宗。谓此宗中从初至杂犍度。总明其因。大小持戒揵度。获得三明五种胜法。总明其果。故用此二为宗。或有以受随为宗。又有以止作二持为宗。先来共破。皆言教行及以因果。义通三藏。既无所简滥。故非宗。又因果者。彼是举果。劝成因行。而果非宗。若当是宗。应即名为果报犍度。既称持戒。明是劝因。又云。宗者即是总义。受随止作等。乃是別义。亦不成宗。故唯止善。妙符正理。觉云。但人释有两种意。一向上用。即释立宗。二向下用。分文解释。如言六百段等。是也。何以疏主不存此科。答若不科文。义即不显。故不存也。


多少差別者。大僧二百五十。尼兼七灭。三百四十八。若除七灭。即三百四十一也。


轻重不同者。一者尼僧轻。如摩触戒等。二者僧重尼轻。如麤语戒等。


有无互缺者。尼有僧无。如洗净过分戒等。二者僧有尼无。如輙教讥教诫。教诫至日暮。兰若六夜等。


犯同缘异者。如畜长鉢。俱犯舍堕。名曰犯同。僧开十日。尼唯一日。生罪缘异也。


又可前明止持次辨作持者。疏主叙古。自意亦许。


一有恶心兰者。谓知不集。故秉羯磨。即犯偷兰。


二有懈怠吉者。此懈怠吉。秉法之人。懈怠不求。余僧合集也。其自余人。不来赴集。懈怠故吉。此不欲明。


故言殄已起者。既结能殄恶心懈怠。故显所为是殄已起也。


二罪合防者(即违 篇戒。各唯防一罪也)。兰有三处防(上下律文。列七聚名。兰或第三。或在第五。若七灭中立有兰者。便成三处。即是违文)。兰有立教住处防(准义偷兰与他为因。故在第三。与他为果。即在第五。三五无定。律文意尔。今立七灭定有兰者。兰应决定有住处故。即是违义也)。不摄百一防(伽论立百一羯磨。若使恶心发百一法。並容得兰。今若七灭独立偷兰。此无功能摄余有兰也)。


唯吉之防者。尊者云。此不成防。且如尼律中有。德不为他灭诤。尼得提罪。彼戒下文。结僧罪云。比丘吉罗。今若立防者。若彼缘起。本有恶心及有懈怠。下文结罪。唯结吉罪。隐兰不说。可使成防。云僧七灭从有恶心。亦須隐却。然彼缘中。本亦双有。如何成防。今详。正由无双缘起。所以成防。以恶心秉。不合局就七灭中论。彼既不论。此亦应尔。


此四位言者。若以因从果。但合明篇。今以因果別陈。故成四位也。


毗尼以止善为宗等者。此中止善即能治行也。为兰疑滥。故有此言。谓疑云。自下盛明罪相轻重。应以罪为宗耶。故释疑故云。罪是所防。意举所防欲显能治。非欲以罪为宗也。是故章云。用能治行。以为所明也。


尼百众学不论七灭者。以彼七灭入单提故。尊者曰。亦有七灭。若他求灭。不灭过重。容入单提。汎见诤事。应与不与。故亦应吉也。


如常所破者。首律师云。外书亦有学而为政。岂有相形。又相形偏字。从人作之。篇章篇字。从所竹作之。字既不同。故不应理。今重详曰。曾寻祗律。屡见偏字。从人而作。近来传写。多改从竹。寻彼律意。偏者要义。急义。戒相虽众。半月一说。且从急要。故曰五偏也。设今从竹。三均名篇。就別义说。理亦无失。或曰。外书岂有均义。崇亦云。篇者编也。编此法义。成其一聚。故名为篇。即是章品异名。岂劳广释。今详。章云说有五阶。即是编比以为立段。段段各具名等三均。谁言用均即释篇字。故无劳破。余义如破述记述之。


夷罪十六部等者。明了疏云。旧呼为篇。梵本名部。部有二义。一成就根本义。二随顺根本义。言成就者。四夷一一各有四部。一远方便。如欲犯婬。已起决心。身口未动。此犯吉罗。责心忏灭。二次方便。动身就彼。或口陈说。此亦犯吉。对人忏灭。三近方便。或摩或捉。未交之前。为婬故触。犯兰非残。亦对人忏。此三方便。为成根本。故名为部。即成就根本义也。言随顺者。若未成果。方便可忏。已成果罪。逐果不忏。亦名为部。即随顺根本义也。三因一果。即名四部。夷残一一各有四部。准此应思。提提舍尼。各有两因及一根本。由其轻故。除偷兰遮。余义同前。


章云非四部所摄乃至独柯多摄者。並论文也。前四部中虽有因吉。随应自摄入前四中。今辨第五。虽亦吉罗。要須非是前四部摄。取所余罪也。


学对者。梵云息佉柯罗尼。翻为学对。梵云独柯多。此云恶作。为分轻重。作此异名。轻名学对。重名恶作。轻但责心。重对人忏。真谛云。此间不解分別。通名众学。此为谬矣。责心对人。通名为学。以此对治所作之罪。故名学对。今详別相。即分两名。若就通相。亦得通名学对。是真谛意也。


婆薮斗律所说罪者。此品类律二百恶作。一切皆是独柯多摄。谓名恶作部也。又详此释。若轻若重復得通名恶作也。又明了疏云。第五部中。或有二因。或全无因。故不同前准数为部。谓但起心不动身口。唯果无因。若有动业。因果具有。如欲上树。未动身语。是远方便。动身或语。是近方便。上树过人。即名究竟。随应准说。名当罪人。


故名当体者。谓即此人是极恶也。新译经论。名他胜处。善法为自。恶法名他故也。


药有五故者。夷若无覆。立为一药。有余释言。灭摈羯磨亦名为药。杀活虽殊。不妨俱药。通律师问答云。问七聚应有七药。答聚唯六病。恶作恶说。体类同故。兰復同提。共用一药。故虽七聚。亦但五药。若尔七灭应除多诤。答法相不同。应为三例。一药多病少。如七灭除四诤。二药少病多。如四轮摧八难(如下十三难义中辨之。且为颂曰。三涂北长寿。〔亦〕前後辨聦根。善处摧前五。值愿损余三)。三药病俱等。如五篇有五药(今详此等。並是彼彼闲语也)。


不具分者。谓不具支分。即是不具缘义也。


此七聚次第者。自下疏主叙真谛释也。前所引者。即了论文也。论云谓一切二聚。不具分所生。明了疏云。偷兰翻麤。遮耶翻过。麤有二义。一是重罪近因故麤。二能断善根故麤。重罪因者。发心破僧。是远方便。未名为麤。一谏二谏是近因兰。即名为麤。能断善者。谓彼後时。或断善也。此之二种。通名为麤。所言过者。违教而行。故名为过。如牛突破篱授出外。故名为过。此破僧兰。得麤过名。余兰从此亦名麤过。如初牛出。後牛亦过。虽犯余戒。亦是过收。然此罪麤。故独名过。初二聚中。一一因兰。名不具分。从麤过起。故曰所生。


唯取根本为前六聚者。且辨根本门也。前二聚近方便为第三聚已下。就方便中。曲分二例。谓入第三摄。及入第七摄。为二例也。


三聚总明者。前释十号中。已明三聚。即是善聚不善聚无记聚也。


若就具往分等者。是一古师义也。乃至问据圣本制等者。疏主叙首律师难也。乃至答逐义等者。疏主救古师义也。彼本难云。若言就具。不出身口不安不恣。即非具摄。何得立言五所不摄。还復二位。故二位言。非为无过。又凡离分。要先同体。杖分为异。汝身口边逐义离分。此身口犯。为通为別(身犯恶作。口犯恶说。汎尔通名。俗人亦有。非佛別制。故名为通。若据具戒。恶作恶说。佛別制名。名为別也)。若约通者。俗亦应分。若约別者。如祇制婬。未有广教。吉名未有。从何出夷。亦不应言必当有故悬借而用。即应借夷。何繁借吉。救中意云。能造是具。所造是业。业差別相。重者有五。谓夷残兰提提舍尼。始从当体。乃至责过。五义既殊。即立为五。此之五种。逐义为名。恶作恶说。当位立目。谓就身作及口说位。纵不安等。岂非恶性也。又復就戒以立篇聚者。首律师。作前破竟。即自解云。造过有七。从麤至细。此疏主云。亦是离分。岂违前义。故言无爽也。


罪是大障道是所障者。引文不具。故失意也。见论第九云。偷兰者大遮者。障善道。後堕恶道。於一人前忏悔。诸罪中此罪最大。如律本中偈。说偷兰遮罪。其义汝谛听。於一人前悔。受悔者亦一。悔於一人中。此罪最为大(已上论文易解。准论。即是释罪体大。不欲云是障大也)。


作恶故恶等者。先来释云。如跳行入白衣舍。今助详之。此於不善处得罪也。


由作得恶者。如不齐整着三衣。今助详之。此於无记处得罪也。


说恶故恶者。如高声入白衣舍。今详。如对男子麤语等。又助详之。此於不善处得罪也。


由说得恶者。如为不恭敬人说法等。今助详之。此於善性处得罪也。得罪由佛制故。不蕳善无记处也。破僧(调达是也)。伴(三闻达多四伴是也)助(五百捉筹)。皮(人皮)鉢(石鉢)。露形(露形见佛)。肉血(饮生肉血)。四不可治。前偈序中已引母论九清净人者。十诵第五十也。


佛言四兰者。十诵五十九也。


悔法如上者。如上重兰悔也。故多论第二云。重偷兰遮。大众中忏。应胡跪合掌。三从众乞。乞已众应一白。一白已忏悔。亦应三说。轻偷兰遮。界外四人忏。忏法亦同。但轻重异(已上论文)。


