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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诃止观义例科
2014-06-27 10:44:11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273次 评论:0

卍新纂续藏经 第56册  No.922


【宋 从义排】


止观义例科


止观义例


天台沙门 湛然 述


.第一所传部別例


.第二所依正教例


.第三文义消释例


.第四大章总別例


.第五心境释疑例


.第六解行相资例


.第七喻疑显正例(有题云破迷者。请改)

 

○第一所传部別例者


总指一部以为圆顿佛乘正行之大体也。


大意文初虽有数处三止观结。但泛尔借名结义。非谓即为三种行相。以大意中文略意广。故用三一收束结撮。


应知部内意唯在顿。


故序中云。大意在一顿。


以略冠广。不可差殊。


又示处中云圆顿文者。如玉泉寺所记。


下文虽有四教八教。思议不思议。相待绝待。皆为显於圆顿一实。


故大车文中以思议相待等而为仆从。实相妙理以为车体。无漏妙观以为白牛。自余诸法皆庄严具。


故知此部更无他趣。

 

○第二所依正教例者


散引诸文。该乎一代。


文体正意唯归二经。一依法华本迹显实。二依涅槃扶律显常。以此二经同醍醐故。


所以释名论待论绝。乃至偏圆文中具引莲华三喻释名。


显体具用光宅四一。即是实相为行正体也。


况诸境十乘皆以大车为喻。


故生起十乘文末总称歎云。积劫勤求。道场证得。身子三请。法譬三说。正在兹乎。


是知四种三昧皆依实相。实相是安乐之法。四缘是安乐之行。证实相已。所获依报名为大果。


起教只是为令众生开示悟入。


旨归只是归於三轨妙法秘藏。


所以始末皆依法华。此即法华三昧之妙行也。


次用涅槃者。虽依法华咸归一实。末代根钝。若无扶助。则正行倾覆。正助相添方能远运。


佛化尚以涅槃为寿。况末代修行非助不前。


故扶律说常以显实相。推功在彼。故正用法华意显圆常。即二经齐等。

 

○第三文义消释例者


又更为二。一者详究文义。二者消释体势。初又为二。一者详究文义。二者详究文相。初为十例。


一者引证通局。如引法华部唯一实。文叙昔教以为所开。故部中之文有权有实。若局证一实则唯引一实文。若通证方便则兼引昔义。如引法华证渐不定。所引四味文之与部。通局亦然。


二者泛引流类。谓引教证观等。如引华严先照高山。净名始坐佛树。大经从牛出乳。法华以异方便等。以证三止观义。故知教观。渐等名同其义永异。彼文判教。今以类同。是故借教用。


三者借名申义。谓借权名申於实义。如引方等斥夺之名。申今开权绝待之义。引余三时类此可知。於彼即是兼但对等。於今即成开废会等。


四者借喻转譬。如猪揩金山等。论喻忍等。今借譬止等。喻是世间物类而已。随义转用何局本文。如火一物。诸经或时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烧。以形以性。若体若用。地水风等为喻亦然。是故不应局文为定。


五者傍引辨异。如诸文用毗昙.成实若证渐初及偏小等。则但名义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阴之王数同时异时等。但为辨异非借名义。


六者开总出別。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义含开合。义徧诸门诸教。莫不咸然。


七者引用宗要。如引法华权实本迹。般若加说共不共等。方等弹斥神力不共等。随引一句两句得彼文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八者引用儒道若破若立不违本宗。略辨异同不在委细。不以名似将为义同。是故所引粗尔存略。


九者借名略义。如摄法中及识药等。但借其名以示相状。若更委释太成繁广。略指上下准例可知。


十者准例用义。如教证二道本在別教今则通用。乃分两意约证约说。准望三观立三止等。


二者详究文相亦为十例。


一者随相开合。如三观四教四悉五味谛缘度等。一家立义文相皆然。宽广无穷。随事随理。随法随名。随行随证。随自随他。无不通用。然須结撮勿使浮滥。若不尔者。徵文靡托立行莫施。若得今意。存本文则浅深有则。演义理则纵广无涯。示一心则卷权归实。泛从被物则开实出权。立行仪则以智为道。荡相者则纤毫不遗。存诸教则因果历然。显一理则始终无二。


