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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饰宗义记(二十卷但欠卷第一本末並卷第九本末)(十)
2014-04-11 11:34:39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2968次 评论:0

饰宗义记卷第六末


已下疏本第六。

   
○净施戒


远同大行者。地持第四辨释此义。然与瑜伽同本別译。故今即依瑜伽三十九释云。谓诸菩萨。先於一切所畜资具。为作净故。以净意乐。舍与十方诸佛菩萨。譬如苾蒭於己衣物为作净故。舍与亲教轨范师等。如是菩萨。净施因缘。虽復贮畜种种上妙一切资具一切施物。犹得名为安住圣(谓知足为体也)。生无量福。常於此福。多思惟故。於一切时。随逐增长。恒於一切作净施物。如佛菩萨。所寄护持。见来求者。即应观察。若随所欲作净施物。惠施彼时称当正理。应作是念。诸佛菩萨无有少物。於诸众生而不施者。如是知已。取净施物。施来求者。令所显满。若观施时不称正理。即应念先作净施法。告言贤首。如是等物是他所有。不许施汝。耎言晓喻。方便发遣。或持余物二倍三倍。恭敬施与。然後发遣。令彼了知。菩萨於此。非悭贪故(章云违同大行者。即远同菩萨为成熟有情。而畜财物也)。


其准具戒及当部者。当众也。下众对手理亦同类。准足数义。既无互足作法之时。故应自类。然作法时之时故应自类。然作法时。应称长老忆念(或言具寿。或言贤首。或言慧命悉得)。


尼下二众。称大妹大姉也。


尼加十六牧者。谓长十六之类。非谓受持十六也。故下文云。即日受十六物牧。余者当净施。


绫罗绮绣等者。谓是灼然大文绮彩及人髮等。又以义准。女人衣服等畜之。並不合着用。随应兰吉。既体有过。故不合净施也(若堪改作道服者。理亦应净施)。


重物之中除十六牧悉同於上者。谓十六牧。虽是重物。而須作净。故須除之。余外重物同上不須净也。时人相传。大被大毡。不須作净。今详。圣开下品受畜。故咸須净。[袖-由+宁]衣之绵。若应者亦須作净。崇云。物者衣药鉢及十六牧等。古旧师云。如绫罗锦绮等。一切重物不須说净。此义不然。比寻诸文。皆无开处。若以重物不说。如十六牧。药岂是轻耶。今详。锦等本不开畜。何因乃索开无净文。岂可有文云从今已去不听畜锦等。若畜者开无净施清净无罪。又十六牧开畜故净。宁同锦等。故还依旧为正也。


请施主辞句。大德一心念(或言老主)。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为衣药鉢展转净施主(若准实施主。应言为真实净施主)。愿大德为我。作衣药鉢展转净施主(或言。为我作真实净施主)。慈愍故(三说钱糓米等如上畜实戒辨)。


约物及境作法有差者。物已成衣。应言长衣。若未成者。应言长财。境唯自类。如上已辨。作法有差者。衣药鉢等。真实展转有差別也。


答於五众中随意与者。准彼五分。不请施主。任所对人。随与一人也。今三藏亦言。不应请施主也。


不应语所称名比丘者。如张比丘对王作法。任王处分。随意与人。王即施与李姓比丘。作法既竟。不应语彼李比丘知。故云不应语所称名比丘也。


释此四文者。前科为五。除初一文。但释举数已下四文也。


依此文作者。今详。依下衣犍度文者好也。今谨录下文云。真实施者。大德一心念。我有此长衣未净施。今为净故舍与大德。为真实净故。展转净者。大德一心念。此是我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大德。为展转净故。彼受请者即应言。大德一心念。汝有长衣未作净。故与我。我今受之。受已当语言。汝施与谁。彼应言施与某甲。受请者应如是言。大德。汝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与我。我今受之。受已汝与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为某甲善护持。着随因缘。(述曰)作法之时。汝我等言。应改者改之。不得谨诵也。

   

○白色衣戒


多论第八。新衣者不问新故白。以初得故名新。此律释相中。即同多论。多论又云。凡五大色。若染吉罗。若作衣不成受持。若作应量不应量衣。一切不得着。若先得五大色衣。後更改作如法。即成受持(反此则不成受持。五大色者。青黄赤白黑也)。一切如法色衣。不如法色衣。不作净着者皆提。若故点灭。犹是净衣。不須更点(准此论文亦是不然得提。又云)。除富罗革屣。余一切衣卧具乃至腰带。尽应三点净着用。皆提。又云。若以新物补衣。一处作净。不須一一净也。以皆却刺补故。若但直缝。应各各点净。(又云)凡净法有三种。一者如法三点净衣。及一切浆。須作净者。比丘得自作。二者若菓菜五种子。应沙弥白衣作净。三者若得革屣新靴。应令白衣着行五六七步。即是作。(又云。有故作净。谓令人若自作。有不故作。如随力等。生种之上〔随〕浆中等。即名为净。又云)若作纯青浅青及碧作点净。得作衣里。(又云。黄[菧-氐+生]是不如法色)祇十日衣但吉。不点提。与此律一倍相翻也。僧祗十八云。青者铜青。长养青。石青。铜青者。持铜器覆苦酒[六/隹/九]上着器者。是也。长养青者蓝淀青。石青者是空青也。黑者名字泥。不名字泥。字名泥者。呵梨勒鞞醯勒阿摩勒。合铁一器中是。不名字泥者。实泥若池泥井泥。如是等一切泥也。木兰者。若呵梨等三勒。如是比生铁上摩。持作点净。亦可重衣者寒衣。轻衣者夏衣也。此等非三衣。故吉。

   

○煞畜戒


鼻柰耶第九云。佛及洴沙王迦留陀夷三人。无比射也。口语者。谓或诵呪术。或呵比令死。不同煞人。有谓死也。以此若许解人语者。得偷兰故。

   

○饮虫水戒


鼻柰耶第八云。有二比丘。未曾见佛。便发进路。来见世尊。春後极热。身体燋渴。值旷野中水少虫多。其一比丘语一比丘。饮此虫水。得觐世尊。一比丘答言。受世尊戒。云何当坏。其不饮者。命终生三十三天。着百宝冠。来诣世尊。世尊说法。使得见谛。其饮水者。在後至佛。佛遥见来。脱优多罗僧。示黄金体。汝为痴人。用观是四大身为。纯盛嗅处。其见法者则见我身。


不同十律者。彼律十一及十四並言。随虫死一一提(不言不死吉。有余皆〔言〕十律不死〔言〕)。


戒本可知者。四句。一人。二知。三水有虫。四饮而结罪。

   

○疑恼戒


前四举受为疑者。亦可准下增六文云。作疑有六法。若以所生年。若以腊数等。故知腊数是亦通随也。


其事实尔自不成等者。祇律异此。祇十九云。若有人来欲受具足。若简二十与受。若不满语言。且往待满。若彼便於余处受具来。不得语令疑悔。语者越毗尼。若受具时羯磨不成。应弹指语言。长老汝羯磨不成。若受时不语。後不得语。令起疑言。汝受时自不成。羯磨不成。众不成。语者越毗尼。


以不知言语復麤疎故妄引我言等者。疏意释云。谓同法人性麤疎故。闻说初禅。遂妄引我法师之言。而向人云。法师令我语得初禅。法师为欲诫约彼故。以彰总彼。故曰如汝所说。自称上人法。犯波罗夷(余二禅师等准此应知)。

   

○覆麤戒


义同於说者。如上文中。身子被差。说调达过。便疑有犯。佛即开其除僧羯磨。故知说麤。若不被差通记二逆。亦在犯限。今覆麤中。义同於说通覆二逆。亦应得提。有人引多论第八云。覆麤有三种。一覆夷残得提。二覆出血坏僧得对手兰。三覆下三篇吉。故不得云覆逆犯提。今详。多论第八。说他戒中。亦同覆他三种阶降。此律说他。既无三阶。故异多论也。多论覆说结罪既同。明知此律覆说亦須相似也。

   

○减年戒


或復体定非可进不者。如一臂长一臂短等。或即时方便容可如法。如负债无衣鉢等。或虽不应得戒。得罪者。如百遮说。


章云。都无所了称为不知者。不然。若不知法。更结不学无知。何容免罪。故应准此下开文云。若先不知信受戒人语。若谤人证。若信父母。名不知也。


调心如章释得也。


或言满等五句者。一满。二不满。三疑。四不知。五默然。六僧不问。若准多论。纵满二十。答言不满。亦容不得戒。故多论第九云。若人满二十。自想满二十。僧中问云。不满有二种。一误若妄此人得戒。二意不欲受。师僧强与。故说不满。此人不得戒。年六十不得受大戒故。师僧强授亦不得。以其人不任堪行道。又心智钝弱。唯听为沙弥。七戒已下亦不听度受戒。俱突吉罗(又云)。年未满二十不听者。以其轻躁不耐寒苦。若受大戒。人多呵责。若是沙弥。人则不呵故也。


尼十二得者。为夫家所使。任忍众苦。加厌本事也(已上论文)。祇二十九云。沙弥有三品。一者从七岁至十三。名为驱乌沙弥。二者从十四至十九。是名应法沙弥。三者从二十上至七十。是名字沙弥(已上律文)。准此七十已上七岁已下不应度出家也。僧祗十九云。若有人来欲受具足。月满者。应与受具足。不满者。应语令待满。若人不知者。当问其父母亲里。若復不知。当看生年板。若復无者。当观其颜状。观时不得直观形体。或贵乐家子。形大年少。当观其手足成就。若如是復不知者。当问何王何岁。国土丰俭。旱涝时节(已上律文)。


六答者。或默然。或不。此二非答。然与余四。相从说答也。


和上都无所知故无情过者。若尔前谓心中。答言不满。应有情过。和上应犯。故不应理。今解言不知者。决信傍证。及信父母。故成不犯也。


验前成不为犯不犯者。此义不然。下至若少一日。不满二十。令十二月者。和上得提。其受戒人。自戒得戒。非由得戒。即令和上无罪也。犹如百遮虽受得戒僧不免罪。问此戒开又应开和上。若不开者。何用此列。答乘言势便。开受得戒。其犹輙教诫之中。开尼二难等。不往礼拜。岂是开无輙教罪耶。又如尼律度任身者。开和上云。若不知若信父母等。乘势开母乳餔长养同室抱等。岂由开母同宿抱等。即令和上亦不犯耶。故非诚证也。


余之二心本自无罪不須论开者。和上无罪。理且应然。弟子之事。岂不須论也。


随分结提者。疏意释云。且随分应位。以结提罪。其实未定。此不应理。向已破讫。


依伽论所以有闰月者由十四日布萨故者。此故师意云。以其闰月。由小月中融出而成。故文双举闰及十四。显其闰月与十四日体一名別也。非谓减余十八大布萨合成十四日也。今师破云。今解闰者。不是专由十四日故。数取非妨者。意说闰月若专由於十四日成。可言体一而名有別。闰既不专由十四日。与闰月体。其义全別。且知一年六小布萨。三年总计但得闰中成十八日。既是更須是十二日。方成一月。始名一闰。明知十二非是由於小月中来。故知闰月与小月別。故一年内。於十八令大布萨中。数取十八日非妨也。问前言三年有十二日。既不由於小月中来者。从何处来耶。答如章云。以其日行周天。以十二月乘十一日。计於三年。有三十三日余者。周易中辨。日行周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谓一度。分为四分。於中取一度。故曰之一也)。且计一年。合十二月。於中六小。通计一年。合有三百五十四日。然一昼夜行於一度。若准周天。即是但行三百五十四度。以之为岁。余十一度四分之一。犹自未行。即是一年剥十一度四之一。若至三年。即剩三十三度四分之三。取三十度或二十九度。以之为闰。犹剩三日四分之三。故疏云有三十三日余也。由斯剩日。遂使数有两年一闰也。又准九章筭法。十九周天以之为章。谓三年一闰有三(谓九年三闰月也)。五年再闰有四(谓十年四闰月也)。十九周天。於中减取十九。合十一度四分之一。总成二百十三日四分之三。且计二百一十日。以为七闰。犹剩三日四分之三。然其章法。且举全数。故言七闰。理实犹剩三日四分之三也。且如十六周天。即剩一百八十日(谓十年到十个十一度。即一百一十日。又六年六个十一度。復成六十六日。又有十六个四分之一。即成四日。合为一百八十日也。此即成六闰也)。又余三周天更有三十三日四分之三。又为一闰。犹剩三日四分之三也。尚书云。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然实三百六旬五日四分之一。而书且举全数。非尽理也)。若准昼计一年。乃剩十二日。三年足得闰焉(犹剩六日)。问何不每年皆以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以为一岁。何須置闰。答以其一年。总有四时。而或有时。春时独长。余三齐短。故於春分置一闰月。以合四时。夏秋冬等准此应说。或復有时。四时並齐。故一年中总不置闰。纵有延促一日之者。但須小月大月间频也。此方且然。若准西国。其义大同。故智度论五十三云。一月或三十日半。或二十九日。或二十九日半。有四种月。一者日月。二者世间月。三者月月。四者星宿月(此标四名也)。日月者三十日半(即是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世间月者三十日(世间共许三十日为月也)。月月者二十九日。加六十二分之三十(谓乘此月。十二月为一年也。此中通计一年。合有三百五十三日。加六十二分〔三〕五十。即是少十二分。不满三百五十四日也)。星宿月者二十七日。加六十七分之二十一(谓於每月。別有星现。迳二十七日六十七分之二十一。日即没不现也。制怛罗正月也。吠舍佉二月也。誓瑟吒三月也。阿沙恭四月也。室罗伐拏五月也。婆达罗跋陀六月也。阿湿缚庾闍七月也。迦栗底迦。旧名迦提者讹。八月也。末伽姑罗九月也。报沙十月也。区勒〔具〕拏十二月也。此等皆据黑前白後也)。闰月者。从四月世间月二事中出。是名十三月(谓加闰故十三月也)。或十二月或十三月名一岁。是岁三百六十六日。周而復如(此据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也。而言六十六日者。不尽理也)。上来麤文並是论文。於中注释者。今详释也。因此乘辨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中。每月但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以其月初生时。西方才出。未至初夜。其月即没。是故不得全行一度。乃至十五日夜方始全行。是故不同日行周天也。又详。日行周天者。乃是假为节度分限。非谓日月实如是行。犹如有人往行百里。而坐家者。量其日影。以为百分。影移一分。知行一里。非即行人於影上行也。谓遶須弥。是实行处。而诸贤圣。量其迟速以分为度也。