如下对众等者。指灭诤揵度也。


破僧近远二因当須大众小众忏者。义准之言也。如前夷因轻重。二兰大小众忏。破僧灭摈。既是同夷。故应因吉。同夷因忏也。


自有造重不假於触者。下条部文言。我今不触彼身。可得无犯。佛言波罗夷。疏意虽尔。今详。嘿妄判为方便。恐违正理。故今破云。自有造重不假於触。


故触究竟者。亦应自有妄语。不假嘿妄。嘿应究竟。又难无有妄语不假虗心。


故嘿妄是方便者。亦应无有犯重不假染心。触应方便。进退既非。故今立义。嘿是究竟。以无拟嘿。今还嘿故。若尔何不入篇。答如打谤俗人。摩触男子。对不变畜作大妄语。斯皆果吉。何独责嘿。今应更释。凡入篇者。必具三均。未必三均一切皆入。但今入者。且就数犯急要之者。录入篇中。若不尔者。即不录耳。为是三均之外。更加急要。为四义好也。


不随人別结者。今详。应言若本加行拟诳別人。三问竟时。各別得罪。若加行心。不欲分別众人之异。三问竟时。不随人別。告净提亦尔。但约问结嘿。不从於罪。以其嘿妄。僧问便有。不问即无。问缘既一。何得多罪。


不同覆藏覆罪生罪故随覆多罪等者。今详。此下並不应理。若言嘿妄僧问便有。遂约问结者。覆藏亦是由人同住。何不约人而结罪也。又言覆藏覆罪生罪故随罪结者。亦应嘿妄隐罪生罪。亦随罪结。


又言嘿妄诳问生罪非诳罪生罪者。覆藏亦由对人不发。非对罪不发。


又言覆本覆罪不覆明相者。嘿妄亦是本嘿隐罪。非嘿隐问。义既並齐。故难取別。今解。若加行心各別缘罪。皆拟诳者。虽问是一。而随罪结。若加行心。不別分別。但总生诳。迳问之时。但一嘿罪。若尔如覆十罪。其加行时。总作覆心。亦应迳明但得一罪。答理亦应同。忆数別隐。理別生覆。不忆数隐。理总生覆。告净提罪。类嘿应知。


六罪三处犯嘿者。首云八罪。谓屏覆二坐。道俗女別。故应言八罪也。


除兰一处余咸二处者。此且总言。而未尽理。应言除篇摄之外。余咸二处。以吉罗中不入篇者。亦同偷兰。唯於序中。一处犯嘿也。


如五分众学为七问者。承前讲家多言。五分众学实无七问。或是传写之谬。或疏主错引。或曰如从四夷乃至众学。五篇分成七问別也(述曰。不劳救之。设言错者何失)。


七种十五种说者。说戒犍度自当有文。今略论者。有难略说。从缓向急。合有七略。一种直去。如难犹宽。容得说至提舍尼竟。此为一也。復略提舍。是第二略。乃至第七略四夷法。唯说戒序。即是七略也。若难更逼。直尔起去。故名一直去也。从急向缓。即十五种。如难欲至。众共量宜拟说戒序。此为一略。说序竟时。难犹未至。更说四事。此为二略。更说十三。为第三略。二不定为第四略。三十为第五略(此上一五)。众共量宜拟说戒序并及四事。復是一略。说至十三为第二。乃至九十为第五(復是一五)。第三五者。拟说戒序四事十三为第一。乃至提舍为第五(復是一五)。三五总十五种略也不須八说等者。若分众学七灭之別。別略七灭。从缓向急。即成八略。从急向缓。三六十八。准思可见也。


与人法非类者。人犍度中。犯僧残罪。先已发露。後罢道已还受大戒。还更覆藏。復須发露。言非类者。彼据时长。不同说戒一坐之间对众发露。众僧已知。不須更发。今详。此据对僧发言发露。可作此解。若当心念作发露者。应言随隐随应发露也。


余准可知者。前言夷等。但等取残。次释不定竟。復言余可知者。即是三十已下准可知也。


若据有犯不合闻戒等者。首律师云。将欲说戒。皆先审众。以其有犯。不合闻戒。故前八问。皆是先问。後方正说。彼即自难云。若尔七灭之下。何故復问答。问下犍度七佛略偈等也。疏主不存。故別立义。云若据不合闻戒。但应八问之外。结不应吉也。又復序问。为忆识不疑。下八別向。为疑不忆识者。若先忆识。说序之时。即悬忆识。不假至篇始能忆识。故说序者。正为忆等。然论下八纵先疑等。令为说相。忽即醒忆。故说下八正为疑等。章中又云此据位言者。据正所为相显之位也。又云若以义推等者。谓尽理推之也。


初问不通疑等者。疑便不能悬忆识故。故无嘿也。


下之八问通忆识不疑等者。虽说下八本为疑者。然实不疑。而不发者。亦有嘿也。


三方便义。今详。远方便者。罪增上缘也。进趣方便者。加行不息也。问缘方便者。加行不满也。


如自覆藏罪是者。如迳一宿生一覆吉。後後迳宿。展转无量。此初覆吉。皆能远资後後更犯吉也。又如覆夷得吉。此吉更资後後犯夷。


其唯究竟者。此等覆吉。体是究竟也。


下二准说者。下二篇中。如入村中从尼取食。或受尼指授食。及众学中左右顾视。皆资犯婬。寻之可晓。


进趣方便章中略叙两古师释。昔通律师叙古三释。谓於前二。更加一释也。然初释意。凡言结罪。一得心停。二待事毕。进趣之中无此二事。何得结罪。犹如須达往向佛所。步步增其顺理之福。故许犯戒步步增恶。而无罪名。此即以违理不善。为进趣体也。第二师意如章。然约有边兰吉为体。若约无边。亦违理为体。同前也。第三师云。约篇聚中。无问法隔。或復不隔。进趣方便。或有或无。所言有者。步步趣求。或违诸谏。但是违教。无別罪名。故善生经云。受戒之人。犯罪报重。违佛语故。即以违教不善。为进趣体也。所言无者。犹如被逼。失念受乐。何有方便。又如违谏。法未满前。圣开思审。思审之间。故亦无罪。且破初师(例云)。須达见佛。果无名故。许因中无福号。违制之名。舍果有何得。进趣在因无(又復违文如多论等步步兰等)。破第二师。言有无爽。言无准同初师例破。破第三师。所言有者。果中立名不违教。可得因违不立名。果必违教以成名。因定成名以违教(所言无者。失念受乐。义容可得违谏无罪。即违文理可知)正义如章若望自成兰吉二罪有同不同者。此约自成门中分別解释。或得自成。或不自成也。谓以同名自类为因。还成同名自类为因还成同名自类之果。兰吉二罪。则不得同。以其吉罗以自为因还成自果。兰则不尔故也。此即吉同兰不同。故云有同不同也。


若因因相望兰吉则同者。谓以同名自类为因。还成同名自类之因。兰吉则同。无相成义。且如违谏之中。初白兰不成违初谏兰。违初谏兰不成第二谏兰等。吉中亦尔。如利吒违初白吉。不成初违谏吉。乃至广说。此则一向不自成也。


作过缘缺者。若据通相。摄七方便。若据別相。唯摄缘差。


心境互差者。谓心差境。即想疑是。又境差心。即境差是。权思不畅。即善心息及境强是。有余於此。摄彼缘差。义恐不然也。


为害兄第等者。增一含三十四。舍利弗在耆闍崛山中。入金刚三昧。是时有二鬼。一名伽罗。二名优波伽罗。毗沙门天王。遣至毗留勒天王所。欲论人天之事。是时二鬼。从彼虗空而过。遥见舍利弗结跏趺坐。意寂然定。伽罗谓彼鬼言。我今堪以摧打此沙门头。忧波伽罗语第二鬼曰。汝勿兴此意。所以然者。此沙门极有神德。有大威德。此尊名舍利弗。世尊弟子中。聪明高才。无復过是。智慧中最。彼鬼再三曰。我能堪任打此沙门头。忧波伽罗曰。汝不随我语。汝便住此。吾欲舍去。此恶鬼曰。汝畏此沙门乎。优波伽罗曰。我实畏之。设汝以手打者。地当分为二分。正尔当暴风疾雨地亦振动。诸天惊动。地已振动。四天王亦当惊怖。四天王知。於我不安。是时恶鬼曰。我今堪任逼此沙门。善鬼闻已舍去。时彼鬼即以手打舍利弗头。是时天地大动。四面暴风疾雨。寻时来至。地分二分。全身堕地狱中。舍利弗。从三昧起。整衣服。下闍山往竹园。至世尊所。佛告舍利弗。汝今身体。无有疾病乎。舍利弗言。体素无患。唯苦头痛。世尊告曰。伽罗鬼打汝。若彼鬼以手打須弥山者。即时便为二分。有大力故。然此鬼全身。入阿鼻受罪。佛告比丘。甚奇甚特。金刚三昧力。乃至於斯。由此力故。无所伤害。正使須弥山打其头。终不能动其毫毛(又有处云。为害是兄。伏害是弟。应捡长含)。


煞含四境者。四束为二。故杂集第七云。煞生事者。谓有情数。非有情数。如其所应。依此处所起煞生等。


余三方便在此中收者。首云。在此阙缘收也。


不疑善心者。不疑即是想之异名。


五中上二单阙境者。因此应知。此七方便並名阙缘者。且如煞戒。具足八缘。谓通缘有三。一是大比丘。二制广教後。三无重病坏心。別缘有五。一人。二人想。三煞心。四兴方便。五断命。於此八中。随应阙之。成七方便。今言单阙境者。即別缘中。单阙初缘也。双阙者。即阙初及第二缘。谓人及人想也。


