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般若部 | 大乘宝积部 | 大乘大集部 | 大乘华严部 | 大乘涅盘部 | 大乘五大部外重译经 | 大乘单译经 | 大乘律 | 小乘单译经 | 小乘阿含部
宋元入藏诸大小乘经 | 小乘律 | 大乘论 | 小乘论 | 宋元续入藏诸论 | 西土圣贤撰集 | 此土著述
当前位置:清净莲海大藏经(非赢利,纯公益网站) -> 嘉兴大藏经

TOP

云栖法汇(选录)【二十五卷】(五)
2017-08-17 14:30:42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4183次 评论:0

沙弥尼比丘尼戒录要


菩萨戒弟子云栖寺沙门袾宏辑


△沙弥尼十戒


一尽形寿不得杀生。


二尽形寿不得偷盗。


三尽形寿不得婬。


四尽形寿不得嫁。


五尽形寿不得妄语。


六尽形寿不得歌舞弹筝。


[○@注]言筝。则箫。笛。琴。箜篌等。可知。


七尽形寿不得着香花脂粉。


八尽形寿不得卧高好刻镂床上。


九尽形寿不得饮酒。


十尽形寿不得过中食。


[○@注]若不能持过午。当晚食时。须念饿鬼苦。发慈悲心。不美食。不多食。不得碗钵作声。不得杂话喧笑。

 

△沙弥尼威仪七十(内录出少分)


不得着缯彩衣。亦不得作缯彩衣送人。


[○@注]谓纱罗绫绢。及红绿色。艳丽色服。


不得坐他妇女床上。开器视衣。言此好彼恶。


不得受未及十六岁女。作沙弥尼。须素无瑕秽。贞良完具。父母听许。方可。


不得与比丘僧。同室宿。


[○@注]非但比丘。凡沙弥小儿。年十五以上者。即不可同室宿。


不得手授男子物。当置地令自取。


不得独至僧房问义。


[○@注]问义者。问佛法也。


不得仰面卧。不得伸脚卧。不得裸卧。


不得於白衣舍。独行至舍後。


不得与优婆夷共洗浴。不得与婢使共洗浴。不得与小儿共洗浴。


不得直倾洗衣水。於人走路道中。


不得单己独行街市。

 

△比丘尼戒本


[○@注]有八波罗夷法。十七僧伽婆尸沙法。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一百七十八波逸提法。八悔过法。一百应当学法。七灭诤法(今录出少分)。


不得作媒。


不得以无根波罗夷罪。谤清净比丘尼。


不得恶性。不受人谏语。


不得相亲近共作恶行。共相覆罪。


不得畜长衣。


[○@注]长。犹多也。


不得自手捉金银钱等。


不得贩卖。


不得知物向僧。自求入己。


[○@注]知物向僧者。明知此物施主意在施僧者。而谋求入己也。


不得以檀越所施物。回作余用。


[○@注]如檀越施造经物。止可造经。施斋僧物止可斋僧。不得改易用。如砖钱不买瓦之类。


不得多畜玩器。


[○@注]谓精致玩好等物。


不得与未受大戒人。说比丘比丘尼过。


不得与男子说法。过五六语。


不得嫌骂人。


不得知水有虫。故用浇泥。浇草。浇树。及饮用。


不得作大房。


不得别众食。


不得观军阵。


[○@注]非但谓出兵。如教场操练。霜降迎旗。皆军阵也。


不得故恼他比丘尼。打他比丘尼。


不得於比丘尼。有重罪者。为覆藏。


不得与男子屏处共立共语。


[○@注]屏处者。静处也。


不得於同住比丘尼。有病不瞻视。


不得过五日。不搭戒衣。


不得使比丘尼。沙弥尼。摩涂身。及白衣妇女摩涂身。


[○@注]尼僧与妇女尚不可。况男子乎。虽幼童年十岁者。亦不可。


不得畜妇女严身具。


[○@注]谓金银首饰锦绣裙袄等。


不得学世俗伎术。以自活命。


[○@注]谓相面。看命。收惊。占卜等事。


不得安佛在下房。己在上房。

 