文同义异者。抑断而无据也。理实两文还开得戒也。前已释讫。

   

○发诤戒


轻重文四中云。次犯吉罗者。如文云。除此诤已。等得吉也。


三种四句者。观作观想如文已有。又解作解想。又灭作灭想。各四句略也。

   

○恶见戒


五分第九。疏引不尽彼律。(乃至)今得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有诸外道。不舍本见。於正法出家。亦得四沙门果。以是故我作是解。(述曰)若言长者得初两果。犹有欲事。斯则容然。言得那含及不舍本见得四种果。则违圣教。故須设谏。谓十随眠。於中受恚慢及无明。通见修断。有身见边执见戒禁取见取邪见及疑。此六唯见道断。若见断者。观苦法忍。展转乃至道类智时。经十六心。前十五心名为行向。萨婆多宗是见道摄。第十六心名为住果。萨婆多宗名为修道。於此十六不中出观。三界见惑一时断尽。名为初果。大乘十六总名见道。自此已後入修道位。四种随眠。於九地中。各分九品。谓上上上中乃至下下。後初先断欲界九品。断此总起九无间道九解脱道。先断上上。以最麤故。起下下道。即能断之。次第乃至断六品尽。名斯陀含。次第乃至断下下品。起上上道。九品惑都尽。若阿那含。余之八地九无间等。准欲界说。然阿那含从欲惑尽。乃至非想惑未尽前。悉名那含。又此一来不还二果。依於有宗。或用漏。或用无漏。随一道断。预流罗汉必用无漏。上来且据次第得果。若超越者。先异生时。有漏六行。已断欲界六品惑尽。後入见道。前十五心。名一来向。第十六心若一来果。若先已断九品惑尽。或復乃至无所有处。下八地中七十二品先已断尽。前十五心名不还向。第十六心名不还果。阿罗汉者无超得义。若准大乘杂集唯识。先得初果。後入修位。於九地中。八十一品总束为九。起九无间九解脱道。若断上上。一切地中上上俱断。乃至第九解脱道之时得阿罗汉。亦有超得。小乘经论无此文也。是故利吒不应说欲不鄣那含及阿罗汉。以後二果欲界惑尽。何容更有婬欲之事。前之二果欲惑未除。故容自妻。斯理无妨。若出家人一切皆断。即於婬欲亦鄣初二。故智论九十四云。白衣弟子以香涂身。妻子共卧。得初二果。是阿利吒比丘闻是事。即言。虽受五欲而不妨道。不知是事佛为谁说。然佛本为白衣故说。比丘持着出家法中。述曰。利吒比丘持白衣法着比丘法中也。又言。外道不舍本见。理亦不然。若不舍见。尚不得初。况第四果。倚傍初二。便谤三四。故应设谏(次当释疏)。


上品鄣见谛者。谓见道惑。麤故易断。名之为上。


下品鄣思惟者。旧名思惟。新名修道。以修位中数数思惟数出入观。不同见道。一人入断尽。故名思惟。修道烦恼细故难断。名之为下也。


治道品殊者。谓初见道起能治道。但断见惑。後修道中起下下道。断上上惑。乃至次第起上上道。断下下惑。九地同然。各各歒对。自断当品。无有异道断异品惑。故章云。异则非此所断等也。


故有非我鄣非谓不鄣於彼者。且如欲事。不鄣初二。非谓不鄣三四。若出家位。一切鄣也。


若生胜解此或斯除者。谓修道中数数更生。增胜圣解。断欲贪尽。故云斯除。第三果後。无復欲事。若超果者。先断欲界九品惑尽。在异生位。已无欲事。


具缘中第二屏谏等。设无屏谏。直尔僧谏。亦应犯提。然准圣教。必先屏谏。


分释同上者。同上破僧等四谏戒也。初至呵责阿利吒比丘已已来。正起恶见。谏所为事。二告诸比丘听众僧已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復二。初至其犯婬欲非鄣道法已来。正起恶见。二时诸比丘闻阿利吒已下。呵所不应。即此呵中初比丘呵。


利吒坚执审定而言唯此真实等者。章中释言。以心实故。故得轻提。不同调达以心虗故故得重残。若准多论第八云。阿利吒先是外道弟子。外道邪师遣入佛法。倒乱佛法。其人聪明利根。不经少时。通达三藏。即便倒说云。行鄣道法。不能鄣道。尽其智辨。不能令成。(述曰)准此论文。即心虗也。设欲救疏。应言部別。不劳通释。以此律文。有心实相故也。次佛呵可知。


第二秉法谏中復二。初教作法。二应作如是下。奉命设谏得罪之所。三诸比丘白佛已下。谏法该通。


戒本文五。初谏所为事。二彼比丘下诸善比丘屏谏。三比丘下拒屏谏。四彼比丘下僧谏。五不舍者下违谏结犯。初文分二。初明谏所为人。次明谏所为事。辨相具释。

   

○随举戒


四种成室相者。尽鄣尽覆(俱句也)。尽覆不尽鄣(偏句也)。尽鄣不尽覆(偏句也)。覆障俱不尽(俱句也)。五分第九云。随久近共语。语语提。共坐。坐坐提。共宿。宿宿提。共事。事事提。九不成室者。一尽覆无鄣。二尽覆半鄣。三尽覆少鄣(此上三句以尽覆对鄣无半少。为三)。四尽鄣无覆。五尽鄣半覆。六尽鄣小覆(此三句以尽鄣对覆无半少。为三)。七覆鄣俱半。八俱少。九俱无(此三俱句为三也)。

   

○随摈沙弥戒


沙弥不具见不忏不作摈名。俱是义说。亦无文也。


牒上谏五句来者。上文诸谏戒。皆有五句也。即此戒中第二句开为五句者。同上文也。谓一谏所为事。二屏谏。三拒屏谏。四僧谏。五违僧谏。具如章释。


即牒上摈治者牒上缘起中摈治也。


辨相中前解初句可知。灭摈者下。解第三汝出去灭去。畜养者下解第四句。若比丘下解第五句。後释意者。初句可知。灭摈者下解第四句中两句也。谓灭摈者。解知如是众中等。畜养者下解诱将等。第五句可知。伽论第二云。沙弥言。我知佛所说。欲不障道。众僧和合已。彼若忏悔还净者。当摄受。十律十五。名为灭摈。多论第八亦尔。然准多论。即是恶耶不舍之异名也。

   

○拒劝学戒


古师意者。作犯之中。若不倚傍者。但不受谏是。若倚傍者。即诸僧谏是也。若论止犯。定无倚傍。阙无僧谏也。

   

○毀毗尼戒


甄去未诵等者。准祇十四。未说时呵越。说时呵提。说已呵越心悔。作此释也。彼律要是半月说时得提。若寻此律及五分律。呵他学诵。故知不要半月之时。异於祇律也。五分第六云。若发心念欲。令人远离毗尼。不诵不读。而毀呰戒提。若发心作念。我当毀此。令木叉不得久住。而毀呰偷兰。多论第六云。若凡经中。有随律经时。说呵者提(谓半月名时说也)。余时说随呵去。余如章释。

   

○不摄耳听戒


证其久知结罪属彼者。寻此戒宗由不听犯。即疏中释深契正理。而南山云。此是恐举先言戒也。今详。若是恐举先言戒者。理即是彼小妄语摄。非此所宗也。然起过中。藉彼恐举先言为缘。而制不听。以彼言中含两义故。故得为缘。谓或实知而言不知。便是小妄。若实不知而言不知。即由不听。然五分律第九卷中。恐人疑云。若是实知而言不知。可得提罪。若实不知而言不知。应当无罪。故彼文中遂双结云。若知若不知。不知作是语波逸提。然实理推意。举始知及不知之言。显不听罪也。今此律中。亦举无知及始知之语。以显不听也。多论第九。意同五分。故彼文云。实先知言始知犯妄语随。此中正结不专心听罪也。又云。轻心听乱心听戒故犯突。说竟犯堕。祇二十一云。佛言诵木叉时。余比丘不得坐禅及作余业。皆应专心共听。若四事不听。十三事不听越。乃至中间随不听越。一切不听提。


文言。若不与者彼突吉罗者。谓善比丘见已应呵也。故祇云。呵已波逸提悔过。又云。此罪不得趣向人悔过。当众中持戒有威德人所敬难者。於前悔。前人应呵。长老汝无利。(乃至广说)章云。二罪之外者。次前疏云。非但无知故犯根本罪。此即以无知之言。并显有根本罪。即是无知及根本二也。


亦可通开不摄耳者。是戏笑言非实不听故也。

   

○同羯磨悔戒


骇(胡界反惊也)。


十律应分物者。彼律第十云。长老陀骠力士子。多知多识。能致供养饮食衣服卧具医药资生之具。时陀骠比丘衣服故坏。诸居士因陀骠故。多与众僧饮食衣服现前僧应分物。(乃至)即众僧中作羯磨与。若准多论第六云。此戒体若僧和合。作羯磨不作羯磨。与知事执劳苦人。若僧祇物。若自恣物。和合与已。便呵言随亲厚与。波逸提。(又云)若大德及贫遗者。若僧和合与。尽得与之。若与欲和合後呵者提。若在当来呵者吉。此戒不必言随亲厚与。但言不应与尽犯。(述曰)准此文。僧祇亦得也。仍不问羯磨作不作也。

   

○不与欲戒


僧祇二十云。僧欲断事有二种。一者说法毗尼。二者作折伏等。乃至別住羯磨。若僧说法毗尼者。应白言离说法坐去。答言尔。不白与欲者越。若听众多比丘诵经。或听他读经。不白去並越。若作折伏等羯磨。白并与欲者提。白而不与欲越。不白不与欲。一提一越。

   

○与欲已悔戒

 

开文云。其事实尔者。准多论第八云。若僧作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当时乃不能有所转易。嘿然而不呵。後言不可无罪。

   

○屏听戒


祇二十云。若二比丘。在堂私语。比丘欲入。应弹指动脚作声。若前人嘿然者应还出。若前人故语不止者。入无罪(二人在外私语。一人堂内。反说应知。若嘿然。堂内人应出)。若比丘共鬬结恨。作是骂詈。我要当煞。闻已得语彼人。长老好自警备。我闻有恶声。若知事人。闻容比丘作是言。我当盗某库某塔等物。闻已应嘿然还。还已应众僧中唱言。诸大德某物等当警备。我闻恶声。比丘有多弟子。日暮行诸房。知如法不。若闻说世俗谈话。若说贼等。不得便入呵责。待自来已。然後诲责。汝等信心出家。食人信施。应坐禅诵。经云。何论说非法之事。此非出家随顺善法。若闻论经说义问难答对。不得便入赞歎。待自来已。然後赞美。汝等能苦论经说义。讲佛法事。如世尊说。比丘集时当行二法。一者贤圣嘿然。二者讲论法义。

   

○打比丘戒


祗十八云。打尼兰。下至俗人越心悔。若恶象马牛羊狗。如是种种恶兽来。不得打。得提。杖打木石等作恐怖相。若来入塔寺中。触突形像。坏华菓树。亦得以杖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见论十六云。若嗔心打乃至死。得提。乃至头破手脚打提。若打未受其。下至畜生吉罗。若欲心打女人。得僧伽婆尸沙。若难事手打求脱不犯。

   