余亦类然者。谓更加阙缘缘差也。


类盗说者。古云。文言。求过五得五钱夷。即是揽过五方便。成五重罪也。


两境既別起心亦异者。张王两境。必不同时。托境兴心。决有前後。故言异也。有余所释不可记也。


第四杌木八句异境无罪非生数故等者。前来所立三十八种异境来差。即令本境亦三十八。成境差兰。章中辨相。虽已具足。今转令明。故別列出。一欲煞张。王来替处。缘王作张想。王境不境不强而被煞。二欲煞张。王来替处。缘王作张想。对王阙缘。三欲煞张。广说乃至王境强不可煞。四广说乃至对王缘差。五广说乃至对王善心息(此是上五〔从〕此已下是下五段。心息为首。逆数至不强而煞。尊者。束此上五下五段为颂曰。不阙德缘善。善缘强阙不)。六欲煞张。王来替处。缘王起疑。为张为王。对王善心息。七欲煞张。王来替处。缘王起疑。对王缘差。八广说乃至对王境强。九广说乃至对王阙缘。十广说乃至王境不强。而被煞(此是下五。人中十句竟)。非人畜生上下五者。欲煞人。非人来替处。缘非人作人想。非人不强而被煞(余九句。及畜生十句。类同人中。改名为异)。杌木上四下四者。欲煞人。杌木来替处。缘杌木作人想而煞。余七句亦准人中。俱除二强为异也。即是异境三十八种来。差本境故。令本境三十八兰。名境差兰。今详此义。稍违正理。且汎论者。凡因未止。由果未成。果定亡时。因亦須息。如且朝起。奔逐张人。而作煞心。未息之須王人忽至。缘作张心。张心至暮缘王而起。意煞亦尔。至暮未停而定朝时。张夷已息。岂容至暮。仍有张因。若至暮时。无张因者。傥至暮後。王上境强。及阙缘等。岂得令彼朝起张因。而成四五境差之异。有人救云。谁言朝起张夷已息。今应问彼。缘王张想宁得煞张。既不煞张。张夷何在。復有救云。我约四度五度煞张。故成四五境差之罪。若尔亦应百度煞张。应百境差。何但四五。良为四五煞张之时。张境正差。一类未有阙缘等异。是则本境。正得罪时。一类无差。何成四五。復有救言。望後为名故无有失者。朝已结罪。岂暮为名。若许尔者。今日煞人。明名夷罪。讵非可恠。即由此理。章云。二趣上五无罪者。理亦甚违。谓缘异心煞想至暮。而於本境。朝因已停。岂可中间煞心附异。而於异趣。全说无愆。若言缘人。心不当异。故异无罪者。若都无异。何处生心。良以煞心。虽逐人想。想不孤起。还托非人。既托非人。煞心还尔。解心虽异。煞境无差。二趣宁容上五无罪。余皆准破。不復繁言。且随章疏次第解释。


阙缘境强缘差心息位各为四者。且如阙缘。即历四位。谓历人中。想疑二位。及非畜中。各有疑位。即成一四。余境强等。各四准知。


第五想差方便。首律师。於此作八句料兰。一心差境方便(想疑方便是)。二境差心方便(境差方便是)。三心差境究竟(婬酒是也)。四境差心究竟(首云。无此句。尊者曰。本拟漏失。乃有正道。来差本境。缘异向本。作想作疑。亦成此句也)。五心境俱差成方便(首云。无此句。尊者曰。境差之中。唯取双阙。是也)。六心境俱差成究竟(首云。无此句。尊者曰。本拟漏失。乃正道差。而心起疑。双阙者是)。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出佛身血是。今详缘差心息亦是)。八心境不差成究竟一切是(此等於义。並成无益)。


第六疑心方便。首亦八句。谓我疑他方便。如疑心煞等是。他疑我方便。如现相大妄。他疑我云。为当为我而现相耶等。烦不須叙。


教人现前同自作说者。谓能教者。本拟煞人。今乃转作非畜想疑。即望本期人境之上。煞心便息。遂成轻耳。


随境非境者。生罪之境。非生罪境。即情非情是也。


及境优劣者。就有情中人趣是胜。余可思知。


有犯非犯者。情境有犯。非情无犯。也。


虽想虽疑而是进趣者。谓於人境。纵使改转。作非人想。不由此想能阙煞事。故是进趣。谓於本境。曾无一念不拟煞心。何成阙缘。疑心准此(今恐不然。若对本境。作异境想。煞心必经。若缘异境。作本境想。本境应於此刹那死。乃即不死。岂非於本。且得曰[亿-音+(天*天)])。


余咸类然者。谓尅王李赵等。准此广说。


即有无量者。谓对尅非畜亦准此。今详。前来所说。二漫俱四。义恐不然。虽可加行。顿发煞心。岂可於境一时令死。既无一时顿究竟义。故今现对追逐一境。非无想疑境差之异。且如即今现逐一人。拟即时煞。想疑交是。煞心轻微。境差现是。替本逐境。虽对所逐。心未全息。然且此时现失本境。理应结罪。且结阙缘。又如发心一切拟煞。後逢一人。始终缘彼。作杌木想。煞之命断。岂容有罪。若约了心持一煞具。以一加行。顿煞多境。此则方可随境而断。故今更解。不对大漫。容言有四。现前对漫。理应思择。

   

就尅辨漫门


尅漫名异。而体是一也。


想疑即同者。通云。前专尅张。转想乃作王想王疑。而张命终。竟不成因。今既漫心。虽有缘张为王想疑。今煞张死。亦不成因。故言即同。亦有疏言想疑亦同者。意说亦同境差而说。谓亦唯望异趣之上。方有想疑。

   

错误门


问错误何別。答律文错误。交涉难知。准义差分。令成別想。谓若煞心现托此境。心纵谬误。於此境上。不说无愆。即想疑境差是也。此即是误也。若本煞心。元在东人。虽有西人。心不在西。拟斫东人。失手煞西。手非心制。是错所摄。错堕椽梁。不待成立也。


若有无分別者。局据异境。论有无也(前破此义可知)。


通说得有其五者。人趣异境。但含四因。异趣二疑。即含五种。同异合辨。故名为通。


境差位故者。谓此异境。已差本境。不可復论异被异差。无穷过故。


余四断不断者。阙缘容断命。余境强等。即不断也。


不由想故者。不由缘王作张想故。而令王上。成因罪也。


上来体是有无者。七方便中。境差想疑一向是误。故云体是也。言有无者。谓异境上。有五无二也。言无二者。如向章中辨无境差想差二也。言有五者。王等四境虽並是异。非情一种。既全无罪。故不得论有五之义。却就情道。人中想疑。有强等四。无想无疑。二趣疑中。具足有五。三趣通収。勿过有五。故云有无也。


不得说体是及有无者。以不亲缘。无心迷谬。故不得说体是误等。


即此二无局在本境者。前言境差想差二种。是异境无。既异境无。故唯在本境也。通云。然此错误。唯据尅心。以其大漫。随犯非犯。若就尅辨漫。亦得辨错误。


少通缘者。阙少通缘中。初三两缘也。


阙別二者。阙別缘中。第二人想也。

   

息不息门


意辨现对所煞之境。有五別缘。五中人想及以煞心。既並是心。故辨此心息不息义也。


张心人心有息义者。若同趣为异境。即是张心有息义。若异趣为异境。即人心有息义也。


不分方便故待事成等者。理实对异之时。果谢因停。故不应言不分方便。如前已破。


亦可类如同趣对异即方便者。此解好也。

   

並不並门


通別二缘明並不並者。谓阙通缘与阙別缘。必不相並也。


谓对前事心境等说者。事含一因。即缘差是也。心含三因。谓想疑心息是也。境含二因。境强境着也。


举境差二心者。举本境境差。望异境上二心也。


与八或五一一有並者。据异境十八方便说也。


亦可通对有无重轻说者。疏意。此中据於异境三十八事。与本境上三十八兰。一一並也。然言有者。谓二十有罪。无者谓二趣上五。杌木中八。是无罪故。重轻者。二十罪中夷兰等別也。崇云。解此境差。三门分別。第一叙旧。第二辨非。第三显是。初门即从此章中境差之初。谨写宜至自有疑不成疑。即人中第十是。二三两门可两纸许。不可具叙。统彼大意。且第三门。彼立义言。异境来差。总有四种。一者天。二非人。三畜生。四杌木。初释即约单双二阙。以成八句。又释。心非境故。约境但四。同趣之中。杀人齐犯。不得论差。纵王命终。揽张方便。而成王果。故律文言非人人想。曾无文说王为张想。如婬约道。是道皆犯。不以趣別立有境差。故除此一。旧人不立天趣来差。若如是者。本煞非人。天来替处。不成差故。更如此彼。又不许四异境上各別有罪。故彼立言。於彼异境。无心欲害。心缘不具。並悉无愆。若此差位结异罪者。何殊非畜之上復辨二形。又云。上来解释非是故情。直为旧义背理违文。既失旨归。解途成妨。事不获已。有斯立破。彼第二门大意况者。非旧义云。问尅心趣本境。如何结异罪。异境若结罪。异境即大境。境差义不成。是漫非尅故。又云。异境若结罪。本境非是尅。今由立尅心。异境定无犯。许是尅心故。异境何有罪。(又云)若无简別心。可结异境罪。无心既简別。异境定无愆。本来定境差。岂得论异罪。今总难曰。对异煞心停。由兰容无罪。对异心仍起。何得异无愆。若言对异虽心起。而名本境罪。异上有本罪。异境应是本。异趣为异。既有斯妨。同趣为异。理分方便。不得言揽张因煞王。理既分明。故所引文。並有余说。是不了义耳。