二者结示处所及立本文意。如例余阴入在破徧文末。竖破法徧有六处示妙。妙境中明说教大体。发心中则约圆斥徧。安心中义开三种。道品中不出念处。通塞中元治能执。次位中劝修五悔。安忍无着但在进功。若搜得宗源则诸文可识。大纲既整网日易存。


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为显理旁兼治重。如十法界正示理具旁识浅深。如识次位正为简滥旁为通经。又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为旁。意虽旁正文不可废。


四者文偏意圆。如以三止观结於诸文。及五略中所用三教。诸境十乘纵横偏小等。三种止观皆缘实相等。


五者广略有无。如发心中显数则广而文相略。後十法中文相则广而显数略。修大行中事仪则广而十法略。修正观中十法则广而事仪略。後三大章。大意中有广解中无。十种境界。正观中有四三昧无。虽互略无义必通具。


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禅浅深竖破法徧。文虽次第行必随人。十禅何必自浅阶深。竖破元为显於不二。或随竖次入何障於理。自浅阶深妙观斯在。


七者待绝前後。若约教相必先待後绝。若论道理待绝俱时。


八者破会不同。若依化仪必先破次会。如先斥小後方会圆。故方等.般若广破偏小。次至法华方会入实。约人约行破会同时。如照权了实。照权名破了实名会。是故今文为显理故。不同玄文专在判教。凡有释义破必居先。故今偏圆借彼释名。次第则別。


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分別十章。引证破古问答料简等多为生解。若十法总別。十境互发。十禅离合。十境发相。专在於行。是故先识。方可造修。


十者举例从略。如道品摄法假中空例破余阴。余使余品以例初品。相续相待以例因成。则细寻广意以申余文。历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成观。但於阴入委识根由。余九待发方可设观。故九境中但分別境。境下十观不细委分。但随境转照非关广说。


次消释体势。又更为二。一文体势。二义体势。初文体势亦为十例。


一者法喻广略。若法略喻广则展法文与喻相称。不专守略法以拥喻文。或法广喻略。则攒法对喻。或开喻对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议境等。或法別喻总。如以大车喻於十法。则开彼总喻以对十法。若以善画胜堂为喻。不須开对。但略合而已。若法喻俱总。如以虗空喻於法界。若法喻俱別。则随文对消可以意得。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无。随宜设用存没适时。


三者开合自他。凡列章门。有对自开合。如五略对十广。有对他开合。如以十广对五重玄义。有相摄开合。如开上合下。有义立开合。如摄法等开六开四等。不出自他因果及文四义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缩多少适时。後数必使至十。从义则賖促随宜。


四者注云云者。若上文已具。或余部广存。重展成繁。或广文非要。若消释者。須委的处所撮略指示。若传写者。有阙須填。


五者破立存没。如破古师及邪僻。其义坏已不須更存。纵存其名不用其义。或小有不当则有去有取。若破偏破小。破已必立。为成一家不思议理。为逗一代不思议化等。


六者长短不同。若大小法相问答研核。法喻对当章门开合。则随文消释无俟远求。如不思议境等及破法徧。必观历初後寻求中间。或结长就短。或演短令长。是故皆須远腾文势方可碎释。碎释文显。必融碎令全。使文理通畅。令一家行门归趣有在。或总別二释则以总冠別。別释义长则掣別归总。


七者法喻隐显。若法隐喻显则求喻意以消法。若法显喻隐则求法意以消喻。喻望於合显隐例然。是则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八者问答迷解。若迷问而不迷答则求答意以设问。若迷答而不迷问则研问文以成答。或问从答生。或孤然释妨。或因答作並。或从答设难。或答顺於问。或答违於问。或答杜於问。或答开问端。


九者举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语势兼含。应以教定之。使六文一类。若谛若缘诸法皆尔。