○博比丘戒


祇十八云。六羣以侧掌。乃拟十六羣言。我以掌刀。斫堕汝面。彼恐怖故。即便大啼。佛问六羣。何故如是。答言。以戏乐故。佛言。痴人。汝莫轻彼。彼若入定。能以神力掷汝。着他方世界。(述曰)侧掌刀者。举手侧掌。其形似刀。即此律中。举手侧掌。名之为博。又若无心拟欲打者。拟时因吉。着方得提。此本欲博。故博即提也。大集经云。若打破戒无戒比丘。罪重出万亿佛身血。何以故。能示人出要。乃至涅槃故。

   

○谤戒


犯缘多少者。同上大谤戒八缘。一大僧。二尼想。三嗔心。四无根。五残事加诬。六下至对一人。七言辞了了。八前人知解。

   

○突入宫戒


僧祇二十云。若王信心爱敬。手牵比丘入。无罪。多论第九云。门者王宫外门也。门阃者。宫门前一限木也。过此木犯。未藏宝者。王已出外。夫人未起。其进行时。所着宝衣。轻明照彻。内身外现。以发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宝。又女为男宝。夫人未以余衣覆身。亦名未藏宝。


夜未晓者。胡本有二义(此是牒十诵第十八戒本云。若比丘水浇顶刹利王。夜未过未藏宝等文也)。一未晓。二夫人未起。王及夫人未出藏。入限木内犯。已出已藏。入限不犯。及王夫人。大臣太子。势力强将入不犯。或未藏宝夫人无突。有夫人无实。突入天龙鬼神宫门。突入空宫门不犯。王者取聚落主已上也(已上论文)。

   

○提宝戒


多论第五。畜宝戒云。是戒体正以畜宝制戒。(乃至)不为畜故。若提他宝。若自说净宝。但捉得提。一切钱。若银钱乃至木钱。若自若他。但捉吉罗。非是此戒体。是九十事提宝戒。(述曰)既指此中。是提宝戒。故章不应专言遗宝。但应名为提宝戒也。


僧祇十八。若得衣鉢等物。应唱令问。是谁物。若是主者与。若无识者。悬着柱上显现处。令人见之。若人言是我物。问答相应者与。若无人识。停至三月。若塔园中得。即作塔用。若僧园中得。当作四方僧物用。若贵物或金银等。不得露现唱令。应审看相貌然後举。若问答相应者出宝未。不得於一人前与。应集多人。教言。汝归佛法僧。若世尊不制戒者。汝眼看犹不可得。(乃至)若无人来者至三年。如上随所得处。当界用之。若入聚落。见遗物不应取。若人取与比丘得受。与者即是施主故无罪。若聚落见遗物。或风吹来。不得便作粪扫衣取。若旷路无人见应取。衣上有宝。应以脚蹑断弃之持去。去时不应隐藏。若衣上秽污为人所贱。得覆持去。若取时不觉有宾。至住处见已。应与净人知医药直。若掘僧地得宝藏。净人不可信。应白王。王施比丘。即名施主。若已用。索半还半。尽还。若无僧物还应乞还(塔得物。准此应知。然言应停三年。得作塔用)。若王问。佛法戒律云何。比丘应答言。佛法中若塔地得。即塔用。若僧地得。即僧用。王言。从佛法僧用者无罪。若宝藏上。有铁秦姓名(进不如王中说)。


十律十五。若过五六岁无主索。应放四方僧物中用。若彼有主来索。应取四方僧物。


傥见论十六云。若僧坊内若住处得贵为宝。为赏护故。若去时应付与知法畏罪者。付属言。有主来索当还。若久久无主索。得为房舍用。若池井用。不得为身已因。若後主来索。应将示僧房池井。此是汝物。君乘布施者善。若布施者。皆比丘应向信心檀越。某月某日。寺中得遗落宝。久无来索。以用作僧房等。主今来索。檀越能赎。布施僧不。若能者善。若无能者。比丘应广教化觅直还。

   

○非时入聚戒


僧祇二十展转相白。彼云。若二比丘。在阿谏若住。若欲俱行。展转相白。若一人先行。後欲行者。应白余比丘。若无余者。应作念。若道中见比丘当白。然後非时入聚。若道边有塔若天寺。当顺道直过。若下道左旋右旋悉者提(此盖以施塔失嘱故)。若火起等难。随意去无罪。若道行日暮。欲入聚宿。不得荷负囊襆而入。应村外息。先令二人洗浴。着僧伽梨施细。展转相白。入求宿处。还出语诸比丘。已得宿处。尔时诸人净洗手足。欲饮非时浆者。即於此饮之。若入聚落。无令人讥沙门夜食(入方饮浆招此讥故)。衣囊襆器。分张持去。展转相白。然後当入。已入須出。从本道者无罪。若从余道应白。不白提。(述曰)入聚落法。依祇甚好。展转相白。义即无劳。异此律故。牒制随开。


文言。听诸比丘有缘嘱授者。祇二十云。非时者。後食已竟。时虽早。犹是非时(又辞句云)。长老我非时入聚落。前人言可尔(已上祇律)。今详。嘱授之法。令余人知。即成防过。不同自余对手等法辞句。落非不成法事故。未必須大德一心念等辞句圆足。故伽论第三云。若自在地。白空中人。成白不。答成白。相违亦如是(已上论文)。但应的嘱我向某村某甲家等。合善忆持。即成白法。十诵十八。比丘在所住处。白已入聚落。从聚还至住处。即以先日復入聚提。

   

○高牀戒


今三藏云。除入陛孔上者。谓於陛上。声出高台。或刻为花等。虽高不犯。以非脚故。若准祇二十云。入陛者齐孔已下。不同三藏释也。祗又云。若客比丘次第付床。得过量床。应语知事。备我锯来。问作何等。答言。此床过量。欲截合如法。彼言莫截。檀越见者或能不喜。若不久住。凿地埋脚。若久住者。应界齐处木筒盛脚。勿使烂坏。若至俗家高床。不得悬脚坐。若是知旧。应索承足机。

   

○紵床戒


多论第九云。兜罗者。草木花绵之总称也。以是贵人所畜故。又人所嫌。喜生虫故。又若卧耎暖上。後得寒及麤。便时不堪忍故乞时犯突。随贮至成。犯堕。

   

○针筒戒


多论第九云。以是小物故。所以不入三十事。又应破故。若还主。主不受。若与他则主物。若施僧则非法。唯应毀弃。

   

○尼师檀戒


文言。当知此污是有欲人等者。谓失不净污僧卧是具也。故十诵十八云。诸比丘精污卧具也。


言有欲者。谓彼未离欲界也。


嗔痴亦尔外道离欲者。六行能离欲也。


念不散乱等者。纵未离欲。由念不乱。亦无此事也。十诵因此即显乱眠有五过失也。


覆卧衣者。明了疏释也。


五分长二尺者。南山云。准唐尺则一尺六寸七分强。五分是准姬周尺也。今详。五分第二云长二尺。僧祗第二十云长二尺四寸。若欲会同。即祗据周尺。五分据唐尺也。然寻多论第九。唯於一头益一搩手。凡长六尺广三尺(广中不益。准据无制。但一搩手半。故三尺也)。若准余之三律。五似同多论。今准此律文中。明言广长各增。是故尺有五四不同也。然今三藏云。尼师檀形犹如五条。然两条作一长一短。帖缘安业。并須安里。故云截割也。寻诸梵僧将来之者。其相亦然。此方古来作之法式。且将说净。不任受持。南山云。所制先依初制。长二搩手。广一搩手半。必作一小坐具已。於外周迊更加半搩。其相即是。两重安缘。名为割截。而破诸师但一重缘云。此跋闍檀行。便集闍浮提僧断了。此应久癈。今往往重兴。则用跋闍妄法也。今详。即依三藏。割截为正也。


但因迦留各增半搩等者。谓缘起异故。戒本中別牒而制。非谓先作小坐具已。更別增之。多论第九云。後因难陀听益缕际。从织边唯於一头益一搩手。十诵十八亦云。缕际益一搩手。故知不別续也。若尔七百结集。何故制不割截。疏意答云。谓若过量。須截而应量也(理实割截如前已辨)。


文言叠作两重不犯者。元心拟截。故非过量。

   

○创衣戒


多论第九云。覆创衣者。先未开畜涅槃僧。有一比丘。痈脓血流出。污安多卫。佛见听畜覆创衣。乃至创差後十日内畜。不犯。既听涅槃僧。患创时。涅槃僧内着。之量如涅槃僧。

   

○三衣戒


祗律十八。孙陀罗难陀。佛姨母子。大爱道所生。有三十相。少白豪相耳埵相。


比丘福浅等者。智论二十九云。復次以细石鉢难得故。麤者受腻故。不听用佛鉢。四天王四山头自然生。故。余人无此自然鉢。若求作甚难。多所妨废。是故不听。担持重者。智论云。石有麤细。细者亦不受腻。故佛自畜。所以不听比丘畜者。以其重故。佛乳餔力。胜一万白鸟。是故不以为重。慈愍诸比丘。故不听畜。问阿难侍从世尊。执持应器。何以不怜愍。答曰。以佛威德力故。又恭敬尊重佛故。不觉为重。又阿难身力大故(已上智论)。多论云。有三释子。报力能转四十里大石。阿难。瞿夷。更有一释。(述曰)故知阿难力大也。有人言。更有一释子。是调达也。以上推山押佛。故知调达力亦大也。今详。婆沙第三十云。佛在世时。有三释种。具有鉢罗塞建提力。谓阿难陀。设摩释子。瞿波释女。(述曰)瞿波释女。即是瞿夷。更有一释子。即是设摩。故知不是调达也。多论第九云。佛身丈六。常人半之。衣量广长。皆应半也。佛弟难陀。短佛四指。衣应减长中一尺广中四寸。难陀先着上衣。佛着中衣。今不听过等。听着下衣。常人则下中下也(谓下中之最下也)。又云。难陀衣宜当覆沙者。言坏色也。

   

○自下第四篇


是舍尼。梵云鉢喇底提舍那。正翻为对他说也。或云鉢唎底提舍尼。义是一也。

   

○第一戒


祗律二十一云。尸刹摩尼。见诸比丘乞食不得。便持己食。与诸比丘。乃至五百比丘尽皆得食。然後自求。日时已过。失食而还。乃至第三日供结五百人。唯一人未得。後入一家。已先失食。迷闷倒地。时诸妇人惊起欲扶。已言住住。侍我思惟。何故倒地。便自惟能布施者。有上利。生欢喜心。欢喜心故。得清净三昧。见五阴生灭。施庄严心。调伏诸根。即入金刚三昧。尽一切漏。三明作证。诸妇人讥沙门无慈。因此制也。


文言。病者如上。谓如展转等戒。不能一坐上食合饱满。若依祗云。阿利吒身体疮痍。人所恶贱。每行乞食。若未入门。閇门不前。若得入门。駈出不与。佛听尸利摩尼边乞食。故彼律释相云。病谓癞黄烂创痍痈痤。人所恶贱。是名为病(与此律异)。


次论忏悔方法。准祗十二。即戒本文。似是忏法故。祇二十一释相中云。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长老。我随可呵法。是法悔过。前人应问。汝见罪不。答言见。应语慎莫更作。答言顶戴持。十诵十九戒本中云。长老我随可呵法。不是处(不是处者。即当此律所不应为也)。是法可悔。我今发露悔过(已上论文)。然疏主下说戒法中云。三篇已。下及以兰等。並同提罪辞句而忏。又有古人云。此忏法同波逸提。一说为异。理应亦得。以其下文但言说罪种。即广出忏法。故知名种是通也。今者且准余二律义。以明作法。义亦无爽。一先请忏主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为波罗提提舍尼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等余辞准知)。


次正灭罪(亦应具论。默妄覆藏等。随应知之)。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无病从非亲里比丘尼。自手受食食。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一说。次准祇律。呵治立誓。问言)。汝见罪不(答云)。见(语云)。慎莫更作(答言)。顶戴持(余三戒改名为异。南山立义。亦依此也)。多论第九云。此戒体无罪名。一人边一说悔过(非如恶作等有罪名也。谓此但悔过标名也)。

   

○第二戒


多论第九。若二部僧共坐。一部僧中。若有一人语比丘尼者。二部僧亦名为语。若別人別坐別食別出者。是中入檀越门比丘。应问出比丘。何尼教檀越与比丘食。若言某。应问约勑未。答言已约勑。是入比丘亦名约勑(有比丘出城门入城门者同上)。十诵十九。一同多论也。祇云不简三呵食者越。三呵不止食者无罪。一人呵已。一切无罪。五分第十云。第一上坐应语。若不用语。第二上座应语。如是转下乃至新受戒者。祇云。若檀越未曾请僧。不知仪法。尼得教安置像。教益食法。然後应坐。

   