境差阙於境者。此语太宽也。此境差中。唯约四境上半而说。不论下半。故太宽也。


通一別二者。谓通缘中第二缘者。理不可阙。一立制後更无中阙(此亦从多分说。如伦开八事等。亦是暂度)。別二者。別缘之中。煞心及与方便。亦不可阙也。


随戒释具阙者。下对诸戒。皆有四门。一制戒意。二释戒名。三具缘成犯。四辨阙缘义。今言具阙。即三四二门是也。


方便阙缘亦一亦异者。一释。彼随戒阙缘。与此阙缘。同名阙缘。而有罪无罪异。人释不然。谓彼随戒阙缘之中。若有罪边。即是此处七方便体。故名为同。诸无罪者。非与此同。故名异也。


谓心不犯者。此是始终迷彼减年。谓满二十。若转想者。有前方便。即具六种。


亦可无境差者。尊者言。有准作即得。


余心境制者。谓简婬酒。婬酒唯约境制故也。


似通一切随而准说者。若诸非情。即非境强。故復除强。故言准说。


煞盗可知者。谓煞与盗。皆具对不对尅之与漫四门义也。


名狭体宽等者。两释之中。前释好也。


五分亦有无想心方便者。第八卷云。非时时想提也。十诵文中。想疑方便。古来传云。有无不定。故彼第五十一云。非母想煞。得夷并逆耶。答曰得。五十八云。人非人想疑。煞皆夷。第三云。女作男想黄门二根想。触残。六十一云。女作非人女想疑。触残。第十云。生草乾想疑提(已上即是无二方便)。第五十云。若不知有异想煞父母。未受戒者应受。已受者。不应灭摈。疑亦类然(已上即是有二方便)。古来相承释此妨云。若先加行拟犯之境。後纵转想。及起疑心。亦得究竟。本无加行。纵有煞等。有二方便。今详。彼文无二方便。一向决定。而第五十云。异想煞父。许出家者。自据俗人。岂证有方便罪。故无妨也。


持犯义即是随戒法门者。前五篇等。岂非随耶。答前五七等。是行所防。故上已言。既识过相阶差。理須护持等。今此明持。是能治行。治行者是正随义。故此方言随戒法门。若尔犯即非随。答犯实非随。在随位故。相从说随。


对文说者。为翻古师。於上开宗即明持犯。今对初篇律文说者。上开而说。不同古师。如开宗中辨随戒二门。第一专精不犯。第二犯已能悔。乃至专精復二义分。众別等並是也。


对法对事者。对法谓受。根本总发也。对事谓随。对事別起也。


四流者。谓欲暴流。有暴流。无明暴流。欲界烦恼。除见及无明。名欲流。上二界烦恼。除见及无明。名有流。三界五见。名见流。三界无明。名无明流。婆沙三十八云。问何故名暴流。暴流是何义。答漂激义。腾注义。坠溺义。是暴流义。漂激义者。谓诸烦恼。漂激有情。令於诸界诸趣诸生。生死流转(腾注等。广说亦同)。


即向广造诸恶者。谓向所论。五篇七聚等。


对文说可知者。二部戒本名止持犍度。以下名作持等。


如地持说者。彼论第四云。若从他受。若净心受。此二是法。若犯而悔。专精不犯。此二随法(已上论文)。


亦可从用者。由有受体。有持犯之用。次望体不坏故用者。谓此持行令受不坏也。


俱顺要期故义者。随中之业。顺受而生。即是有体义也。


二持之体等者。谓作无作为体。


二种无作等者。无作但通善恶两性。不同於作。作通三性。章云。亦同此判者。谓持之与犯二种无作。持即是善。非余两等。准前说也。


昔解总就三业等者。云律师言。离身三耶。名身止善。屈身礼拜。行檀布施。名身作善。离口四过。名口止善。赞歎三宝。读诵等业。名口作善。意离三耶。名意止善。修慈等观。及一切善。名意作善。疏主不存者。以非制教之所要故。且如不施。而非破戒。智论第十云。迦叶佛时。有兄弟二人。兄持戒不施。弟布施不持戒。至释迦文佛出世。兄得罗汉。乞食不得。弟作白象。受王供养。故知不施非是犯戒。智论七十二云。受十二头陀。不名为戒。能行则戒庄严。不能行。不犯戒。譬如布施能行则得福。不能行者无罪。头陀亦如是(已上论文)。


不安坐受食者。提舍尼中。第四戒是。


身口合说者。前受持衣鉢及造房等即是。无劳远觅。


举斯两犯皆是作持者。忏悔法即是作持也。


故文但意不犯者。如条部文。六群见恒水中有流船。念言可盗此船。不劳身手。白佛。佛言。但意无犯。而不应生如是意。


以色碍故无未来成者。不煞如定道戒。亦是色法。有未来成。异熟生心。虽是心法。无未来成。言未来成者。谓有法前得也。此义如上受缘之中。已分別竟。无劳异释。


若随准说作与无作俱应二世成者。受体作戒。一念落谢。随中作体。容相续起。应二世成也。觉释不堪记之。


通持別犯者。既不可得顿犯诸戒。於中犯者是別犯。余不犯者。名曰通持。疏意且然。此未尽理。自有意中宜生恶寻。不拟动发身语业者。未名別犯也。


三识三心一切得成者。古来相承。谓五识。五意识。及第六意识。为三也。此准成实宗中。识创缘境。但了总相。名曰识心。次取像貌。名之为想。次领受此苦乐俱非。名之为受。次起贪等。名之为行。五识次第。既引四心。五识之後。有意识生。亦望创起。名为识心。次想次受次行亦尔。其独意识亦起四心。准前而说。


亦可俱有者。教他止犯。望自亦名止犯(如下疏自释)。


五识行心者。若从五识。引後行心。义则可尔。谓成实宗。行心一向唯在意识。五识之中。定无烦恼。自无行心也。


或五意识或第六意识者。通云声闻不防意地。故取五意识。不取第六意为善者。大迷法相。以五意识。亦是意业。何但第六是意地耶。然今疏意。欲明五意。或第六意。发身语业。五识不能发身语业故也。此亦且依成实宗说也。


问所以止持前三得有止犯则无乃至止犯不先属己等者。疏中意说。本受戒时。誓愿离恶。受止持体。亦誓修善。受作持体。今在随中。前三止中。得成止持。顺本离恶。不成止犯。违本修善也。


止作並持者。由先受中。顿发止作一切戒故。今既不污。故並称持。问前体状中。疏云。今可並就两教说之。何故今此成就门中不明进趣。答既明制教。即显进趣。至下通塞门中当释。亦可所成作持体中。即通进趣也。


反却作犯可非止持者。止是遮义。由得法故。能遮作过也。


不同旧释者。古师得法。作房是作持。全止不作。是止持也。


要期断恶处中无作者。非律仪所摄善。表无表色。名曰处中。且如要期。百日礼佛。心懈怠中。问无表无失坏故。亦名止持。此止持得入余三中也。


二持有二犯二犯无两持两持是塞二犯说通者。谓犯得有长时之义。故得入余三位之中。即说犯体名之为通。此中通义。与余门別。余门通者。能包含他。名之为通。此门通义。能入他中。名之为通。


德衣月五利无罪者。离衣宿。背请。別众。不嘱入聚落。长衣不说净。於中別众一戒。是止持体。余並双持。由受得衣。五月之中。五利二持。体常清净故。一一持入余三中也。离衣杖囊。得法而作。並双持也。通云。此自业门中。亦可四四十六。谓欲取水。先安漉器(是止持方便)。说戒日。不欲赴集。隐在房中现不在相(是止犯方便)。知有音乐当来禁閇沙弥(是作持方便。今〔行〕如兰若。先勅檀越。莫来送〔食〕)。安煞具(是作犯方便)。後於四行。随作一事。彼四究竟是也问此通塞门中。第三辨自业相成中明进趣。及以制教於进趣。及以制教於进趣中。引长离等。以释其义。於制教中。復引长离。二教何別。答二门义別。体亦宽狭。谓望制教。应策进边。名为进趣。应防过边。名为制教。体宽狭者。谓若制教必是进趣。修戒学境是。然有进趣非制教。摄定慧境是。故知成就门中。虽復不言进趣之教。望策进边。亦即是有进趣之义。有余所释。不堪记之。


以其止等四行虽別具有作无作故者。加行之时。必具作业。论其无作。则不究竟之时。若自究竟。即具二种。教他究竟。唯有无作。是故不妨教他作。名曰止业。


制教亦然者。自止自作义则易知。教人止作者。教人离煞。即是教人止持也。教人不说诤。即是教人摄卧具。诵戒等。即是教人作持也。教人煞生。即教人作犯也。


能悔两行当篇即通者。止作同用一药灭故。故云通也。


此作持中通有余三者。此即包含之通也。


又制教中亦通进趣者。如诵戒羯磨等。虽是制教。亦有进趣义也。


止通十三作局初房少分者。端拱不作十三並持。设若作者。初房乞法。虽名作持。望不过量。仍是止持。半止半作。故言少分。余可准知。


但除不摄耳戒者。自此已上。约大僧说也。


畜众等十八者。如下第六疏中料简。尼单提中云。同戒有一。不摄耳是。不同十七。其受戒有五。谓取衣不与受。不与戒。又受不与二岁。不与六法及本法。经宿违敬有五。谓不请。不听。不恣。不依安居。不礼(已上五种)。不为他灭诤。不结安居。被摈不去。不以二法摄受。不看同活病。安居竟不去。不送婬女五六由旬(已上合有十八)。总为颂曰。取岁六受受。请听礼恣安。安安灭摈摄。耳病六由旬。