十者以教定法。皆随其教体以立义宗。或名偏意圆从体以定。


二者义体势亦为十例。


一者部体本意。凡欲释义先思部类。如法华玄。虽诸义之下皆立观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义出诸教上。则教正观旁。托事兴观义立观心。教中则以权实本迹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简於权。並以世界尘数以简於迹。若本迹交杂教味疏遗。无以显於待绝二妙。余味余部以类求之则可知矣。若今止观。纵用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观。则观正教旁。为显实理旁通诸教。復为生信旁引诸经。


二者观教同异。既约法华应須八教。教虽有八。顿等四教是佛化仪。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观观则有四。渐既异別更加不定。故观则有六。开权显实会藏等三。渐及不定元知圆极。故佛本意唯佛乘。是如今文。随教虽復若八若四。本意唯为成一佛乘。


三者观门准则。随机逗物虽立四门。教法体度无生为首。若消法相为成行解。斥夺比决上下交映。皆悉结撮归於一乘。


四者会异考同。若一切异名皆入一实。名为通会。如会随入悉止观异名等。名为別会。通別二会摄法罄尽。则一家义势摄法无穷。乃至法门亦具通別二会之意。又如破徧度入名为通会。当教当门名为別会。言考同者。如大小经论凡所立名。部袠虽殊名相不別。岂为名同令法一槩。必以理简而使甄分。如诸外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岂此三名体同宗极。故云不可寻通名而求別体。故用相简之。是以考同出异会异令同。若异若同同入一极。


五者以一例诸。如教证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取着一念思议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议。後明不可思议等。部内唯有一文说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处处文义通彻昭然。


六者名义通局。如置毒譬。经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变。五味唯喻一代五时浓淡虽殊皆从牛出。今文从义处处徧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时或部。不可壅义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则有两种醍醐杀人。若用五味则有两种乳不等。


七者开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随其文意应多应少。皆使徧在一代教门。一一皆令有名有义。无得辄尔无义立名。


八者束散前後。凡诸宽文文中无结。或障文势若逐意便。或前结而後开。或前散而後束。所以释者先須捡括语意宽急。所诣归宗。使观行有在。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权实。行有亲疎。亲正疎旁。废权入实。理无种种行有浅深。说理则泯彼阶差。谈行必积功方达。以理融行。以行综理。诸位无滥方可免失。岂可尚深偏求一句。况以二十五法而为前导。十乘十境以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故第五云。照润导达交络莹饰。一体二手更互揩摩。


然义解者非消文时。欲出文意必須出没开合。先令妙境周圆依境立愿。愿行相称正助无阙不失次位。是则可以斥偏邪。可以进圆行。可以显异意。可以立宗徒。


若消文时。先钩鎻文势一道竖进。次洮鍊前後以显行相。以一观境冠於下九。以一弘誓通及诸行。以一安心徧该始末。破徧只是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细门。以一道品调停阴入。正助只是助开前四。次位通为上之七门。以除滥过。安忍.离爱上八功能。入初住时转名十大。良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劳生起。说行说理未足可师。何者。越次则伤文。专文则损理。


十者教观折摄。教折摄者。若权若实适时而用。或摄权折实。或歎实折权。理事因果四门四悉。随教随机约人约部。若密若显若现若当。为熟为种。逆化顺化。不出一折一摄意也。


观折摄者。观一境。历一心。或折为无常。或融为理性。宜治乐厌。止观智断。苦乐纵夺顺逆体析。如是等相。皆亦不出折摄二意。


故此教观折摄二者。以理观之使元意有在。此四十条略知大槩。余不尽者准此可知。

 

○第四大章总別例者


十章十境十乘。离合同异立意等別。


初十立大章。言大章者。准分別中十门不同。具如大意。与九而辨同异。


初释大意。既云五略。对下即是广略二门。


若尔亦可释名已去更开十章。


如法华玄释十妙文。


今此为对旨归。非广非略文势便故。故以大意共为十章。


禅门亦尔。


若欲开者则开显体出眼智教相。则中间八章自离为十。


如五重玄义亦是合於中八而为五章。合摄法入体相中。义当显体。合方便正观果报共为一宗起教。义当於用偏圆。义当判教。彼为释经。此为成观。故有少別尔。


今存十数。故离五为八。更加初後则数整足。


十境离合者。


互发正意只有九双。亦为成十数故。加三障四魔一双。故此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又十境者。亦是为成十数故具示尔。故下章安问云。法若尘沙。境何定十。