○第三戒


牒制随开文云。先受学家请。疑不敢往。佛言听者。五分第十云。彼瞿师罗财物未尽时。別立一出息。恐诸僧中病比丘以供养之。復有一药店。亦如是。诸病比丘不敢受。长者言。我本为僧。若使不受。终不持归。佛言。是彼财物未竭尽时请施。听随意受。祇云。作羯磨者。不得如乌避射。方施不往。时时往看。为某说法。若欲布施。应语且置汝边。我自知时。若先诸僧。後作羯磨。不得取大价物。得取少小轻物(即如五分中药店等请也)。若言尊者不受。谓我实耶。应语我实耶。应语云。汝不贫。如世尊说。須陀洹人成就四法。於声中为[宋-木+取]大富。南山云。今有信家。亦五众繁践无度供。准此自诫。岂非明断。

   

○第四戒


若送食是贼见者谓。若非贼。虽见无过。若其是贼。见即須护也。疏中义引五分文也。五分正文云。应藏送食人。勿食令贼见。若不得藏。应与袈裟等。广说如章。


既二处俱犯者。蓝外蓝内二处也。此後释意云。若不约勑。内外二处。受俱是犯。不受俱不犯。而今文中蓝外。偏举不犯一边。蓝内偏举犯之一边。是故文言蓝内受也。而以理推。蓝不受犯。蓝内不受不犯。略不明也。疏意且然。若寻诸律。前解以胜。故五分等十缘起云。佛言。恒远望。若见人来。驰往语之。有食为取。速遣令返。既言有食为取。故知蓝外得受。无罪。又准多论第九云。若比丘受羯磨已。是比丘知中有贼入。应将净人是中立。若是中见有人似贼者。应取是食。语诸持食人。汝莫来入。是中有人似贼。若持食人强来。不犯。律师云。所羯磨人。必使勇徤多力。能却贼者。若不能却。一切僧尽应至有贼处。若不能却一切僧尽应至有贼处。若後不能。应语聚落檀越。令多人防护也。已上论文。既言应取是食。故知亦同五分也。十诵十九亦同多论。又十诵云。白二差人往取食。故知蓝外受不犯也。祇二十一。义意大同。不能繁叙。十九云。尔时诸女保形而住。六羣语言。此食与我。诸女嗔呵。以事白佛。佛语阿难。取舍衣中。各与一衣(谓檀越舍施衣与僧也)。诸女着已。持食入蓝。与僧食分。佛前听法。(乃至)右遶而去。去後呵制。

   

○已下第五篇


不可以限数往局者。诸律众学增减不定。十诵第十九第二十。众学有一百七戒。祇律二十一二十二。众学有六十戒。五分第十亦有不同之相。不能繁叙。


二十戒白口作业假他身者。颂曰。反颈覆头腰。屣跋骑坐卧。座高前经道。杖劒牟刀盖。


余应身犯者。今更细推静默戏笑含饮语等。理通身口犯。不局身也。


据住持三宝者。因此略辨三宝差別。三门分別。一者一体。二者別体。三辨次第。先辨一体。自分三释。一者真谛三藏云。一切众生有本觉性。即是第九阿摩罗识。以方便修。令此本觉大隐今显。以为佛宝。即本觉上可轨则义。以为法宝。无违诤义。以为僧宝。二者唐朝已後新经论师。三宝之性。不离真如。即如为性。且佛宝者。真如既是学之实性。或是觉境。名为佛宝。智及智处皆名般若。故於智处。立之为化。即轨则性。无违诤性。皆不离如。为法僧宝。故涅槃第十云。若能计三宝。常住同真谛。此即是诸佛最上之愿。又云。佛即是法。法即是僧。僧即是常。常即虗空。虗空即是佛性。佛性即法身。(述曰)此即真如义说三宝。以一切法不离真如性故。维摩云。一切众生皆如也。一切法亦如也。众圣贤亦如也。仁王上卷云。诸佛法僧亦如也。三者即於別体佛宝。立为三宝。谓三身佛。以为佛宝。即此三身通名法身。可轨则故。即是法宝。故唯识第十云。如是法身有三相別(自性受用变化三也)。又云。一切如来身正等法。皆灭道摄。非苦集故。故是法宝。如来即是胜义僧摄。经说佛是胜道沙门。故是僧宝。


次辨別体者。略分四义。一局上乘。二通。三乘。三约真实。四辨住持。局上乘者。显扬论云。善逝善说妙三身。无畏无流证教法。上乘真实牟尼子。我今诚先赞礼。谓佛善说微妙三身。从四无畏所起无漏。内证法界所流教法。无流即是无漏异名也。基法师云。言无流者。无四暴流。今详。此法师。不见三藏翻显扬论。谬为此释也。贞观二十年译显扬论。基法师犹未出家。故不见译此论也。谨寻三藏创翻译时。往往犹置旧法相名。真谛三藏名为无流。唐三藏意为合声韵。亦即依之。名无流也。真实牟尼子者。即显登地诸菩萨也。


通三乘者。法僧二宝义通三乘。论其佛宝无三乘別。若化三乘名三乘佛。即唯化身名三乘佛。以其化身为化凡夫地前菩萨及二乘故。其受用身及以法身。名以大乘佛佛。然有差別。谓佛法身及自受用。等觉菩萨犹不能知。唯他受用。登地菩萨随胜劣见。次法宝者。即通三乘理教行果。名为法宝。次僧宝者。菩萨独觉虽无羯磨事和之义。而亦理和及福田摄。是故僧宝亦通三乘。然独觉中。麟喻独觉。虽一无侣。而所证理亦无违诤。部行独觉胜及以菩萨。虽多俱出亦唯理和(部行者。人中俱出。如鹿母夫人五百子等也。独胜者。如上二界。六欲天中。尽余漏也)。问果是法宝者。三宝何別。以其果者即佛僧故。答问异体同。谓轨则门名之为法。觉及无上诤并五蕴假者。名佛僧宝。此依大乘作此解释。若依小宗。婆沙三十四释三归义云。归依佛者。谓佛无觉成菩提法。归依法者。唯归灭谛爱尽涅槃。归依僧。谓成僧伽学无学法。即灭谛全道谛少分。为三宝体。谓道谛中除其菩萨二无漏根。及除独觉三无漏根。所余道谛。为佛僧宝。如来头顶腹背手等。及众僧中四姓出家威仪相。皆是有漏。非所归依。此即三宝各有別相。若准俱舍二十五释四证净中。佛僧二宝。与此无別。就法宝中。有通有別。別谓三谛全。菩萨独觉道。通谓通取道谛。以为法宝。即四圣谛。总名法宝。


次真实者。且约真实可珍贵义。即三身佛。教证二法。四向四果。为真三宝(菩萨示现。其相不定。独觉利生。真恩不重)。


次住持者。对前真实。此门即是假立三宝。先明佛宝。古人並言。佛塔形像及舍利等名住持佛法。报恩经等名住持。佛在世时。昇忉利天。安居说法。时忧填王思慕世尊。刻檀为像。佛从天下。檀像起迎。礼拜世尊。世尊记言。汝於来世。广为佛事。名住持佛。新经论师依解深密经第五卷说。善男子。一切如来化身作业。如世界起一切种类。如来功德。众所庄严。住持为相。当知化身相有生起。法身之相无有生起。故取化身为住持佛。今详。通取前二义好。次法宝者。古今同说。纸叶文字所载三藏。名住持法。次僧宝者。萨婆多论。僧有五种。一羣羊僧。二无惭僧。三別众僧。四清净僧。五第一义。於中胜义是真实僧。自余四种住持僧摄。十轮第五云。无惭愧僧。於我正法。亦名死屍。我於彼人不称大师。彼人於我。亦非弟子。有无惭僧。於我舍利及我形像及我法僧。圣所爱戒。染生敬信。自无邪见。亦令他无。能宣正法。赞歎不毀。常发正愿。随犯数悔。业鄣皆除。当知是人信三宝。为胜诸外道多百千倍。轮王不及。况余有情。故劝有情。作如是说。於我法中。剃除须髮。我终不听毀辱擿罸。此出家者。三世诸佛慈悲护念。是故轻毀诸佛。有无惭僧。毀破禁戒。自起邪见。亦令他起。非毀三乘。五赞一乘。如是破戒恶行苾蒭。诳惑有情。令生恶见。师及弟子俱断善根。当堕地狱。如是死屍膖胀烂臰。是故若无初三沙门。於行道中。求虽破戒不坏正见者。亲近承事。听闻法要。不应亲近戒见俱坏恶行苾蒭(初三沙门者。胜道示道命道也)。准此经文。故无惭中亦有一分。名住持僧也。


第三辨次第者。先明一体。义无先後。且随说次。名佛法僧。能觉为先。方有所觉。随觉修学。次第如是。於別体中。约胜劣门。亦同此义。二约师资。如涅槃云。诸佛所师。所谓法也。明知先法次佛後僧。三约生信。由住持力。必先见僧。次乐闻法。後方归佛。出家离染。如舍利弗。先逢马胜。威仪寂静。遂请说法。闻法见谛。方与目连。及二百五十弟子。归佛出家。今众学戒。即据斯义。以明次第也。


先释初戒。


尊者云。四缘成犯。一是涅槃僧。二知不齐整。三无因缘。四着便犯。文云细摄(音輙也)。十诵十九云。佛在王舍。诸比丘不周齐着衣。佛见已作念。我当观过去诸佛云何着涅洹僧。空中净居天言。世尊。过去诸佛周齐着。佛亦自知。復念未来诸佛云何着泥洹僧。空中净居天言。未来诸佛周齐着。作此观已。方呵而制。多论第九云。极高着泥洹僧者。非是五比丘。非是优为迦叶等。亦非舍利弗目犍连等。又非善来比丘。多是白四羯磨受具戒者。如释种千人同时出家者。此诸人等。多依坏威仪。本出高族。以先习故。下着泥洹僧。诸婆罗门外道。在佛法中出家高着。六羣参差着。问五篇中何以止制着泥洹僧着三衣。观去来现佛及净居天耶。答曰。佛结五篇。皆应观三世诸佛及净居天。但年岁久远。文字漏落。余篇尽无。此中独有。復次结五篇戒。此最初结。後集藏者。诠次在後。以此贯初。故余篇不说。復次此戒。於余篇是轻者。将来弟子。不生重心。是故如来。以佛眼观去来诸佛及净居天。而後结也。便来世众生。不生慢罪。復次三世诸佛结戒。有同不同。於五篇中。不必尽同。此着泥洹僧袈裟。三世诸佛一切尽同。是故此观。余不观也。问此众学戒。结既在初。而在後也。答佛在初结。後集法藏者。诠次在後。何以故。重戒在先。轻戒在後故。又以实罪在初。遮罪在後故。又以无残有残。又以如燋败种人。以如多罗叶。是故重者在初。轻者在後。问曰。余篇不言应当学。此戒独尔。答余戒易持而罪重。犯则成罪。或众中悔。或对手悔。此戒难持而罪轻。脱尔有犯。心悔念学。罪即灭也。以戒难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学。不结罪名。宜言应当学也。


戒本。文云。齐整着涅槃僧者。唯释相中。不齐整者。总有五义。一者下着。二者高着。三象鼻。四多罗树叶。五细襵。若准十诵萨婆多论。开为十二戒。彼律一不高着。二不下着。三不参差。四不如釿头。五不如多罗叶。六不如象鼻。七不如麨抟。八不细襵。九不着茸。十不并襵两边。十一不着细缕内衣。十二不周齐着。彼律着耳及着细缕。此律所无。余之十戒。即此一戒五义中摄也。且如初三及第十二周齐着者。即当此律下高义也。象鼻一种与此相当。细襵及并襵两边。即此律细襵也。余之三种。並是罗叶之差別也。


多论云高下着内衣者。踝上一搩手上下过。名高下着。比丘及沙弥远行时。应踝上二搩手。上至膝。尼下三众。一切时。踝上一搩手。正使行来。不得高也。此律文言。下者繫带齐下。高者上褰齐膝。五分第十云。高者半胫已上。下者从踝已下。此等义意。並同多论也。亦可五分半胫已下仍开至踝。不同多论也。母论云。踝上三指。古今来行事意依母论。今详。西域以一条[叠*毛]。为涅槃僧。都无裁缝。不安腰带周遶身摩在腰下。以条繫上。意是其仪。又彼方土节气暄和。人多俭约。所以衣服不尚褒长。此土俗仪。人多华饰。处居寒雪。礼贵衣冠。若顺彼方。反招讥丑。故須裁处。取其折中。随时量广。不可全同也。


疏云。以故作故者。此含二义。一者犯根本罪。有向上释文中故作犯应忏吉也。二者犯违教吉。即向下释文中非威仪吉也。寻文可知。


母论对首一说忏者。母论第八云。故作下者。一人前忏(上长衣戒。已引释之)。


此与立篇义妨者。谓恐有妨。故不須依母论释之也。以其论文随人取舍。未为定量故也。问根本及非威仪。既有二罪。岂可二百戒耶。答罪虽有二。事缘一起。仍名一戒也。疏意虽尔。今详。准母论对首忏者好也。不尔恐罪不除也。五分第十云。若不解不问。而作此着吉。若解不慎。作此着吉。若解轻戒轻人。作此着。波逸提。尼亦如是。疏云。不作故违圣教意者。即当五分不解不问。及解而不慎也。