若尼作虽可通初篇者。覆他重罪。理須发露。故是作持。


第四復无者。乞苏乞油。乞蜜石蜜。乞乳酪等。一向須止也。


等就有中而亦是狭可知者。谓就有中。但有摄耳十八等。


昔解止犯境宽体狭等者。生罪之所。名之为境。即三学是也。所生之罪。名之为体。即不学无知也。


唯犯第五者。理实第五篇中。无此吉罗也。


亦是其狭者。亦同前制教门中。止犯狭也。


作犯境体俱宽等者。生罪之所。名之为境。即戒学是也。所生之罪。名之为体。即婬盗等。一切作犯是也。今师意。境体亦同前释。


又言不一心两耳听等者。如意不摄耳听得提。於上復增无知吉罗。觉云。由先不听。後缘不了。名曰无知。即此无知。得波逸提。南山释言。无知有两。一者根本不学而後无知。即得提罪。二者先诵今不利无知。得吉。今详。如章释者好(至彼不摄所戒。当辨)。


类似无知者。谓如有人。勤勤学问。力未堪知。虽缘不了。不得罪也。


二止吉罗者。谓不学及无知二吉也。缘而不了。復结无知。今详不然。若使终身不以心缘。岂可终身不犯耶。今解。於不了心中。随犯一戒。随得无知。故下文言。我说此人愚痴。波罗夷僧残乃至恶说。崇师亦约缘不了边。不应理也。


其犹嘿妄覆藏者。如迳明相。或迳问缘。犹如缘而不了。是疏意也。


言止犯者。谓止法。作事者。如造房也。亦有单止法。如止诵戒。或单止事。如安坐受食。


对事止法者。如畜长衣也。


若约事成有並不並者。长满十日。房已泥成。俱时得罪。故名为並。不並可知。


制教分齐约前事者。如畜长日满等也。


望义宗以辨者。经律论中。但与律仪宗旨相应。並名义宗也。


护根戒者。即根律仪也。


次二内凡者。要起燸等善根方便内凡。今护根戒。始於初业。终於无学。不局内凡。其定其戒若起燸等。可言内凡。若无燸等。纵得四禅。亦非内凡也。


前二果依未来禅者。谓初二果。决定不得根本四禅故。必定依未来禅。起无漏道也。旧名未来禅。新名未至定。谓是初禅方便也。通云未来禅者。谓中间禅。甚可恠笑耳(如上第一卷记。应知此相)。


经云四种不尅十利者。涅槃三十六云。有四善事。获得恶果。一者为胜他故读诵经典。二为利养故受持禁戒。三为他属故而行布施(谓令他归属也)。四为非想非想处故繫念思惟(谓唯求世间极报也)。是四善事。得恶果报(此四事中。意引第二证成疏义也)。


第一道者。三业菩提。皆是第一道也。以出世故。


持乃千差者。应约时辨。如付法藏第二卷说。商那和修。度优波毱多。与受戒已得罗汉道。便自念曰。我於今者。已覩法身。未见如来相好之身。思惟是已。深生哀变。尔时有一老比丘尼。年百二十。曾见如来。优波毱多。知彼见佛。欲至其所。尼闻欲来。即以一鉢。盛满中油。置户扉後。毱多入时。弃油数渧。共相慰问。然後就坐。问言大姉。世尊在时。诸比丘辈。威仪进止。其事云何。比丘尼言。昔佛在时。六群麤暴。虽入此房。未曾遗我一渧之油。大德高胜。世人号为无相好佛。然入吾房。弃油数渧。以是观之。佛在时人。定为奇妙。毱多闻已。极怀惭愧。尼言。大德。不应自耻。如佛言曰。我灭度後。初日众生胜第二日。三日之後。盖後卑劣。如是展转。善法羸损。况今大德。去佛百年。虽非威仪。何足为恠。次应约处。人趣三洲。有木叉戒。南州最胜。厌背情猛故。余可准知。


学人有故犯义者。然定不犯婬盗杀妄饮酒五戒。所余容犯。然决不入三恶道也。


凡人犯重者。如顺正理六十五颂云。愚作罪小亦随恶。智为罪大亦脱苦。如团铁小亦沈水。为鉢铁大亦能浮(俱舍二十三亦同)。


二止咸然者。制教及进修二止也。


误全非犯者。此中是错。以误名说。问若错不犯。众学律文。若不故作犯突吉罗。义云何通。答言。非故者。不作故违圣教等。如章释之。


余无余者。夷是教无余。残等教有余。四不可治性无余。所余性有余。忏不忏准此而说。改名为异。


增二二十一者。下增二文。以夷为头。历余六聚。即成六句。次以残为头五句。乃至恶作为头一句。合二十一句也。母论四不可治。如上偈序记中已引。见论十八偈云。五罪可忏等。三句如章。第四句云。如来分別结(此是舍利弗问。优波离答此偈)。


解小非小随小等者。此言到也。彼论云。偈曰。解小随小非小戒。释曰。佛世尊立戒。有三品。小戒者。僧伽胝施沙等。随小戒者。是彼不具分罪。非小戒者四夷。復次小戒者。诸戒中自性罪。随小者。诸戒中所有制罪。非小戒者。四夷等(已上论文)。明了疏中释前復次云。有残罪非极重。故名小。五部罪家三方便。並是成就根本。及随顺根本。而由轻故。名随小。夷极重故。名非小。释後復次云。此中不论方便究竟。但於诸戒。若有残中是性罪者。悉名为小。若是制罪。名为随小。夷是非小。


论言等者。等取出血破僧。此亦大重。亦是非小。故言等也。


遮法中四者。遮犍度云。破戒。破见。破威仪。破正命。四妄语者。如增四文夷残提。及毗尼阿毗婆罗妄语。第十疏释云。阿毗婆罗。谓是轻心。杂碎戏笑不实语(未详何据)。一时有心中。第三句。初犯重。余三轻者。谓成己有心。余二无心也。然煞盗妄成己有心。谓起随喜自庆之心。理合得吉。然得他物。理須还主。若当不还。计宜得夷也。


及学所学者。如说相云。汝当学问诵经等。此即是所学法也。


亦有通制听者。犹如三衣。制今常持。若病等缘。听乞法离。若尔。无法作房。制得残罪。復听乞法。义復是听。应通制听。与离衣何异。答但欲作房。无时不听。故即一向听明所摄。欲虽离衣。无病等缘。非是常听。故不同也。制不过量。听如量。而乞法即同也。


专对两教中可学不可学事等者。且疏主意。言可学者。如造房衣。身手量度等。及发口言诵戒。诵羯磨等。斯事皆須身语学作。名曰可学。言不可学者。不可身作。婬盗煞等。及不口言。妄谤绮等。斯並不可身语学作。名不可学(诸师意异。後当辨之)。然不可学。唯是制门(制离煞等)。可学之中。通於制听(制诵戒等。听作房等)。即知听教唯是可学。於中义通学法学事(处分法尺量事)。制教通收学及不学。学中亦通学法学事(诵戒法受食事)。不学唯是不学其事也。不可学中。唯是止持(如人非想煞及盗等)。可学之中。自有二別。若是制门。具二单持(如止过量作诵戒等及作受食等)。若是听门。具二双持(如房长等。得法而作。若令止者。理亦非双)。以犯及持。皆准上说。此中以略义记之。一者以学不学。配於制听。二者以听及制配学不学。三者以学不学。配二持犯。明记此言。疏义自显。若更烦释。翻合杂乱也。


然制教少分谓除可学也者。以制教中不可学事。須止成持。其可学事。受食等类。既不得止。故須除也。


不望於法者。於听教中。作事之法。於制教中。单论其法。並不可望而说止也。


然制教少分不望於事者。不望不可学事而说作也。其制教中。应来者来。乃至受食。可学之事。既復作持。章中疏略也。


亦有作法作事义者。此通两解。谓约开合。且言开者。一者作法。如说恣诵戒羯磨等。二者作事。如受食不安坐受食等(此准制教)。言合者。谓加法作房等(此准听教)。然宗明作法者。谓听教中。法强於事。以要須法而作事故。又制教中。法多於事。既並法强。所以就强宗明法也。


上止持亦有望法义者。准前作持。此应说言。亦有止事止法义。然疏但言望法者。以其止事易故不明。若欲释者。亦有开合。且言开者。一者止事。如止婬等。二者止法。如有外界诤比丘来。止不说恣等(此亦〔唯〕制教)。言合者。止房长事。法自然止(此〔唯〕听门)。


以止事为宗者。一者事强於法。以止作房法自止故。二者事多於法。婬盗等事皆須止故。上来止持。有余所释。约离盗等。起少欲观等。名为望法者。不契戒宗。復非是止。故不堪记。


故该两教中事者。理但该於听教可学。制教不学。而不可该制教可学。以受食事非止持故。故復疎略也。


问所以作持止犯不通不可学事者。以其听中可学法事。制中可学之事。共许是作持收。故但須问不可学事也。答中两教法。及两教可学事。須修也。□品別义。然此门中。古今诸师。义意虽异。然作句法不过三种。故先立图。然後辨其诸师意异(亦是随疏释义也)。


.第一九句 上品一句中下各四句.识事识罪


.识事疑罪


.识事不识罪


.识罪疑事


.识罪不识事


.不识事疑罪(亦有言不识罪疑事)


.不识事不识罪


.不识罪疑事(亦有言疑罪疑事)


.不识罪不识事


.第二九句 三品各三句.识事识罪


.识事疑罪


.识事不识罪


.疑事识罪


.疑事疑罪


.疑事不识罪


.不识事识罪


.不识事疑罪


.不识事不识罪


.第三九句 逆数初九即是也或为八句者除下品一句.不识事疑罪(亦不识罪疑事)