今於十内若更合者。二乘菩萨但合为一方便境。则但有九。若以烦恼入於六蔽习因相中。则但有八。若以烦恼及业并阴入境为三道境。则但有七。或依前八復以慢入烦恼境中。亦但成七。若以见慢入世禅摄。则但有六。又以病患入阴入摄。则但有五。四三者。如四魔三障。若但以发不发相对。则但成二。若但以一所观为言。则但有一。


开合虽尔。今明发相。气类不同是故为十。


以阴对九。阴非发得是故別立。二乘菩萨虽同方便。发心异故。烦恼起重。习因轻微。展转互通故名为道。此诸发得三皆现起。慢与烦恼滥別禅中。未必一向发见。病虽是阴阴不必病。病虽有障非业相现。病虽有魔已属魔境。二及三四发相颇分。况但为一最为通漫。是故随相必須开十。


次明十乘立意者。下文云横竖该罗十观具足。今探文意总为五释。一者总释。二者別释。三者横竖四句释。四者附文来意法相释。五者与他所立永异释。


总別二释。横竖四句。具如记中。


附文者。十法生起又名为竖。一一法中各含多意。又名为横。生起如文各有多意。具如本文随义別释。


今搜文意览略知广。虽有小小多少不同。今於十法各例为五。故立斯十。


妙境五者。一为示三千在一念故。二为示极理异後乘故。三为欲开显思议境故。四为利根者开悟理故。五为下九法作所依故。


发心五者。一为解理者仍須愿故。二为明发心摄法徧故。三为欲辨异诸徧小故。四为明中根发方悟故。五为下八法作行始故。


安心五者。一为明有愿仍須行故。二为辨中根难安故。三为示法同随人异故。四为示凡夫自他安故。五为示开总出別安故。


破法徧五者。一为辨此门徧用慧故。二随用一门横竖徧故。三为初心者依教门故。四示初心者依无生故。五三谛圆融破方徧故。此中五意。後之三意別在今文。前之二意通在初後。


通塞五者。一为示检校非一节故。二为示横竖通仍塞故。三为示一心仍有塞故。四为示宝渚是所通故。五兼消经文过五百故。


道品五者。一为示須用道品调故。二为示调停异偏小故。三为示念处是阴境故。四为示道品摄诸行故。五为示品後必有门故。


正助五者。一为重蔽者必須助故。二为示事度能治蔽故。三为示助道摄法徧故。四为示正助合行相故。五为示三教俱是助故。


次位五者。一为示妙位使不滥故。二为示妙位德难思故。三为示慕果令思齐故。四为增上慢知非圣故。五为逗众生宜乐者故。


安忍五者。一示内外障須安忍故。二为斥鄙夫擅师位故。三为示行者内外术故。四为示先贤安忍轨故。五为令策进相似位故。


离爱五者。一为令离於顶堕位故。二为示大小乘顶堕別故。三为示似爱非真爱故。四为示功用异偏小故。五为令策进入初住故。


此一一五。並以初文而为正意。下四並是文中兼具。若预了此五则对文可识。


次明所立异於诸家及今学者。读文昧旨不知所立唯顺圆融。若不了之修习无分。於中又二。先总。次別。


所言总者。略列十条。一須知乘体无发无到。二須知乘体通因通果。三須知圆乘具於十法。四須知大车唯喻十法。五須知诸法皆具十乘。六須知诸教门门具十。七須知开显唯妙十法。八須知简体与具度別。九須知观心立十法义。十須知白牛异黑牛故。