   

○着三依戒


文言象鼻者下垂一角。盖偏披时。角垂左肘之中也。


多罗树叶者垂前两角者。盖笼披时两角前垂也。


细襵者襵已安缘。不同前戒襵已繫腰也。

   

○抄衣戒


五分抄衣右肩。左肩。两肩。入白衣舍。或坐。总成六戒。祇二十一云。若风雨得抄一边。若偏袒右肩。得抄左边。若通肩披。得抄右边。不得令肘现。乞食时畏污衣。得反抄肘。不现无罪。

   

○覆头戒


祇二十一云。若精舍中食上。和上闍梨长老比丘前。不得覆头坐。若风寒雨时。若病若头患风。不得全覆。半令一耳现。若见长老时当挽却。私屏处覆无罪。祇三十五云。得覆半头一耳。

   

○跳行戒


五百问云。问比丘得踯过小水小坑不。答犯堕。昔有优婆塞。请一比丘。欲作一领好衣。比丘即随去。中道有一小水。比丘便踯渡。优婆塞便生嫌心。念我谓是好比丘。而更跳踯。我归当与半领衣。此比丘是无着人。知其念。前行见水。復故踯过。贤者復念。当与一张麤[叠*毛](次与一端麤布。次与一顿食。广说应知)。前行见水。便举衣涉渡。贤者问。何不踯渡。比丘言。卿前与我一领。以一踯过。正得半领。復一踯。正得一张麤氎。復一踯。正得一端布。復一踯。正得一顿食。我今所以不踯者。恐復失此一顿食。贤者乃知是得道人。便向忏悔。将归大供养。以此验之。不得踯过坑水(此律〔檀〕臂戒。开之阙不犯也)。

   

○叉腰戒


律音云。脡肘者。未详字出。此应俗语。礼云。並坐不横肱是也。

   

○摇身戒


下尼律中。百七十六戒。为好故摇身趍行。尼提。比丘等四众吉。今此文中。尼得吉者。非为好故。所以犯吉也。

   

○静默戒


若嘱授者。谓同赴请。至食竟後。遂即先起。入余聚落。即嘱比坐。作非时白。若高声施食者。谓先受多请。即白衣家舍请也。此等高声。皆犯此戒。下开文中。若对聋人。高声嘱等。即不犯也。有人云。高声施食者。施食呪愿也。恐不然也。

   

○戏笑戒


露齿而笑者。祇二十一云。若精舍内食上。和上闍梨长老等前坐。不得笑。若有可笑事者。不得出齗现齿大笑。应当忍之。起无常苦空无我相。思惟死相。当自囓舌。若復不止者。不得现齿大笑。当以衣遮口制之。

   

○用意受食戒


五分第十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擎鉢。右手扶缘。


平鉢者。十诵溢鉢食吉。祗二十二云。羮余等受者。不得先取羮後取饭。当先取饭索已後取羮。若国俗法。先行羮後行饭者。当取键鎡鈎鉢受。若後无者。得作树叶椀受。復无叶者。得以鉢受羮。但受饭时。应以手遮徐徐下鉢中。莫令溢出。自为索羮饭。


开文等中。若为他索他为己索他为己等者。不同余三律。皆唯开病。今此似开为他不病者索也。


视比丘鉢。五分第十。初缘宜制。不应视比坐鉢中多少。後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已共相语言。希有此食。下座比丘言。上座得好。我等不得。诸比丘念。佛听我等视他鉢者。得知谁得谁不得。不得教与。佛告比丘。听视比坐鉢。不得生嫌心。


当繫鉢想食者。祇二十二。端心观鉢。不得放鉢在前。共比坐语。若有缘須语。左手抚鉢上。若行食人到第三人时。当先牒鉢豫待。


大张口待饭食者。五分。诸比丘饭至口。犹不敢开。佛言不远不近。便应开口。


含饭语者。祇二十二云。若食上。和上闍梨长老比丘唤时。咽未尽。能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得者。咽已然後应。若前人嫌。应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应。五分第十云。诸比丘後时。白衣益食。问須不須。不敢答。便讥比丘憍慢。不共人语。佛言。以益食时。听语須不須。


遗落饭食者。祇二十二云。群比丘啮半食。半还着鉢中。为世所讥。(又云)当段段可口食。若麨团大。当手中分令可口。若食苽昔遮芜菁根。得啮无罪。若饼当手作分齐令可口。祇二十二。居士云。我夺妻子之分。布施作福。计此一粒百功乃成。应当尽食。何故弃地。颊食者。祇二十二。不得口中回食。口含饭团。从一颊回至一颊。当一边嚼。即嚼边作声。祇二十二。不得[口*尃]嗔作声食(又復)。不得全齐食。嗗嗗作声。若咽喉病。作声无罪。若喉乾。当以水通之。然後咽噏(许及反)。饭食者。祇二十二。薄粥乳酪羮余。不得及使作声。当除除咽。十诵十九。摩呵男自自手下饭与乳。诸比丘吸食作声。时有比丘先是伎儿。闻是声即起儛。诸比丘大笑。笑时口中饭粒出。有鼻孔中出者。诸居士呵。食後佛问。汝以何心儛。答言。欲出诸比丘吸食过罪。及戏笑故。佛言不吸食。应当学。又五分十诵。不得缩鼻食。


食手捉饮器者。五分告诸比丘。食时不应以右手捉净饭器。後时白衣行饮。比丘以左手受。白衣不与。作是言不告。佛言应净洗手捉饮器。(又云)食手者食污具。手及肌腻。祇二十二云。比丘食时。应护左手合净以左手受饮器。拄唇而饮。不得口深含器缘。亦不得令缘触鼻额。不得尽饮。当留少许。当口处写弃之。更以水涤。次行与下座。


洗鉢水弃白衣舍内。五分云。诸白衣新作屋。得比丘鉢中水洒地。以为吉祥。佛言。听诸比丘。以鉢中无食水用洒地。从今是戒。应如是说。不以鉢中有饭水。洒白衣屋内。应当学。见论十六云。若饭粒与众生。余水弃不犯戒。碎令与水合弃。不犯。


开文云。或时合器者。谓覆器在地水下。无犯也。


生草菜上大小便。文云。尼乃至沙弥尼吉罗。准下律单提之中。第七十七戒。生草上大小便。尼犯提罪。相传释言。下文。好草尼提。僧吉。此上文中。以非好草。僧尼俱吉。是故尼戒及众学俱合有文。若准祇三十云尼众学广说。如比丘中。唯除生草上水中大小便。余者尽同。五分第十。比丘众学有生草戒。第十三尼众学中。不別生草。盖应不同此律也。祇二十二云。当在无草地。若夏月生草並茂。无空缺处。当在骆[马*色]牛马等行处。若无。当瓦石上。若无。当以木枝承。令先堕木上。後堕地。


水中大小便。祇二十二云。当在陆地。若雨时水卒起浮满。当在土块上。若无。当於瓦石上。若竹木上。先堕木上。然後堕水。掘厕厕底水出。比丘不得先上。使净人上。後比丘行无罪。若溷底有流水。当以木承已。後堕水中。入水浴时。不得唾中。若远岸者。当唾手中。然後弃之。见论十六云。不犯者。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水虽中用。旷远无人用。不犯(五分大同)。


不恭敬人说法。五分第十。诸比丘为着屐草屣人说法。诸居士讥呵言。是法尊贵。第一微妙。而诸比丘为着屐草屣人说。轻慢此法。(乃至反抄衣等。皆如上说)祇二十二云。若比丘为塔事僧事。诣王若地主。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语令起。畏彼疑故。若边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法。王虽听。比丘无罪。


塔中止宿。若准五百问云。非佛屋佛像在中。可前食卧不。答得食。佛在时。犹於前食。况像不得。但卧須鄣若有灯明。不得光中住。自有灯得。(述曰谓僧房中权安佛像也)。


藏财物除为坚窂者。相传云。唯开佛物。今详。设法僧等物若忽遇难。权为坚窂。亦应无爽也。


着草屣。母论云。彼方国土。着草屣者。多生慢心故也。


塔下坐食中。文言。若施池井者。造池井成而施也。


人持杖等者。五分第十。诸比丘为捉刀捉弓箭人。说地狱苦。彼人闻已。便大瞋恚。斫射比丘。比丘即死。因此制也。


众別有殊者。七灭之中。多是众法。众学別人法也。

   

●已下尼律


此之二门已上释者。如上第二卷疏头释也。


可是同戒等者。五分且如问初戒云。世尊已为诸比丘。结婬戒。是戒我当云何持。为应一部僧持。二部僧持。佛言。应作二部僧持(余一切同戒准说应知)。十诵三十六。(乃至)长老比丘尼皆言善好。偷兰难陀比丘尼喑嗌不受。因制。若比丘喑嗌向比丘提(喑於禁反。嗌乙戒反。体作噫。作嗌非)。


有学无学异者。尼度减年为有二岁学戒者犯(大僧度此减年女但吉)。大僧为沙弥。沙弥无学戒也境缘宽狭者。疏主上下释意云。僧唯与出家外道犯。尼即通在家出家也。


无有一戒因尼制僧者。难同戒也。


尼不同戒因尼先犯以禁比丘者。举不同戒。例破也。谓言人等。何以尼先犯残。後禁僧吉。异於同戒耶(余准应知)。


各別有初者。计不应然。违二律故。又准祇律三十六。爱道请闻故。彼文言。大爱道白佛言。世尊已为诸比丘。制四堕重法。我等得广闻不。佛言得。准上三律。尼无別初。若尔同犯。岂无一戒尼先耶。答十二年後。尼创出家。又始情殷。多时未犯。为斯僧制出在长时。制戒以多。同者还众。故诸同犯。多是僧先。故无尼先。非即成难。若尔望尼。应是逆制。答二位虽殊。戒品无別。一人起过。教禁普覆。转根既许同修。立制如何言逆。问尼戒何故有最初开。答最初据义非要。有人又立初开。显余第二。然此律文言。尔时世尊等缘起者。准余三律。但诸同戒。或告显二部持。今此举缘。显非逆制。诸律各据。亦不相违。非为与僧同时而制。須举缘也。


六段者。八夷。十七残。三十提。百七十八提。八提舍尼。众学也。


覆随三事起成者。贪爱前人。或欲令损。或不了教是也。


妄语七八口有同异者。此且麤判。妄是口作。七八口止也(七八谓覆随也)。


五戒自重教轻。初戒有文。得兰。触八覆三。义准初戒。随举戒中。教人违谏。若作法教。但吉也。


覆藏局女者。义准之言。如上九十之初以论也。


余之四戒义通男女随举少异者。杀盗妄三。随对一境。随举要具男女二境。随男违女谏故也。


克心之中有犯不犯者。称尅即犯。若不称尅。本境但兰。不犯果罪。故云不犯。


位为四定同比丘说者。第一错误俱或犯。良以患起内情。但得正道。畅适不殊。第二以误对三戒。三戒俱成重。以其误无两並。不得云无心故。文言。男想盗煞诳女。佛言夷。第三以错对三戒。三戒俱不犯。以望余境。本无心故。如堕胎类。第四错误对妄语。所称法错误俱不犯。如欲称圣。而错言凡。错称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谓圣。误心非巧。故並不犯。


下之四戒摄同妄语所称者。即同第四断之也。以其触八覆。随尅本境犯故也。


亦可触八容有误犯者。迷此男子为彼染心男子想疑也。覆知名种随亲违谏。无错误义也。


触戒有四差別者。下触戒自释也。


余容小罪者。入屏共立共行相倚也。今详。相倚比丘亦容犯残也。故下文云。相倚者身得相及处也。

   

○婬戒


文云。二形男黄门亦如是者。男根强者。名二形男。女根强者。名二形女也。

   

○触戒


大善庶乐者。五分十一云。毗舍佉聟名鹿子。敬毗舍佉如母。时人遂名为毗舍佉鹿子母。其孙名尸利跋盖。即此律鹿乐是也。


偷兰难陀即自在寺者。五分云。讫病不往。尸利跋下食已。便驰往问。何所患共。答言。骨节皆痛。彼即为案摩。比丘尼言。听汝处处安摩。但不得行欲。既安摩已。问言。汝須何物。答言。我須乾枣。便买与之。比丘尼以手捧枣。问言。汝见乾枣不。答言见。比丘尼言。若人繫心於不可行欲处。神明乾缩。亦如此也(於圣法中制断欲法。名不可行欲处)。