.不识事不识罪


.不识罪疑事(亦疑罪疑事)


.不识罪不识事


.识事疑罪


.识事不识罪


.识罪疑事


.识罪不识事


.识事识罪


右三种九句。後若引用。即名初九中九後九也。次辨诸师意异者。辨昔义中。初师即是昙覆律师。律师乃於婬戒之中。明作犯一九。即中九是。第二篇前。明作持九。即初九是。然於九十。以彼小妄两舌等戒。应止持故。二敷卧具应作持故。约彼九十。先明止持九句。即初九是。止犯八句。即後九是。二不可学止持。即中九是。三可学作犯。即初九是。四不可学作犯。即中九是。五可学作持。即初九是。六可学止犯。或九或八。即後九是。此後九中。若九与八各別说者。即六九一八也。然毕昵陀言可学不可学者。亦与疏主意趣不殊。如上略释。问何故可学。或事为头。或罪为头。不可学事。唯事为头为诸九耶。昔师答言。可学事罪。俱可学故。心缘事罪。先後无唯。然不可学唯罪。可学事为罪本。以诸比丘先作事故。圣制与罪。故不同也。问昔义不越三九。各依何。答准诸师意。诸立中五。皆依境想。若立初後。但是准义。而不依文。且如首律师。不可学作犯。即中九是。彼自难云。问根本不识事。三句无罪。便是六句。何故云九。答若就根本。实应有六。然根本上不识及疑。亦有犯故。若尔不识事识犯。即是无罪。但应有八。不应言九。答句法相从。为九无失。准斯立义。诸依中九。即依境想。所余九句。不依境想。诸师大同。然不依境想者。缘事三心。谓缘房衣尺量之心。了知七搩等。名之为识。犹豫不决。名之为疑。一向不了。名为不识。然疏主破。大意有四。一者据双持破。双持戒体。既是一体。何用別立二九之异。即显昔师繁言別立过也。二者约境想破。谓初後九。乖境想文。即显昔师无文孤立过也。虽知昔师不依境想。意难昔师。汝立中九。既依境想。立初後九。何以不依。若言初後就房衣等诸可学说。岂房衣等无境想耶。既亦是有。何須不依。此即以理逼之令依。非谓古师皆依境想。大意如是(次当〔堕〕章文次而释)。


止持无轻重者。若使犯罪。可论轻重。今既明持。故无轻重也。


识法识犯者。若依昔意。谓识七搩等。了了分明。若依後门疏中破意。欲令古师依境想中。初句立为识法识犯。復由此中。辨止持义。故知即是自身不作。但是缘他余人作房。起境想等。自余疑等。准此应思。


唯除不可学事虽疑不识一向不犯可知者。谓缘罪边。是可学处。结罪如上。而缘事边。纵疑不识。亦不结其不学无知。此谓境想疑与不识。由心谬起。不由不学。故言不犯。此即古师释不可学意也。准疏主意。如犯婬盗等。贪爱等事。不可作故。名不可学。其中纵有不识疑等。岂容有犯。若从对法事应为二九者。若准昔意。法谓心缘白二如非。事谓心缘尺量应不。若准疏主破意。法谓乞法。事谓作房等。约境想也。


止犯或九八言九者。缘法缘事。古今意別。一同次前而说也。


言八者。对教行不学者。谓自身一向不作房等。然亦汎缘白二教法。及缘起行尺量事等。并缘诸罪。以起疑等。是古意也。若疏主破意。谓缘他人作房等。境想也。

   

辨非门


於中总有五重辨破。谓於昔师六九一八之中。一者约第三第六不异为破也(章云。问对可学法作犯九等已下是)。章云。不异煞戒。境想上三者。谓设许汝取过量者。即是单犯。理应九句。作何用依初九作耶。


二者约第一第五不异为破也(章云问对可学法说止持九者已下是)。章云。若就名体各別止持者。谓都不作是也。章云。然亦不得即摄同体止持者。此中亦字。意显不由。止名是同。即令別止。亦摄同止。故云然亦不得即摄也。


明在双持中辨所以但言作持为九正持之名没而不彰者。別体既无摄同体力。故我难汝双持之中。所以但言作持为九。止持之名不彰耶。若言及过量境想是单止持者。谓不过。不过想。不过疑。不过过想。即是反过量境想也。


论其阶品。还同煞等反作犯。以明止持即彼中摄者。谓若许汝依单止持者。即应在汝。六九之中。第二不可学止持中摄。应依中九。何須別立。


三者单破第六也(章云。问对事翻行已下是)。对事翻行者。谓对作房之事。翻乞法顺教不犯之行也。


上品四残等者。若准昔意。缘尺量等起疑等九。皆犯残。义即无失。若依境想。理如疏破。然破意者难知。古师不约境想。但以房等文有境想。应同不可学。作犯依境想立。何意独令房等不依境想立九。若言不可学中已依境想。於可学中別依余义者。即应更难云。不可学中。虽依境想。彼不能摄可学境想。可学境想。何不立九。故违理也。作犯准文。


九唯识事。然彼通三此亦应尔者。例破也。谓彼作犯。亦应九句皆唯识事。然彼既许通识等三。此亦应尔。以此彼文。俱有境想。何故不同耶。若无文孤立。义成虗搆。若境想又乖文次者。疏主进退破也。谓若进就別义立者。即是无文。亦是孤立。谓可学中。许就別立。其不可学。不就別义者。即是孤立也。若退就境想者。翻到如是。復为非理。故知进退皆违理也。准此详之。上来皆是双遮而破。而崇一向谓此先宗。专依境想。破彼昔义。復有恶言。大相陵忽。出家之道。岂得然乎。


四者单破第五(章云。又问作持上品为一已下是)。


五者单破第一(章云持作既非可学止持本合已下是)。颂曰。三六与一五。单五一假入。双中明理同此坏者。若许別立。应依中九。假入双持。亦須依於境想。还須依於中九。別体之与双持。破既不殊。故言同坏也。

   

显正义门


今师五九。或六九。多依中及依後九。全癈初九。而不用之也。一者作犯。对可学不可学二事。合为一九(唯是制教)。二者止持。约二事(唯制教也)。三者双犯及单止犯。合名为止犯。唯可学(通制听两教)。四者双持并单作持。合名为作持。唯可学(通制听)。五者或立別体止持。唯可学(唯听教)。六者进趣修习。止犯八句。作持一句。合为一九(通三学)。前之五九唯依中九。後之一九依於後九(次随疏释)。章云。前房过量境想是可学事者。崇难云。若以婬等事不可作。名不可学。是则过量亦不可学。如何过量是可学事。今详。过量名可学者。以手执尺量知过量。此事可学。不同婬等。不许以身造境而犯。以造境事不可学故。名不可学。故不同也。


又復齐是止犯作持为宗者。尽理为言。名双持犯。就胜为言。但名为止犯作持也。以先止法。後方名犯。要先作法。後方名持。就初为名。即名止犯作持故也。


或可別体止持等者。若据句法阶降。同於可学作持。理应不須更別立九。但由汎缘他造房事。其相既別。故復別论。义既二途。故言或也。


若根本不识便无下品者。谓本迷人为杌想煞。或復过量作不过想。由本迷故。便无下品不识事三。更细论者。若迷人作非人等想。亦有後心之吉。还成九句。若同趣为异境。虽是不识事。而义同识事。人想不亏故。


缘人之心有长短者。疑心数数亦缘本境。名之为长。此判为重也。想心一向。弃本想余。故说名短。此判为轻也。


若对可学缘事疑不识等两全三句更加十二吉罗者。计理不然。疏主若约境想立义者。缘事疑与不识心迷谬时。制不由己。何由乃结不学无知。且如迷人为杌。过量作不过想等。岂由学问使无此迷。何因乃结不学无知。又疏自言。事上三疑三不识。谓是方便。岂有得方便罪。而由不学无知而得耶。故不合理。


罪上三疑三不识是究竟者。谓不学无知。皆是果罪。


十二愚痴亦同究竟者。缘可学事十二种。不学无知吉。知亦同缘罪二吉。是究竟也。


若过量事疑不识者名同犯吉者。此明止持。何得过量。以其过量是作犯故。答谓实不过。而心疑过。故无失也。然寻其况。似脱不字。应言不过量事也。


倍加前二者。前不可学作犯止持之中。唯缘罪边。结与不学无知二吉。今此可学。非但缘罪结此二吉。而復缘事。倍加前门不学无知二种吉罗。故成二十四也。


境想所不出者。谓律文中。诸戒境想。皆合六句。第六一句。文略不出也。


如下衣法分受成不成者。衣犍度中。有比丘有比丘想。分衣不成分。得吉。有比丘疑。分衣不成。得吉。有比丘无比丘想。分衣不成。无犯。无比丘想成分。得吉。无比丘有疑。成分。犯吉。无比丘无比丘想。成分。无罪。


受衣六句者亦如是(对手分衣名受也。羯磨法即名分也)。


对作法仪轨者。直缘七搩等。事有识疑不识。即成缘事三心也。


对成不成说者。望心说也。如不处分处分想。本来无法。而谓法成也。又不处分疑。本来无法。而心疑法为成不成也。


为是其止为是其作者。今此作持。为句法式。理实同於止持阶次。並是依於中九法式。然望文取即不同也。如前成立止持翻犯。句句相当。作持翻犯。乃取境想第六句作。若其不作如此辨异。为是其止。为是其作。既須分別。故不同前也。