所言別者。於一一法各具四意。纵有一两似前附文。为欲辨异他所立故。


妙境四者。


一於无情境立佛乘故。若无佛乘。佛法身体为徧不徧。亦不应云。佛法身体同於无情及以不同。是故应云。法名不觉。佛名为觉。佛即是法。法即是众。岂可条然。


二众生性德具三因故。若无三因。则缘了始有无常。如何无常而立常果。大经破外用別教意。非此所论。


三依正二报在一念故。他人咸知一切唯识。不知身土居乎一心。故知心体即常寂光。寂光诸土无二无別。遮那之身与土相称。法与报应一体无差。


四佛本不断性恶法故。性恶若断。普现色身从何而立。但使分得常住法身。不动而动徧应身土。具如观音玄文及第五记。


发心四者。


一发心先思所托之境。如十种发心各四解不同。乃至当分跨节不同。


二念念具足四弘誓故。以总冠別。一一行愿从兹而立。故知无作四谛只一念心。为依此境徧於多念。


三於一念心以辨能所。以此能所悲己悲他。他一念心生佛理等。是故菩萨依斯起誓。


四圆发仍須徧立徧破。离能着已。方契所依。


安心四者。


一圆顿止观据行仍开六十四番。不立多番逗会不足。


二一念止观須了能所定慧谛境。诸行宛然所以离总出別。別皆有总。虽异而同虽同而异。


三寂照相即初心可修。他以用权在於极果。初後不二。其教徒施。


四凡师为他仍須问彼。同设一位未见益方。纵转弄好异。尚新而已。随顺己见何关适他。受者非机。语见增长。所以同宗枝派乖各。理观既薄矛盾遂滋。今家辨师先分凡圣。六根净位尚曰凡流。五品弟子理非真应。问他设教依病立方。四悉便宜二行互益。何須固执终朝守株。


破徧四者。


一初无生心横竖虽徧。復須後位六即竖穷。若横若竖无不即理。横门一一无不具竖及非横竖。


二須知他门他门理等。


三度入他门诸法无差。若用一门诸门融入。况涅槃释义。佛藏示相。棱伽释成。地持对教。咸随法相度入诸门。又以一念心该冠两门。高广大车不动而运。


四入住应徧方名假偏及以真徧。尔前虽观圆融三谛。但是自行观行相似。约位仍在若俗若真。是故虽圆未名破徧。住後尚須节节离爱。方能令净余位无明。


通塞四者。


一三止三观在一心中。仍了开权诸法无外。节节检校能着之心。无检无着方乃名通。


二一心止观仍須善达通中之塞。塞中苦集无明蔽等无非法界。成於无作谛缘度也。


三初心宝渚六即甄分。故得毫善皆成佛因。


四須了能破转为所破。谓贼为将此喻可知。若不尔者不见说观。然成或过。乃成菩萨旃陀罗也。


道品四者。


一为示闻观大小俱須。讲者唯约小位辨之。尚失小乘相生相摄。况復余耶。大乘观者大小俱弃。将何以为所行之轨。


二須用诸品展转调停。诸家纵修唯云念处。後品何妨而不用之。


三圆道品後明三空门。他既不明能通何在。如世行道至无门可入。


四与一切行名异体同。具如摄法文中广明。


正助四者。


一圆顿仍須助开三脱。近代修者得语为证。是故不论助治开门。


二別教教道仍名为事。乃至用圆犹名理助。助成理发案位胜进。


三虽用三教而为助治。仍須委用对转兼具。他无一番况復诸句。


四六度乃至一十二条。成道转法轮入涅槃等。俱須四教事理合行。


次位四者。


一始终不二仍須六即。弘教修观咸須委知。方免初住称为妙觉。


二他又不立五品六根。法华之文便为无用。


三约阴界入而辨次位。


四六时五悔为入位方便。他不明之。将何以为圆行之始。


安忍四者。


一虽行六度事理相即。即位未深因生违顺。他不辨此。牵破观心不入六根。良由於此。


二事理虽即。須知此位烦恼全在。岂以麤心暂时小息。便计此相而为果头。若歎为果头慙不敢受。若降为凡下仍復鄙之。二楹中间无所名也。是故当知。初品检量他己无分。


三内外违顺俱安忍。故須明识能忍所忍。


四以三术自安令入後位。


离爱四者。一三界爱断仍受爱名。二此顶堕名不同退堕。三受。


此互用得法受名。四此位向後復須入位。

 