△例补


[○@注]世律尚有条例。况佛戒乎。礼可义起。因例补之。


不得年少沙弥尼。入白衣舍宿夜。


[○@注]非但宿夜。亦不宜单身到人家。须年近老者方可。


不得习学应院诵经拜忏宣疏鼓乐等。


[○@注]如不禁。渐成赴应。女尼习赴应。大不宜也。


不得招集众妇女做会。


[○@注]如正月十五。二月十九。四月八。腊月八。做会念佛等事。俱不可作。只静守为妙。


不得容留年已长成男在庵中。


[○@注]年十五以上即宜遣。


不得畜养猫犬。


不得容留远方比丘尼宿夜。


[○@注]止可留饭。不可留宿。切宜守定此规。乃至本地尼僧。年轻不诚笃者。亦不可留宿。


不得恶骂弟子。如俗人法。


不得鞭打弟子。如俗人法。


不得睡在人先。起在人後。


不得洗面多使水。


不得多笑。


不得多言。


不得急走。


不得私取常住一切物。


不得谈说白衣家长短好恶。


[○@注]不但俗人家务。即一切世间闲谈杂话。与修行人无干者。皆不宜说。


不得因小事争论。若大事当心平气和。以理辩明。不可辩明。则辞而去。动气发麤。非佛弟子。


不得临食草草念供养。无恭敬心。


不得出生饭过七粒。面过一寸。馒头过指甲许。


不得临睡杂话。


不得碗钵作声。


不得食毕先起。


不得向礼佛人头边过。


[○@注]宜宽步向背後转。


不得与师并立礼佛。


不得手持经像为人作礼。


不得口吹经上尘。


不得经案上包藏茶果药物。


不得向阅经人案前当案走过。


不得习学伪造经典。


[○@注]受生经。血盆经。金刚纂等。如诸经日诵中所开。


不得习学宣卷打偈。


不得用不滤过水。凡滤水。须密绢作囊滤之。


不得暑月盆盛水过夜。须倒水。仍覆盆。


[○@注]恐生虫故。


不得热汤泼地上。


不得挂鞋袜小衣高过人头。


不得床上笑语高声。


不得口吹灯灭。


不得与男僧送礼往来。


不得与比丘沙弥结拜姊妹。


不得与小儿结拜乾娘。


不得无故数数入街市上行。


不得街市上傍视东西行。


不得与沙弥小儿谈笑行。


不得与醉人狂人前後互随行。


不得伫足看唱戏者。说词话者。争闹者。


不得遇官府过。不回避。


不得不白师受人物。


不得收留有夫妇人出家。


不得夜间有人敲门便开。须仔细审问。的系识熟妇女。方可开门。


不得容纳媒婆。卖婆。乌龟筭命婆。相命。收惊。打水碗。伏阴。见神。见鬼。诸婆等。有来者。莫与相见。莫与往来。


不得招接说邪法外道一切男僧女僧。及在家斋婆等。


不得置田讨租米。不得置屋讨房钱。不得与人家络丝。褙纸。纺绩。扣绣等。


[○@注]田地房产。乃至人间杂务。悉皆累心废业。招难惹非。如其贫乏。只守佛制。托钵乞食。以支身命。


不得出缘簿募化。


[○@注]广行募化。兴大缘事。自有男僧为之。非尼僧所宜也。


不得晨昏礼诵。懒惰失时。


不得丰富饮食。


[○@注]施主及道友到庵。俱随常供养。不必过分整治肴馔。丧失道风。


不得普陀天台等处。领众烧香。及聚集妇女。湖船等处做会。


[○@注]尼僧守身。当比在家女人加倍谨慎。远出他方。恐招讥谤。成群做会。或起风波。不可不戒。


尼戒录要(终)

Tags: 责任编辑:莲海法雨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5/25/25
】【打印繁体】【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不会禅师语录 【十卷】 下一篇嘉兴大藏经 第33册 目录
回向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