对犯上辨异亦不类前者。谓前作犯对犯成不成。因果罪上辨其疑等。今此作持对尺量上识疑等辨。故不同也。


一如反多非者。下旷彼疏中广辨。且略举者。如城诤犍度。非法自言。对七聚为四十九句。如不犯夷自言犯七聚。即为七句。乃至不犯恶说自言犯七聚。七七四十九。若如法者。实犯七聚。各相当说。即是七句。反四十九句也。


持之体相隐在犯文之下者。谓一一戒释相之中。先明五众成犯。方言不犯者睡眠无所觉知等。今指其文也。


总解已竟者。今详。前来非无妨难。且顺章疏。不暇繁论。然崇立破。如破迷记已广分別。故今且止。

   

十门义


三毒起成者。诸经论中。皆约十不善业。辨其起成。今此律中。直辨四戒。不得全中。皆约十不善业道。辨真起成。今此律中。直辨四戒。同经论所说。煞直故人盗。唯满五。婬一切断。妄唯大妄。故不全同也。经论文多。不可具叙。且略指文。如婆沙百一十六。善生第六。成论十二十不善业道品。杂心第四。俱舍十六。彼皆广说。论其大况。加行皆由三毒而起。究竟不定。俱舍颂云。煞麤语嗔恚。究竟皆由嗔。盗邪行及贪。皆由贪究竟。邪见痴究竟。许所由余三(杂心一同俱舍)。婆沙两释。前释同俱舍。後释云。後有说者。欲邪行不定。谓若欲令要出。不净。方成业道者。则三为加行。由三究竟。所余业道。皆以三为加行。由三究竟(已上论文)。由三加行。诸文广说。不繁录之。然律罪名望业道罪。或宽或狭。如破迷记。彼已略明。此不繁叙。


以教人言了未犯要藉他身故者。古来诸师。虽同师释。寻其意况。似未得意。且如心论第四卷云。自在者。口语仙人意所嫌而煞。谓是口意业。自性者不然。业自性异故。事不究竟(已上论文)。古来释云。此破外人义也。谓成实师身口异业。皆能互造。杂心论主遂即破云。业性异故。谓身三支。口具四过。其性各异也。又云事不究竟者。此是释通成实论主难也。难云。若业性异。而令煞生唯是身业者。如自在者。口语仙人意所嫌。岂非口煞耶。答口业意嫌之时。前人未死。故云事不究竟故也。谓假护仙鬼神。打煞一国。及假使人打煞前人(成论十二云。外道神仙。起一嗔心。即成〔耶〕罗于陀因)。若尔。师子吼煞兽。然夫咄煞人。何有身业。答以身力强。吼咄方死。若尔。深河诳道浅。何有身业。答诳时未死。要假前人身入水中。亦是身业。若尔呪物过开。何有身业。答准多论判。呪神力持故也。若尔妄语现相。岂非身成。答假他口业。唱言坐起。故非身业。通律师云。若尔造书置。他人见即解。何有口业。故知理推然。是一宗也。今详。诸师以护仙神身业然故。遂判以为仙人身业。若尔仙人便受他人煞生之罪。是岂容他作我受果耶。妄语现相。似他口读判我口业。亦同此破。今应更释。萨婆多意。遮意业不能煞生。不将他身判我身业。谓身业者。必不待余。即能断命。今仙意愤。乃假他身。故知意业不能亲煞。若尔仙人得煞生罪。既非意业。又不许以他身判业。将何以受煞生果报。答意业既非亲成煞事。故假他身。煞彼为缘。发生仙人身中无表。以为身业。深河诳浅。亦假前人入死为缘。发我身中身业无表。乃至造书置他。既不即能令他耳闻。故知身中不亲造语。还假他读领解为缘。生我身中语无表业。故云业性异也。不同大乘经部成实。皆许意愤亲成煞生。不假身中別表无表。故不同也。故二十唯识颂破小宗云。弹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罸成大罪。此復云何成。(述曰)真谛三藏云。弹宅迦是王名也。彼时有仙。未获五通。先有妻室。颜貌端正。与世无双。彼仙後时。遂得五通。山中禅思。每使其妻营办饮食。弹宅迦王。入山游戏。遇见仙妻。问是何人。傍臣答云。此是仙妻。王言仙人既已离欲。何用妻乎。即钱入宫。仙人食时。望食不得。问其所在。有人答云。被王将去。仙人往至王边索妻。王不肯还。云汝是何用畜妻。仙云。我令供给饮食。再三不还。仙便生忿。於其夜中。遂雨沙石。王及国人悉皆死尽。此国俄顷遂成山林。如是等处。空寂无人。既由仙忿。岂非意业成煞生事。萨婆多故云。护仙鬼神。敬重仙人。知嫌为煞。遂即破云。意罸成大罪。此復云何成。此意说云。昔有长者。名邬波离。来至佛所。佛即问言。汝颇曾闻弹宅迦林皆空寂不。长者白佛。此由仙愤。佛言长者。故知三罸。意罸为大。谓由一念。煞一国人。岂容身业有此大罪。既佛引此弹宅迦林。为成意罸。汝萨婆多何得执言。护仙鬼神。为仙煞也。问大乘等宗许意成煞。何故经中煞生业道皆名身业。答从多分判。多由身煞。非谓意业不能煞也。心论云。口业或身动。(乃至)业性异故(亦是心。论第四答也。续以又云)。着身口业故(谓各自属着。无容虽杂乱也)。尼教僧漏失。尼得兰罪。尼自漏失。尼得提罪也。


犯不犯四句者。自犯他犯(教人买卖是)。他犯自不犯(使尼浣故衣是)。俱犯(煞盗等是)。俱不犯(作余食法以勑人)。两个四句者。能重所轻(谏调达时。作白未生见。教令莫舍。调达得吉。能教兰)。所重能轻(教人行婬)。俱重(俱有盗心。盗得满五)。俱轻。擗地能犯所不犯(能教有盗心。所教无盗心)。第二句(反上自是)俱犯(俱盗心是)俱不犯(俱无盗心)。


又復天物人应无用者。智论三十八云。四天王衣重二两。忉利天重一两。摩天十八铢。兜率天十二铢。化乐天六铢。他化自在天三铢。色界天衣无重相。(述曰)既全轻薄。故无用也。


时久生瞋者。下文那迦波罗。恐怖世尊也。


盗诳畜生並得吉罗者。准鼻奈耶。盗畜得夷。此律无文。亦应能变。盗之得兰。不变者吉。诳畜生者。律有明文。变形得兰。不变得吉。文义既尔。故使章中不劳问答。


上二多智者。人非人二也。断命夺财。夷兰各等也。


畜生阶四夷兰提吉者。婬夷也。煞兰提也。盗诳吉也(如实义者。盗诳兰吉也)。


自施自悭等妨者。谓作难言。若无自盗。应无自悭。何故经言。世又有人。身不衣食。命终当堕等耶。答悭结或盗约损他。若尔既有自悭。应有自施。答施据舍财。宁容句摄。


若论异境者。已下並局。据异境上罪也。


尅漫並犯轻者。尅漫名异体一。如上已辨。错误义別。亦如上辨。


错误对妄语所称法者。如章中释。然崇引十诵五十一。问颇有比丘虗说。圣法不得夷耶。答曰有。比丘欲須陀洹。误说斯陀含。伽论第八。欲说須陀洹。而说斯陀犯兰。今许。此据欲称此圣。错称彼圣。理合犯兰。岂能破此错称凡也。又详善见。不同十伽。故善见十二云。欲说第一禅。发语我入第二禅。此是语误。第三第四禅亦如是。悉犯重罪(舍戒亦尔)。十种七句。非受具人离处。谓舍戒作非具人也。


嗔境虽二者。情非情二也。


得罪不等者。若煞非情。不犯夷也。然於情道。復应兰释也。


诳要有心者。境若无心。不成虗诳也。崇云。不识文由。故作斯释。婆沙一一三为加行。云何乃云贪心起於前两等。今详。此约四戒。彼据业道。又就显胜。有何不识。此如破迷记中广已破讫。


五年冬分等者。西国月法。先黑後白。准此数之。正月半後方是正月也。


不同五十二戒。接俗不断自妻。制婬不尽。故在第三。若尔沙弥都禁婬应初制。答沙弥年幼。婬总未生。小儿乏慈。煞为初首。此准初缘为语。如未曾有经。罗云出家。始年九戒。是沙弥之道也。至今。西域七月十五日。诸沙弥等。采华供养罗云也。今详。未曾有经。是为经也。又详次第义者。或可更释。制後後戒。以防前前。煞之与婬。俱有初义。婬煞谣煞诤初。同前夺释。思之可解。


五支戒者。涅槃十一云。一根本业清净戒。二前後眷属余清净戒。三非余恶觉觉清净戒。四护持正念念清净戒。五回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戒。


不造二业者。不造五中根本业及眷属也(〔千〕门义竟)。


多论云以结戒等者。彼第二卷(不谨录论文也)。三种通缘。今详。犹恐未足第四应加随违制。脱辨通缘。即应通摄诸因果罪也。诸戒別缘。即开此第四作之。


或无罪者。先舍戒而後犯也。


怨逼阙缘者。阙初缘。容可同前自犯阙缘。若阙第二。亦容自犯。阙三四缘。即全无犯。戒阙第三。容逼非境。得残第四。


阙別有四者。谓境强缘差。境心息故。不身境合也。若准怨逼。又除心息也。


解毗那耶为四者。梁朝摄论第一云。復次毗那耶。有四义应知。一人。佛世尊依此立戒(人谓犯人)。二立制。已说过失。大师集众立学处(戒本是也。谓立制者。即是已说过失也)。三分別。已略立。更广解释解(释相是)。四决判。此立
制中。云何犯罪。云何不犯等(还是释相中。决判犯不犯)。问与第三何別。答前辩戒本。唯显犯相。此中第四。通释开遮也。增五疏释。与此中不同也。