此律云我所欲者。谓者谓欲得安摩也。而彼不欲者。谓鹿乐不欲案摩也。


分文解释(乃至)比知者。从初至正法又住已未。辨结戒相。


酬身子第一结戒请第二欲说戒者。已下辨说戒酬身子第二请。前文復三。初至呵责已来。起有漏过。为制戒缘。第二告诸比丘下制广补略。第三集十句已下招生十益(下不復论)。


就身中辨分齐者。触戒意也。


就支中以別分齐者。下八事戒意也。


既下戒文云乃至椀者。即是从手至椀。得偷兰遮。明知椀已上即是夷境也。


咸是方便有趣重势者。理恐不然。若本意欲无衣相触。忽被有衣。作境差等。可名方便。本期即定是果。然虽八事有提衣兰。八中提衣亦不妨果也。


其间是非废立多少一一同比丘者。古今二释。一是一非。非者須废。是者須立。故云是非废立也。


多少一同比丘者。据文虽同。然义有別。谓除死等。故有別也。且古师云。男来触尼有四句。一动身受乐。此二得夷。三动身不受乐。四不动身不受乐。此二不乐得兰。若尼发心触男。四句皆夷。今师难云。准下吉中。六二句既是双明。岂可六中。初二復双。此难意云。夷中初句。若许是双。吉中初二约亦应是双。若吉初二许是双者。五六已双。岂容初二復得是双。故癈古师初之双句。俱应依文。初是立位。直言受乐。义当吉中第一句也。文中次句即是双句。义当吉中第六句也。理应准吉。第四交句云。不动身乐。今此夷中。理亦有之。是则夷中总成三句。男触尼三。尼触男三。俱设亦三。故成九句。九业各然。即八十一也。古师第二句。即当今师交句也。余二不乐。理但得兰。今欲辨夷。故亦废之(並如上大僧中明之也)。

   

○八事戒


下六非触者。亦可身相倚。亦是触境也。


准此律中。前七已忏。虽犯第八。以不成重。故文云。若於七事中。若不发露忏悔等也。若准五分十一云。若犯七事。虽已随悔。後犯一事。满八亦成夷。祇二十六云。悔已後乃至第七兰。满八者夷。不同此律也。

   

○覆戒


入护心无记心不犯者。无记不见诸文有开也。祇律二十六。乃至行业果报。彼自应知。喻如失火烧屋。但当自救。焉知他事。得舍心想应者无罪(後火字。诸疏多作大火字谬)。


覆车之诫者。前车已覆須改辙。以此为诫也。


有无穷过者。准祗二十六云。某甲犯重罪。我语入尼僧当駈出。是以我覆藏。彼比丘尼闻已。復作是念。我若说者。是二人俱駈出。即便覆藏。俱得夷。如是一切展转覆藏。皆夷。(述曰)准此展转。斯亦无爽。然展转犯由有隐心。若转知闻。无復隐心。计亦不犯。若准多论第八。尼覆藏七夷提。覆藏行婬犯夷。异於此律。如文言重罪者八夷也。又祇律既是展转犯夷。故知亦不局覆婬得夷。


释第四句但文五句者。有人言。两戒本中。比校同异。合总五句。命终灭殡。略广戒本。二处互有。即二句也。略中僧遮。广中名举。休道外道。二戒全同。故总五句。今详疏意。校量同意。可如向释。而言五句。葢谓释相。自有五句也。谓一休道。二灭殡。三遮。四外道。五重罪者八夷也。


释第五结罪。一覆尼有二者。一覆夷。二除夷已外。覆余篇罪也。

   

○随举戒


有人言改迷者。不然。迷心轻故。今详诸违。正理即名为迷。非是谓心之迷也。


科文者。制戒缘起。文分为二。初至呵责。正明随举谏家所为。二告诸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復二。初至随顺不止随須起过。二时诸比丘尼下呵所不应。第二设谏文三。初教作法。二比丘尼僧下奉命设谏得夷之所。白诸比丘下举白该通。


此是总言者。意说总就三举论之。尼随大僧三举並吉。若随当众。前二举吉。第三犯提。即不同也。若据此戒。阐跎应是前二举收。若随僧尼。前之二举。问犯吉罗。故章云同尼犯吉也。

   

●已下十七残


十诵四十二。五分十一。並十七残。一同此律也。


离二谤者。发诤谤僧违谏。污家被摈谤僧违谏。此之二谤离为二戒。二十祇中离三。独合二谤。加父母夫主不听輙度。


故成十九者。祇律第三十六。独行。独宿。独度河。別为三戒。彼无独入村者。独行中摄行中故也。若总说者。即是此律九戒。初犯八戒三谏。至於祇律。十二初犯。以离三独即成十一。又加父母夫不听輙度。即十二也。故祇三十七云。十二是初罪。七乃至三谏也。七三谏者。即合此律八戒为七也。以其合发诤谤僧及污家摈谤故也。问何以得知发诤污家二谤合耶。答彼律三十七。缘起中。因偷兰难陀有鬪诤事。僧如法毗尼。与羯磨竟。嗔恚以非理谤僧。而作是言。僧随爱恚怖痴。诸尼谏言。阿梨耶。莫作非理谤僧。以事白佛。佛呵而制戒云。若比丘尼瞋恚非理谤僧。作是言。僧随爱随瞋。乃至广说。准彼文意。但制非理谤僧爱恚。今此律中。发诤谤僧。污家谤僧。远缘之中。虽因发诤污家之事。正论谏家所为之事。同是谤僧。即知彼律远缘虽由诤事而起。谏家所为唯谏谤僧。故与此律二谤不別。寻彼戒本足晓斯理。故知彼律合此二谤也。然崇乃云。此律入谏之中。除污家起诤。如一比丘有鬪诤事。僧如法毗尼与作羯磨。使谤僧言随爱等。彼师意云。八谏之中。全除污家起诤两戒。別加尼鬪僧与羯磨。今寻彼律戒本之中。总无尼鬪僧与羯磨之言。何因妄取远缘为名。而不正取谏家所为谤僧为名也。又崇云。旧解僧祇十九者。然僧祇文其在不远。何不暂捡。悬作此言。祇文二谤不合违谏但七。今寻彼意。妄谓此间疏主立义。合其无根假根二谤。故作此言也(此等非理广如破迷记中已破讫)。


此二僧犯不同可知者。解举谓是能秉僧犯。助破乃是所为人犯。余释非理。故不记之。


助破亦別者。三人一谏。即別人犯(由上比丘谏中立义云。一解四人一谏。一解亦可三人一谏。故今亦两解也)。


人通三位者。僧众多一人也。


十一別人犯者。度贼。四独。受漏心食。及劝受。自习近违谏。劝习近。发诤。舍三宝。破僧。污家。恶性也。


同比丘判者。自作教人损境处齐。一向犯也。


教人同不同者。谓教人不为己。义说犯兰也。


余之十二者。度贼。解举。四独。自受。八谏也(八谏者。二习发舍。余四同大僧也)。


谓覆罪等者。等取相亲戏笑共相调自种华教人种乃至女人同床坐等。广如污家戒。或犯残提吉等。故云随所犯也。


九戒比丘並吉。据文余众犯中比丘吉罗也。问发诤应提。如何言吉。若据谤僧言有爱恚等。比丘既无僧谏可违。但有谤僧爱恚等吉。故云所以可知也。


轻重者。残吉也。有无者。意说四独。尼有僧无。今详。四独比丘亦須有伴者好。然独度时不須同尼俱出也。法华经言。入里乞食。将一比丘。今三藏云。西方至今。无独行者也。


言了犯故者。文言。说而了了犯也。

   

○言人戒


事属居士者。营造修治等事。並属居士也。


此谓如法人故者。谓准十轮经偈云。忧博迦华虽萎悴。而尚胜彼诸余华。破戒恶行诸苾蒭。独胜一切外道众(由胜外道。故名如法)。下文施至回罗云。房以施众僧。佛令罗云问本施主。我於三业。有可呵不。世尊方制。由其前後俱福田故。相传如是。义亦恐难。应更思之。


见论十六。言人尼语居士。汝先说理。居士说时尼犯吉。次尼说时兰。後居士復说时。得理不得理俱残。至官言人不得道名。若教官罸物。随直犯罪。若不通名。若官後自寻访知主。官自罸不犯。若人偷尼衣。不得言是贼。但言取贫道衣去。若人入寺斫伐树木。不得夺刀斧及打坏。若坏应还直。不还堕直犯。

   

○度贼戒


五分羯磨师一残者。疏主错引也。彼律十一。亦是和上残。余尼师僧兰(破律次後即是輙解举戒羯磨师犯残。以文相次。遂误引也)十诵四十二。贼者有二种。一者偷夺财物。二者偷身。五分释相云。有罪者。若犯姧若偷盗。是名有罪。主者煞活所由。是为主。此律白王等者。计理俱須问所由主。不劳一切问也。


诸度人戒者。谓单是中诸度人戒也。下众吉者。有人言。道此人无过堪度。故吉也。亦下众与他受五戒等也。

   

○四独戒


俱入俱上岸者。不要並行。谓申手内有难得相救。名俱也。


若直过者。谓不入村直过也。凡伴者入村入水及宿。皆应申手内也。祇三十六云。若到聚落城邑界时。当相去在申手内。若申手外道。一足兰。两足残(下疏中引是也)。


不同此律已下。即是释不同相也。


不須准五分解者。五分十一。水广十肘深半阶残。若减吉。


此是渡过者。谓过至彼岸方犯也。故文言命伴不及。是也。


残法二句者。一至村。二起村处。是也。


释一皷声准上诸戒。无村十里者好。若准摩登耆七弓为皷声者。一弓自是七尺二寸。总计一弓但当五十尺四寸。是八步二尺四寸。岂可得名为一皷声。盖是错说。理应八树。树各七弓。名阿兰若。计应七七四十九弓。即五十八步四尺八寸是也。


兰法二句者。一未至。二减皷声也。


文言独行村中一界吉者。谓在不出村村中独行(章中不此句也)。十诵六十云。憍萨罗有二落相连。是中一比丘尼。谓是一聚落。入异聚落界。诸尼语言。汝得独入异聚落残。是尼心疑白佛。佛言。汝谓一界是异界耶。尼言。谓是一界佛言无罪。从今听若有两聚落界相连。应作一界羯磨白二法。

   

○受染心食戒


境想四句。捡律本中。下之两句。戒有吉文。戒有兰文。故作二释也(亲捡了记之)。

   

○劝受戒


戒本二句。初人。二劝而结罪。释中二句可知。


祇三十七。屏谏至三方犯。

   

○习近违谏戒


文有五句者下文具释者。一犯人。二相亲近。三恶行。四恶声。五覆罪也。


下三可知者。谓第三拒屏谏。第四僧谏。第五违结罪也。


文言未白前吉者。且结习近。若恶行边种树同床覆罪等。亦应思择。

   

○舍三宝戒


未白前吉者。十诵四十二。若言舍佛兰(法僧戒各兰)。若言更有余沙门婆罗门。有惭愧善好乐持戒。我当从彼修梵行。呵众僧故。得提(不同此律)。

   

○发诤戒


妄引比类者被罪处所治者。妄引得忆念者。为类相决也。谏所为事四句中。余三句文可知。第三句文僧一字是也。


屏谏文三者。一谏莫发净谤僧爱恚。二而僧已下众僧自理无爱恚等。三汝自已下推过属彼。


未白前一切吉者。十诵四十二云。若尼言僧随爱行兰(随嗔行随怖行随痴行。广说亦尔。不同此律)。觉云。祇律四兰者。捡祇无文。是十诵有也。

   

●已下三十戒


谓僧十三食戒。如赞(受尼赞食)一(过受一食)背(背请食)別(別众食)二足非(非时食)残(残宿食)不(不受食)美(索美食)药(过四月药)酒虫水。(述曰)寻上僧戒有十四食戒。即於此十三之上。加取过三鉢是也。但以十三阙第二义。取过三鉢阙於初义。既阙不同。且说十三。理实十四也。於十三中。除赞背足美四者误也。足是二足。应言除五也。以其尼中无二足故也。十三除五。加二不同。但成其十。加过三鉢。方成十一也。


加二不同谓背及食苏者。背与足食。尼是合戒。前言除背足者。今即合为一而说加也。


如脱看真自者。坐脱床看。覆过三。真实净施白色三衣也。


高床下七者。诵曰。高足紵床针。尼师创洛来。


除三过量者。谓尼师檀覆创衣如来衣也。理实应言除四过量。更加除雨浴衣故也。上九十初疏自释言。过量浴衣。生犯缘同。因缘不同。亦可名字不同。何得此中名为同戒。又尼浴衣別有缘起而制故也。若作此释。同戒有六不同。有二十一也。


水扇(七十五戒。给大僧水扇也)生谷(七十六戒。乞生谷)同床(第九十戒。谓二尼同床也)同被蓐(九十一戒)作衣过五日(一百三戒)不看大衣(一百四戒。谓五日不看犯)着他衣(一百六戒。谓不同主輙着他衣)纺绩(一百一十四戒。尼自手纺)取衣不为受(百三十七戒也)贮跨衣(百五十六戒。着此衣犯)畜女人严具(百五十七戒也)持盖(百五十八戒。着等衣持盖行)不着祇支(百六十戒。不着入持)七涂身(香涂百五十。使尼涂百五十一。胡麻涂百五十二。使式叉涂百五十三。使沙弥尼涂百五十四。使白衣妇女涂百五十五。但妇女庄严香涂身百七十七。使外道母涂百七十八)。三义入舍。一属己财物。二财体现在生罪。受用有过。三舍已归主受用。无愆。