○第五心境释疑例者


略为二十番。


问。第一卷弘誓中云对法界起法界。如何法界有起有对。


答。如前分別其义已显。


若欲更论。各有所以。一者约理。心佛无殊。虽对虽起奚甞非理。二者夫念起依理体达。若起若对不出法界。三者称理。理既法界。起对称理无非法界。


今此文中义通三种。意在前二。故云起对。復云法界。此三即是六即意也。初是理即。次是名字.观行.相似三即。三是分真.究竟二即。


问。十界四运正起。其相易知。已起未起如何观察。


答。起已未起。虽即不专。的在一境。然須形於正起之心。则知已起为属何界。望前为已。望後为未。是故已未望於欲正而得修观。


问。起已望前。心相可识。未起望後。有後可望则名欲起。何名未起。


答。对於後境。知心未起名为未起。心相欲生即是欲起。是故二心心相全別。


观此一运。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空即中。


故知虽观十界四运。亡界亡运。唯观三千即空即中。无三名字。能所[泳-永+曶]合。


是故不同赖缘之假。无自性空空假不二。名之为中。


故借喻云。诸色心现时。如金银隐起。金处异名生。与金无前後。亦如官路土。私人掘为像。智者知路土。凡愚谓像生。後时官欲行。还将像填路。像本不生灭。路亦无新故。


四。问。外无情色不与心俱。如何復能具足三德。而云三德徧一切处。


答。何但外色不与心俱。内身亦如草木瓦砾。


若论具德不独向心。由心变故谓内心外色。心非内外。故色无内外而内而外。随其心净则佛土净。随佛土净则智慧净。色心净故诸法净。诸法净故色心净。何得独云外色非心。


是故破法徧中以识例色。第七卷末若心若色无非大车。


五。问。今现见青黄赤白。如何即是真如法界。


答。言青等执情所见。言法界者从理而说。何得将情以难於理。今所观者违情观理。不可更令违理顺情。


又青等是世谛。法界是真谛。又青等是世谛少分。法界是三谛全分。


又青等是肉天二眼所见少分。法界是佛眼所见全分。


一眼具五眼。青等具诸法。一谛三谛亦復如是。是故不得以青等难於法界。


故弃葢中云。色非味非离。凡夫自味。二乘自离。色体本来。法界常住。


六。问。发菩提心求於极果。果地自然能应一切。何須必假大悲居先。而云佛菩提心从大悲起。


答。若无大悲熏於法性。理藏性法无由得开。藏若不开。尚无初住何况极果。是故不以大悲熏心。後时则无能利之法。


问。若尔。十法成乘何不以大悲居初。而但以妙境为首。


答。通涂次第理境居初。若发心中大悲为首。


七。问。安心初云本来寂灭为修为性。


答。若云心性本寂本灭。寂即是止。灭即是观。此约理性。若云体妄即是法性。法性无起。达妄本空。空亦无灭。此约修观说。亦是修性合说故。


八。问。总安心中止观圆修下別安中但是偏修。如何得云以总冠別。


答。所云偏者非永別也。止是观家之止。观是止家之观。体同用別。暂适行宜。故知即总俱时而异。随用故分。顺理故合。若其离成三谛次第之別。此则止观不可俱时。具如诸教分別相状。若圆安者。如总安初云。不动止只是不动智。不动智只是不动止。以此同体而冠於別。故无二也。