从初至正法久住辨结戒相等者。有余破云。此中未结如何酬诸。人即释言。至久住来。是结戒结。欲说已下。下正结戒。今详。疏释理亦无如。谓生十利。是结戒家功德想也。第二欲说已下示其说律。並无违失。而崇浪破。不能繁叙。


文言尔时世尊者。多论第一。问契经阿毗昙。不以佛在初。独律诵以佛在初。答曰。以胜故秘故。佛独制故。如契经中诸弟子说。(乃至)有时化佛说。律则不尔。一切佛说。是故以佛在初。有如契经随处决。律则不尔。若屋中有事。不得即结。必当出外。若白衣边有事。必在众结。聚落中有事。亦在众结。五众有事。必在比丘比丘尼边结。是以佛在初。


圣住等者。智论第四。云何名住。身四威仪。是名为住。復次三种住。六欲天住法。是为天住(穷地〔且谓〕天)。梵天等乃至非想天住法。是法梵住(定地法名为梵)。佛辟支阿罗汉住法。是名圣住(三乘无学)。於三住中。住圣住法。怜愍众生。住王舍城。復次布施持善心三事。故名天住(並是散善。是生欲界天因也)。四无量心。故名梵住(此四无量。唯在色界)。空无相无作三三昧。名圣住。圣住法。佛於中住(此三三昧。唯显无漏也)。復次四住。三住如前。第四佛住。佛住首楞严等无量三昧。十力四无所畏。十八不共法。一切智。(乃至)如是等种种诸佛功德。是佛所住处。佛於中住。见论山鼠第六卷也。


多云求得者。彼论第一。父母求诸神祇得。故名求得。


了论名善与者。论疏云。須陈那。翻为善与。其父母无儿。供养鬼神。从之乞儿。乃感鬼神为作因缘。令其得儿。其母梦见。有一夫人。怀抱一儿。須提那母语夫人云。我今无儿。愿以与我。彼遂与之。別有夫人。来欲夺之。須提母云。彼与我儿。与儿夫人。即是此夫人之姉也。其闻姉与。欢喜不夺。赞云善与。因此有娘生。便为字也。


五家者。见云。王贼水火及恶子也。


余悉不论者。祇律第一云。信家非家。舍家出家。善见第六云。往到佛所。便求出家。(乃至)从罗睺出家之後。父母不听。佛不许度。是故佛问父母听汝不(彼方还家。求父母听。乃至)。问曰。为是如来度。为众僧度。答曰。比丘度。是时佛边有一乞食比丘。佛告曰。可度須提。与具足戒。唯此便是问遮之後。定是羯磨。疏言余悉不论。故不尽理也。


二损者。比丘失利。亲族无施福也。两益反此也。文言但汝父财既多者。了论疏云。其家大富。若以财物覆地。在东望西。不见西人。若积聚之。亦能次人两边相望。亦不相见。


文二可知者。一重举财劝。二母如是再三已下。正举色劝也。


经与凡夫为喻身口如釜等。母经第七云。云何烦恼名为犯义。如器中着水然大湿出烦恼火。能令身口放逸作不善。是名为犯。西音者。明了疏说也。又云儿年五岁。母遂遣送与須提那。父子相念。不復肯还。年七岁度儿出家。出家後即得阿罗汉。其母闻儿出家。亦即出家。亦得罗汉。須提既见毒妻儿得圣。又见诸同行人得圣者众。而犹不得。自念其身。我曾不懈。何独无独得。愁忧不学。问诸同行。诸同行人语云。汝宜自观。有何过失。遂说昔事。比丘呵责白佛。佛因立制。須提那於佛得道後即出家。尔後少时。遂即破戒。破戒後经八年。佛方制戒(唯此制时復异僧祇)。


续种者。祇律第一云。其家义言。本为乞种。故今当立字名为续种。文言尊者种子者。尊者即种子。持业释也。五分第一云。是兜率大威德天受胎。时地神告虗空神言。迦兰陀子。於未曾有僧中。作未曾有事。空神告四天王。四天王告忉利天。展转至梵天。首律师云。上下呵人。总有十种。佛及七众。非人畜生(思之可见。非要不录)。若理趣时情等者。谓若深理。事即难知。今既同後所呵。明知可有了知之分。在己身立也。


思前重贪等者。此是依成论宗义也。然所是心差別。识想受行。次第而起。不同大乘及萨婆多。於一刹那。心王心所各別有体也。此贪受等一切烦恼。皆是第四行心中摄。然行心中亦次第起。以先起贪。次方成业。业即是思。贪於先起。故言思前。余句准此。文云世尊尔时以此因缘者。首云。向上有二因缘。一者以須提那犯因缘。二以诸比丘白我因缘。向下有三。一者集僧呵责因缘。二集僧制戒因缘。三对众呵责須提。作鉴诫因缘故。


佛成观者。並是略录。多论第二云。为肃现在将来弟子。凡是僧事衣。问有力无力。问众详宜不得专独(论文也)。


五种僧。多论第二云。羣羊僧者。不知布萨行筹说戒自恣羯磨。一切僧事。尽皆不知。犹如羣羊。故名羣羊僧。无慙愧僧者。举众共行非法。行婬饮酒过中食。凡是犯戒非法。一切同住。名无慙愧僧。別众僧者。如羯磨死比丘物。以贪秽心。设客比丘来。不同羯磨。凡是随心別众羯磨。名为別众僧。清净僧者。一切凡夫。持戒清净。众无非法。名清净僧。第一义谛僧者。四果四向。名第一义谛僧。


多论四过等者。彼诸第一。但有一四(疏中反覆用名非谨云)。义合疑问。


多论四益者。此中別文。即是制义意中。通制之意。与此中所引文同。然此言四益前言三者。彼除知先作无罪。是故但三。以此一缘非通制意。不该第三。已後犯故。故彼除之(崇拾遗云。此妮假说。成失不尔)。


情惧金刚者。五分第一云。诸佛常法。有五百金刚神。待卫左右。佛问三返。不以实答。头破七分。情有所惧。不敢拒[诗-士+?]。


且应有一何以故者。亦应有一何以故何以略教須断欲法故言何以故多过故者。谓应接此第三举略转释。文後即置此何以故何以略教須断欲法故等也。此後方言说欲如火等好。毒蛇三同七异(並多论第二文)。


下二转释单劝舍顺意者。前者科文总为四节。即下二节文。为下二转释也。疏意向前取第三文。向後取第四文。为下二转释也。翻此二种转释。即应言何以故。何以犯毒。不堕恶道故。释言不违略教故。又应言何以故以何不违教故。以毒非过故。如疏应知。文言亦如树菓者。有余共引孛经云。恶从心生。及以自铁生怡。消毀其形。树繁华菓。还折其枝。蚖蛇含毒。反害其躯。多论第二云是愚痴人者。佛大慈愍。兼无恶口。云何言愚痴人。答曰。佛称实之语。非是恶口。此具缚烦恼众。具足愚痴故。二慈悲故。呵责折伏。如令和上阿者利。教诫弟子故。称言痴人。言亦非是恶口。见论第六。如来以慈悲心薄贱。佛言次痴人。空无所有。(乃至)佛见須提耶已作恶法。以慈悲之心。而言痴人。譬如慈父母。子作恶。亦呵骂其子。痴人何以作如此事。婆沙十六。多復次释。不能具叙。一释云。有作是说。世尊所以诃责诸弟子者。欲使来种善根者。能种善根。已种善根未成熟者。速能成熟。若已成熟未解脱者。速得解脱。若不可责。失此善利。故佛为此称言痴人。问痴人是何义。为从痴生故说痴人。为现行痴故说为痴。设尔何失。若从痴人生名痴人者。亦从贪恚慢见等生。世尊何故唯言痴人。若现痴故名契经不应说阿罗汉亦名痴人。如契经说。远去痴人。勿我前住。(乃至)又余烦恼亦有现行。何故唯说痴人非余。有作是说。从痴生故名为痴人。若尔亦从贪等生。何故唯言痴。答遍行故(痴为一切烦恼相应。故言遍)。若佛知诃阿罗汉等以为痴人。於物有益。即亦诃彼。阿罗汉身亦痴生故。如契经说。无明所覆。爱结所繫。愚夫感得有识之身。智者亦尔。阿罗汉等说为痴者。有余师说。现行痴故名为痴人。问若尔者。契经云何通。答且契经说远去痴人勿我前住者。是诵者谬。应如是说。远去苾蒭。勿我前住。(乃至)有余师说。阿罗汉等。亦现行痴。不染无知犹未断故。问诸余烦恼。亦有现行。何故唯说痴人非余。答前已说言痴遍行故。


多种有漏处者。觉云。华严十地论。有二种业。一者招生。要经三趣。二者若生人中得二种报。一妻不贞良。二二相诤。今详不然。若以招报。若有漏处。持戒清净。亦招异熟。应亦須呵。余律余论多言开诸漏门。此意说言。与余无量多烦恼者。为前导故。无量烦恼及随烦恼因此而生。名多种有漏处。故多论第二云。开诸漏门者。須提那。於劫初来。未有男女作婬欲事。而此人於彼。最初行婬。作恶法根本。今佛法清净。未有非法。而須提那最初为恶。作将来非法罪过之始。故言开诸漏门。祇律第一。佛言耶舍。是为大过。比丘僧中。未曾有此。汝愚痴人。最初开大罪门。未有漏患。而起漏患。天磨波旬。常求诸比丘短。而不能。汝今最初开魔迳路。汝今便为毀正法幢。建波旬幢等。又释。无量无数尤重烦恼。住汝身中。名曰多种有漏处也。


饰宗义记卷第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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