此六阙初缘者。床被且约属他为语。傥若自物。计亦是犯。此二本由二人同处。物若现在数同犯。阙第三也。


余阙第三或阙初义者。如不着大衣等。衣若现在。数数犯故也。或阙初者。如水扇若他物亦犯也。


於十五中者。谓大僧有十五戒。同活不共犯也。六是同戒。如章已显。更加九戒。僧尼不同。谓六夜。五敷。长鉢。浣故。雨浴衣等也。准大僧中。浴衣不共犯。尼亦应尔。


不共之义可知者。如离衣等。各別自属。何容共犯。随准应知。即为二故。二十七也。


四互用者。互用说戒堂物。回现前食。直作五衣。互用別房。互用现前僧堂。许与他病衣(合五戒也)。


身口止作业共身犯者身止不会。口止不舍。身作离去。阙无口作。亦得说为身口止作。作唯属身。不违正理。有人云。口作者由口受持也(任情取舍)。又身经宿。名共身犯也。


六过非时摄施者。六过。谓十日。一月。急施。过後长药。长鉢。及十六牧也。非时摄施。理須秉法。不秉故口止犯也。


二夺者。与衣还夺。贸衣还夺也。


余十四领受者。理实尼有十五领受。谓十四外加受宝也。然由受宝。前已释云受宝二夺。若语自在作是身业等故。今但释余十四也。言十四者。即次疏中。不同戒有三。及十一同戒是也。


疏云亦乞重衣轻衣者。谓五乞苏油。乞里衣。乞轻衣也。


十一同戒者。大僧亦有十四领受。於中十二是同戒。於十二中。除其受宝。以辨讫故。今此义中。故准明其十一同戒也。且僧十四者。颂曰。取尼乞衣过知足。一二居王二宝贩。乞鉢劝织过前求。并过前受回僧等。(述曰)於僧十四中。受宝一戒。前已辨讫。取前求後是不同故。今但辨十一同戒。是此中义也。


自口身作业者。如自口乞。身復领受。假他身与。随准应知。


同戒回僧及四五用者。回僧既同。即显四亦是不同也。


一离一作等者。谓一离无量离。一作无量作。一边开乃至广说。十五领受。无重领受。


言十五者。如前已明。尼十四领受。更加受宝。即十五也。


又一作无量作者。尊者云。一成无量成者好。次其作时未犯。成时方犯故也。


疏云三异余同者。五轻衣重衣三异也。


余同者。僧十四领受中十二同也。前已明讫(此第六门。亦据三十一戒辨之。以开急施为二戒故)。


具余四舍者。准上大僧。总有五舍。一坏舍(绵褥是也)。二入僧(乞鉢是也)。三入僧俗舍(长药是也)。五入僧等三位舍(自余戒是)。尼除绵褥。具余四也。


约境物处法等四者。一约境唯对舍(不同大僧有不对舍绵褥是也)。对中道俗。二宝唯俗。余则唯道。道中僧乞鉢唯僧。余通僧別。別众不別众分。別者。二宝別众。不对道故。余並尽集。第二约物者。谓衣鉢药宝十六牧等。唯全无坏舍。第三处者。自然作法。乞鉢一戒。唯在作法。余通二界。作法大小。乞鉢唯大。余通大小。大小大中住处非住处。乞鉢唯住处。余则不简也。第四约法者。总论有二。谓羯磨语法。羯磨一法舍财中无。语中道俗僧別等。一一戒中。随应当知。因此須知具法多少。僧等三人。須具四法。一集财。二所对境集。三修威仪。四舍辞句。若对二俗。阙无威仪。唯具三法。


舍罪亦四如上者。一舍罪境。乞鉢局僧。二宝唯別(疏意如此。理亦通僧)。余通三位。此据假不假说。若正除罪。其唯別人。二所忏罪。极多十罪。一长衣等现在有可舍。二衣等已用坏尽。直忏提罪。三覆提得吉。四即此提吉随夜展转覆藏犯吉。五着用犯吉。六即此覆吉。七即此随覆吉。八僧说戒时默妄吉。九即此覆吉。十即此随覆(於中随有忏之)。三舍罪界。乞鉢唯大。二实不简二界大小。自余对僧。唯在作法。通於大小。若对別人。同前实释。设与舍财处差在者。亦应无失。四舍罪法。若对僧边。具有二法(谓羯磨及语法)。以有受忏自故。语法即通对僧及別。因此須明具法多少。二宝唯四。乞鉢专六。余通六五四也。言六者。一乞忏。二请忏主。三受忏白(三人二人忏主以语法白边人也。替受忏单白故也)。四正舍罪。五呵责治。六领受立要。四者除初三也。五者谓三人二人。即除初也。


不还结犯如上者。二俗不还。如文追索。余若不还。且结失法。言得吉罗。若究竟损减。见论十四云。乘匿此物。随直得罪(已上舍忏委细並如大僧中辩)。


病衣说净不应入舍者。由阙初义。故不入舍(疏意如是)。


若入持者明长不染以各別用故者。言別用者。义同受持。不須说净也。


余二可知者。五衣須持。乞鉢鉢衣性別也。


二位須留余二十三並即还主者。以药及十六牧与衣鉢等。性別不相染也。


准大僧中说者。於中有四。一能还之境。道俗僧別。一准於舍。不得差在別人中舍。亦容差亦僧还尽集。別人別众不要尽集。二所还之财位约为四。二宝转体而尽还。药不转还不尽。乞鉢或转不转还不尽。余不转而尽还。三还财处。准舍财中。乞鉢唯作法。余通二界。乞鉢唯大。余通大小。除宝及鉢。余戒僧还須秉法。故界通二作三人已下。处通一切。四还财法。宝无还法。鉢唯有法。又不同余。余通有法无法也。


第八门僧八戒者。五过二离六年是也。


除二六者。一者六年。二者六夜离衣也。


但有五同者。一离四过(四过者。十日。一月。急施。过後长药也)。


六过者。於四过上。加十六枚及长鉢。即是六过也。六过等七者。等取一离衣也。


二问者。舍不舍异。須为二问也。


余十轻重。比丘並吉也。


及四教人者。谓受宝。夺衣。乞缕。贸衣还夺。四也。

   

○立乞戒


若乞得苏无提舍尼者。由提舍尼。咽咽得罪。今既却还。故无提舍也。


若有病等者。意说若无病等。直乞之时。虽復不犯提舍尼罪。而亦容犯突吉罗罪。今既有病。即无吉罪也。


辨相中。初明成犯。二此尼萨耆下舍忏方法。於中文四。一舍财法(於中有四。一财集制舍。二与尼僧下所对境集。三若欲舍时下舍之威仪。四作如是言下辞句)。二舍已应忏下舍罪(於中有六。一文言舍已应忏悔。义含有两。一乞忏悔。二请忏主。三受忏白。四应如是白已已下正忏。五呵责治。六自畜主要)。三比丘尼僧已下还财法。四舍物竟已下不还结罪。

   

○说戒堂戒


事須合当(都浪反)。文言。復问所由不作者。误也。应言復问不作所由也。


僧物者。已许僧(已舍与僧。犹属本主。谓人与尔许。少即更添)。为僧者。为僧作而未许僧(已舍与僧未定属僧。谓舍尔许物。未定何众)。属僧者。已许与僧。已舍与僧(已舍与僧。已定属僧。谓用尔许物。定与此众)。

   

○鉢戒


制意者。鉢为应供之器。一实身足。今过贮畜。长贪妨道。招讥丑累。损恼不轻。故不听长。是以圣制。然以物变无恒。容有失夺。济身要用。事不可废。施时不受。後須难得。故开即日说净而畜。违返圣教。过则结犯。


如前所说者。如上大僧三十之初十门义中第九门云。一者尼是少利。既得一鉢。宜即受持。及以说净。开十日布施。人須二者。既是有伴。即作净法。何开十日。大僧及此。一为施人。二復无伴。故开十日。若尔尼畜长衣。亦有二义。何故同开十日。答鉢无多用。未成无过。若其作成。以有伴故。得即说净。不开十日。长衣资宽。未成已来亦有长过。由斯初缘。对不说净尼。故开十日。待成说净。又尼同生。不得对说长衣之净。以共用故。須更觅人。故开十日。鉢既得对同生说净。故当日说。以不共用故也。广如彼说。


开文云。若自取用者谓者。以失夺所持之鉢。遂取先来犯长之鉢。即成受持。不犯用不净鉢过。但須忏悔先长过也。若他与用者。他犯长鉢与我。无过也。

   

○十六牧戒


受持辞句。诸律无文。古来不释。今义立曰。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大釜(余者准知)。作十六牧器受。常用故(准受鉢十诵文疏〔响〕之三说)铛句(五分十一文作鎗字)。

   

○摄施戒


具缘中入非时分者。谓至一月竟。後方作时。法摄取也。觉云。准缘起云。非时衣受作时衣。明知同彼五分十一。故不得言一是安居僧施物。应准此律释相中云。一是非时。得长衣等。今准疏意。若非时衣。十方有分。若作时受。损界外人。理应犯重。故应释云。虽是时得。留至非时。即亦名为非时而得。此作时摄。方可犯舍。故与律文不相违也。今详此释胜也。

   

○乞重衣戒


文言若我住者足自办此事者。谓先令尼余处索财。今即悔言。我若自索。足得办事也。


文言十六修。盖十六磨沙也。译之为条。盖是失也。即四张叠。直十六磨沙也。後戒十条。即十磨沙。即两张半叠。直十磨沙也。故僧祇三十七。重衣戒。若过四迦利沙槃十六故钱。若过十六故钱。取者尼萨耆。谓过四分十六故钱也。轻衣戒云。十六故钱过者尼萨。母论第八亦云。四相应法者。四迦罗沙畔是也。天竺国十六调钱。是一迦罗沙畔。各衣极用四迦罗沙畔。是四相应法。

   

●自下百七十八戒


二戒专教人业。一教人诵呪术(百一十八戒是)。二以世俗伎术教授白衣(百七十戒是)。


僧二十二位者。位分为三。劝足一戒。准教人业。第二有十一戒。自他俱犯。颂曰。堀坏牵出房。二虫恐怖燃。藏衣并煞畜。残谤并提宝。第三有十戒。教人同不同。颂曰。二敷与尼衣(屏露二卧具。是二敷也)。高床已下七僧二十二中除六者。列名如章。谓除初位全。第三位除五也。高(高床是)罗(兜罗绵紵床)五涂身。便尼三象。并白衣妇女。外道女也(如次。即是百五十一。百五十三。百五十四。百五十五。百七十八戒是)。


同戒二十九者。大僧有三十性戒。颂曰。妄毀两麤异(麤谓说麤)。嫌强牵用讥(强敷也。用虫水也。识讥教师也)。駈谏恐煞饮(駈他出聚也。饮虫水也)。疑覆起说随(疑恼也。发起四诤也。说欲不鄣也。随举比丘也)。摈拒毀同欲(随摈沙弥也。同羯磨悔也。不与欲也)。悔听打搏谤(与欲已悔也。屏听四诤也)。


洗净等三者。胡胶及相拍也(如次即是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戒也)。计理剃三处毛。亦应性恶也。


於十三中者。大僧有五双三隻。具二持犯。得磨一双。说麤教尼。受德衣不犯。背別嘱授不犯。二入聚落作余法不犯。二足七日尽形口法不犯。残宿不受。真净问主。无輙知麤发露。僧事与欲。除四已外余九。颂曰。嘱授口法麤。別真发露欲。坐去一对(輙坐他床第八十四也。白衣家坐已不辞主人去八十三戒也)。宿去二对(白衣家輙宿八十五戒也。经宿不辞主人去。百一十六也)。开蓝门一对(向暮开蓝门百六十二也。日没开蓝门百六十三也)。輙着他衣(百六也)。不白大众破痈(百四十七也)。輙入僧寺(百四十四也)。輙问大僧义(百七十二)。夜入聚落(百六十一戒。彼名夜入出白衣家戒)。三时游行少分(谓夏中有受日法。故云少分。九十五戒)。不乞畜众羯磨(百四十戒也)。背请(百四十八戒)解义可知者。作嘱授。名曰作持。身入聚落无其作犯。即是止持。二犯反此。一切应知。


五十九同者。总有六十九同戒。於中除十。谓二入聚落。残宿。不受。说麤。別众。真实净施。覆麤。不与欲(此九具两持)。不摄耳(唯作持也)。除此十外。余五十九是也与外道食等四者。等取余三。合成四种。谓背请足食。合为一也(犯提是同。而尼准僧祗四十云。无有残食法开。大僧有开。即是开缘不同)。与外道食。与缘不同(大僧唯与出家外道。尼与在家出家俱犯)。减年一戒。受缘不同(谓尼与式叉本〔注〕大僧即与沙弥受也)。过量浴衣。因缘不同(僧开四月十六日後日。尼即无时限也)。


或重轻虽等罪名有別者。谓剃三处兰提名別。同对手三悔。故知轻重等也。


此等对文者。总谈缘异轻重等也。


此九即非者。二呪言了。五涂涂了。二敷蹔永永去者。去时即犯故。並不论任运也。

   

○[卄/秝]戒


僧祇三十八。种[卄/秝]山[卄/秝]。如是比一切[卄/秝]不听食。熟不听。生重亦不听。重煑亦不听。烧作灰亦不听。身有创听涂。涂已当在屏处。创差净洗已听入。祇三十一云。痛时医言服[卄/秝]当差。不服不差。若更无治者听服。服已应七日行随顺法。在一边小房中。不得卧僧床蓐。不得上僧大小便处行。不得在僧洗脚处。不得入温室讲堂食屋。不得受僧次差会。不得入僧中食及禅坊。不得入说法布萨僧中。若比丘集处。一切不得往。不应遶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风遥礼。至第八日。澡浴浣衣勳已。得入僧中(患疥用香屑。及三十二云。头生疮須人骨龙骨灰涂。大同也)。

   

○水扇戒


文言我着道人者。谓他同道之人也。


见论十六云。观伎乐者。下至猕猴孔雀共戏。往看得提。若寺中伎。往看不犯。第八十戒云。二道男者。内道外道男也。

   

○啼哭戒


多论第四。五众尽不听啼哭。乃至父母丧亡。一切不听。四众得吉。尼得提。以爱恋心深故。

   

○口业恼他戒


文言先住後至者。谓他先住。遂便後来恼先住者。復至先住者。谓知有人。後当来至。遂即先住。恼後来者也。五分十三云。同学病不自看。不教人看提。同学者。同和上阿闍梨。及共常伴。

   

○安居中牵他戒


文言惧失宿者。恐失安居宿。破夏是也。

   

○三时行戒


结有时限。吉提有异。破无时限。一品吉罗。

   

○安居竟不去戒


文言去时而彼即住等者。夏满名为去时。母论第八云。三月相应法者。三月夏安居竟。应一宿出外。是名三月相应法(已上论文)。此即不简僧尼也。

   

○习近居士子戒


分文如上。初至呵责来谏所为事。第二告诸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復二。初习近起过不肯別住。二时诸比丘尼下呵责。第二文三。初明立法。二当作如是呵责下奉命设谏得提之所。第三佛告下谏法该通。


戒本五句。一谏所为事。二屏谏。三拒屏谏。四僧谏。五违僧谏。结罪可知。

   

○观王宫戒


亦二可知者。一文言。若至僧伽蓝中等者。谓至受教处蓝中。翻前观园林。或被请有难。亦属前第一文也。二或为僧事等。取摸法等。

   

○露身浴戒


上三事得相取与。然須鄣身。以衣彰身者。不惧露身取与。出入一切得作。

   

○缝伽梨戒


贪受五利者。谓偷兰难陀。亦自受德衣。贪受彼尼教他供养。故不疾成也。


除求索僧伽梨者。疏意释言。偷兰难陀。若无大衣。无受利义。开受彼尼教化取衣。故云求伽梨也。


出迦絺者。既出时外。由无受利。故不犯也。


六难者。母论第六云。一父母难。二兄弟姉妹。三云亲。四国王大臣。五盗贼。六野兽。

   

○与白衣外道衣戒


具缘云。一非亲里白衣外道者。谓与白衣俗服者。开亲不犯。若与外道沙门衣者。纵亲不开。以沙门衣具相异故。外道恶见。恐着而谤。下文开亲异对白衣。不对外道也。

   

○遮分衣戒


二四合解者。准文合中。亦言众僧如法分衣即是。亦更合解第三。然以前文別解已讫。故不重论也。

   

○遮出德衣戒


二似者误者。有人言。时到前後牒事颠倒。亦得名为二似所摄。若如是者。五分律中一切羯磨。皆当此律二似摄也。

   

○遮欲出德衣戒


有人言。此口业遮。故有了了之言。有余共扶後释。今详依疏者好。缘起文中。僧欲出衣。明是当遮。若尔何有五非。答了知众中无知法人。必当落非。故开无罪也。故章云。且依前说。今又详曰。葢译律时。错重译也。

   

○外道食戒


制意者。一异学虽施。无恩反谤。二邪田施与。檀越无福。三自与。或他谓外道胜。多失故制。缘六。一是白衣及外道(大僧唯制外道)。二知是。三非亲。四是食(衣已前制故)。五自手与。置地等不犯故。六彼领即犯。

   

○与白衣作使戒


比丘随所犯者。舂磨炒麦。或犯坏生。火净即吉。尼虽火净即吉。尼亦不免提。自余一向尼提僧吉也。僧祇三十八云。若檀越欲供养佛故。言阿梨耶佐我作供养具者。尔时得佐结华[髟/首]。得佐研香。

   

○经宿不辞主人戒


制意同前者。同前第八十三戒也。


缘起文云。居士谓舍内有物。谓人也。

   

○度任身妇女戒


余非根本者。余师僧也。僧祗三十九。若生女者。出草蓐已。与受具足。若生男者。待儿能离乳。然後与受。若亲里姉妹言。取是小儿来。我自养活。如是应与受具。

   

○度乳儿妇女戒


十律云。生男母得自触宿。余尼触宿吉。若能离母。母触吉。余尼触兰。宿提。

   

○减年童女戒


辞父母偈。若自诵得。若傍人教。並得也。


举其处事者。寺内是处。制髮是事也。


如受戒中说者。受戒犍度。因诸比丘。度巧师来觅。有言不见。巧师谤云。比丘妄语。由制作白。然後剃髮等也。


供养获永安者。由具五德。世人供养。获第一福。以此二偈。用作梵声。其音长引。使终剃髮也。


见论十六云。弟子於和上闍梨。便生父想。临剃髮。和上应为说五法。一髮。二毛。三爪。四齿。五皮。所以说此五者。有人前身曾观此五。今为剃髮即发先业。便得罗汉。是故先教。後为剃髮。总解四门分別者。总对五众比挍解释也。一发本戒多少者。其所发戒且就力分。故说十等。理实无表。与大僧齐。故一一戒结下众罪。不以说十。即不分学。虽位未满。咸应修习。第二对俗罪名有无者。俗人外众。故应接俗。佛不制名。下众内摄。故应禁勒。制以名目。第三对具戒犯名宽狭者。五众通禁。虽俱有名。上二满修。名有七聚。下三未满。一切吉罗。以其恶作义宽通故(谓通轻重)。第四次第者。小年之慈。宜先禁煞。婬恼未发。故在第三。又制盗戒。意为防煞。復制婬欲。更为防盗。通禁前三。故制妄语。余是支条。不須別辨。


自重教轻者。谓吉罗中。亦有轻重也。


余二同者。妄及提钱也。此等皆据吉名虽同。事相差別也。


望不得自畜者。既不得言。由说净故。身业畜宝。无其作犯。名曰止持。故非双持也。十戒颂曰。煞盗婬妄酒。香儛床非钱。


就体说大等者。增一含也。

除者不同大尼者。即文言。除自手取食受食与他是也。尊者云。谓得直提授与大尼。连读律文。合为一句。以其不受食戒结戒又罪。故知此云自手取食者。非谓不受自噉也。


戒本三句者。一人。二知不满。三与受结罪。若准释中。两句者好。


   
○不与二岁戒


具缘一十八已上者。但言已上该通一切。


第三缘。满二十者。若二十已上。亦名满也。


彼非十八者。谓年二十已上。故云非十八也。

   

○不与六法戒


但缺行法者。谓須忏也。祇第三十。广释八敬。一礼。二戒叉受。三不说比丘罪。四不先受食房舍等。五半月行摩那埵。六教授。七安。八恐。第二敬中。广明受法。故章引之。


六尼不得向说篇聚名七得说罪种者。得语言不婬不盗等也。後四夷谓触八覆随也。


但四缺学异於律者。即解八覆随四也。

   

○度诸遮童女戒


和上容有转易。或先沙弥七戒闍梨。今为和上等也。佛阿毗昙。余二师亦请也。五分十五。差教授师竟。应往慰劳欲受戒人言。汝莫怖惧。須臾持汝。着高胜处。若先不相识。不应云雾闇时授。其具戒教师。因教着衣时。应容如法视。无重病不(谓恐是黄门等)。


文言此僧祇支此是覆肩衣者。盖译者之谬。应言此僧祇支此厥修罗衣也。如上大僧离衣戒辨。


父母听不者。童女由父母。但问父母也。


夫主听不者。属夫由夫故也。若不双由。必不得双问也。


初篇八禁止持行相者。谬也。以覆藏戒。是作持故也。


总举标宗文四者。一勑令审听。二別标教主。三总举标宗。总举八夷。为所说宗故也。


四犯者非比丘尼下。彰作犯之过。翻即成持也。


四依总举彰益第四文者。彰作持行(四依者。衣食处药也)。


初结受缘具足者。白四是教结缘也。得处界缘也。和上等僧缘也。毗无无遮难缘也。

   

○度曾嫁百遮戒


如前第四者。如前百二十四戒也。


遮具四戒者。应具减年。不与二岁。不说六法。并百遮四也(以前童女。既具斯四。今妇女中。故亦应四)。章中亦可已下。意云。减遮同是受人之遮。既开曾嫁不待年满。乘於曾嫁得起减遮。二岁六法。过唯在僧。既无先开。与一岁学。何得乘势。不与二六。

   

○百三十一戒


比丘吉者。谓减十岁吉也。

   

○百三十三戒


无起恶之理者。但僧莫共同作受戒。恶自不起。何劳谏也。


本法经宿。亦应不失。故祗三十九云。若王贼难不得者。停宿无罪。

   

○百四十一戒


佛敬约教自誓据心也。


此及恣。及恣者指後戒也。


差法有二者。羯磨差人。二口差伴也。

   

○不自恣戒


不容乖別者。傥僧恣竟。尼方妨来。更为集众。不来与欲。不得別众也。


比丘吉罪者。不恣吉也。

   

○不依安居戒


僧祇三十云。尼若亲里请安居。应语檀越先请上尊。若言我亦不去。或自请比丘。出己衣鉢余供养。若安居中比丘死。三由旬有僧伽蓝。应通结界。半月应往问布萨。


比丘吉罗者。三时不依律师吉。夏中不依提。且结三时吉也。

   

○突入戒

 

祇三十九云。应住门屋下。遣净人女白言。和南比丘尼白入愿听。比丘当筹量可不听入。

   

○骂尼众戒


不犯此戒者。骂別人犯毀呰故也。

   

○破痈戒


祇三十九云。若隐处有痈者。当令可信人。若依止弟子。若同和上阿闍梨。以锥若指押破之。以药涂。若使男子提。若肩以上膝已下。当使妇女急案。男子破无罪。

   

○背请戒


俱食正方犯者。以其文言。若先受请。若足食已。後食饭等提。故作此释也。今谓不然。理应犯之。通正非正。文中虽言後食饭等。然以背请。食正方犯。摄足从背。结罪义便。故文偏举食饭麨。理实犯是边非正。亦应犯也。


九日命终等者。上代相传。昔有男女犯。王令饿死。九七不同。故知也。


理有多妨者。意难古师。若单背请。即是同僧。应无別缘。直列戒本。又戒文句。应不异僧。又应復言除余时者。作衣时等。

   
○家悭戒

 

轻心汝师者。亦可观文。似是嫉妬激刺师言。檀越好施供养於汝。岂敬我邪。故开文中。其事实尔。(乃至)笃信於汝。开文言。汝既是不犯。故知疏释非也。

   

○涂身戒


一戒落後者。指後百七十八戒也。


胡麻泽泽者油也。


四缘可知者。一是革屣盖。二着持。三无因缘。四越界犯。四缘者。一四种乘。二乘行。三无缘。四越界。祇三十一云。比丘病不得乘雌乘。应乘雄。若病重不分別者。乘无罪。若有因缘上下行及直渡。应作念。我有缘行。尔时得乘渡。比丘无病。乘乘越。


   
○日没开蓝戒


对事不同者。前戒对盗。此戒因入也。

   

○诵呪活命戒


前戒为弃舍正典者。前百一十七戒也。

   

○教授白衣戒


又前开四种者。次前活命戒也。应准疏中。先释缘文。方数具缘也。又章云。又言已下教其所应者。谓彼妄情。将为所应。而实内教。总是不应。

   

○百七十一戒


余六羯磨呵责依止遮不至三举也。

   

○身业恼他戒


同前口恼者。同前第九十二戒。先至恼後住。後住恼先至也。

   

○不礼敬戒


不作余法。既开不礼。故知尼有作余食法。不同祇律无残法也。亦可。

   

○八提舍尼


尼据一品招讥。同犯可呵。大僧过有重轻。故有提吉。祇律四十。尼有七灭。


饰宗义记卷第六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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