九。问。安心初云。但信法性不信其诸。为唯法性无復其诸。若都无者。现见诸法。復云法性具一切法。


答。以众生久劫。但着诸法。不信法性。破昔计故。约对治说。令於诸法纯见法性。若见法性。即见法性纯是诸法。是诸法性本无名字。约破立说名性名法。


十。问。诸文皆云色心不二。若欲观察如何立观。


答。心色一体无前无後。皆是法界。


修观次第必先内心。


内心若净。以此净心历一切法任运[泳-永+曶]合。又亦先了万法唯心。方可观心能了诸法。则见诸法唯心唯色。当知一切由心分別。诸法何曾自谓同异。


故占察经云。观有二种。一者唯识。二者实相。实相观理。唯识历事。


事理不二观道稍开。能了此者可与论道。


十一。问。安心中云。体其实不起。灭妄谓起灭。为当只除妄谓。犹存起灭为体。妄谓令无起灭。


答。此亦无別。須善其意。若单论理非起非性。若约果德则性不妨起。若约众生唯起迷性。若圣鉴凡即起只是性。今从反迷归悟以说。令离起归性。见非起性。仍恐迷者离起求性。故令体起其实不起。起既不起灭亦无灭。


十二。问。既云一心止观。何得更立六十四番。答。六十四番者。约根约行回转相资。总徧而论有六十四行者。何必尽具诸数。又论其体性。只是约於法性寂照自在堪用。故尔许尔。


十三。问。即此文中。或云诸法即是法性。或云四运四性推检。何者为要。


答。夫观心法有事有理。从理唯达法性更不余涂。从事则专照起心四性叵得。亦名本末。本末相映事理不二。


十四。问。法华玄文境能照智。虽引诚证理亦难明。


答。顺方便教。理不可会。


若从极说於理易融。以心为境心亦能照。能所俱心心体俱徧。心心相照於理甚明。


故不可思议境初云。不可思议境即是观。


以是得为四句分別。


境照於境。境照於智。智照於境。智照於智。


照者方照非说可穷。照者应说非照可了。说者方说非照可穷。说者应照非说可了。


是故不同世谓顽境以为所照。又亦不同偏小妄心以为所照。又亦不同假立真如以为所照。所照既尔能照亦然。不可率尔。


十五。问。破法徧中云。須先用无生为首者。门後料简云何復云无生是智无灭是断。智则是观断则是止。应无生门唯观无止。


答。破徧门意从事偏说。故文中云。有定之慧而尽净之。具如记中广分別说。


十六。问。禅境初十二因缘观不思议境初云。不同世人取着一念能具三千。为唯此中。诸境皆然。


答。一切皆尔。


十七。问。若尔应当取着心中不具三千。


答。此准用观观境而说。


取着之心本是诸法。照此着心缘生虗假。假中三千自体性空。即是心性不可思议圆妙三谛。


譬如空华。华与空体无一无別。此空不当华之与空。对华说空空无名字。


以此细推诸法皆尔。


十八。问。十二因缘妙境文中束为三道以对三德。苦身质阂。那对法身。


答。此约理说。的相翻对。以身对身故作此说。实论三体更无前後。且论无始苦轮无际。与业烦恼不並不別。况今文中约於一念十界百界以论因缘。约此因缘以论三道。约此三道以论三德。是故三道及以三德並无前後。性德三因无时不具。岂更问质阂等耶。


十九。问。有人问云。此土真诠禀承有绪。虽教科开广而本味仍存。寻求宗源自可会本。何須復立一心三观。四运推检溷我清流。


答。濬流本清。挠之未浊。


真源体净。混也讵妨。设使印度一圣来仪。未若兜率


二生垂降。故东阳大士位居等觉。尚以三观四运而为心要。


故独自诗云。独自精。其实离声名。三观一心融万品。荆棘丛林何处生。


独自作。问我心中何所着。推捡四运并无生。千端万累何能缚。


况復三观本宗缨络。


补处大士金口亲承。


故知一家教门远禀佛经。復与大士宛如符契。


况所用义旨。以法华为宗骨。以智论为指南。以大经为扶疏。以大品为观法。引诸经以增信。引诸论以助成。


观心为经。诸法为纬。织成部帙。不与他同。


问。大师口决纯为治病。为復更有余心要耶。


答。诸皆治病。


唯有一偈云。师甞教诫言。实心繫实境。实缘次第生。实实迭相注。自然入实理。


释曰。心若繫境。境必繫心。心境相繫名为实缘。復由後心心心相续。心心相繫名迭相注。即是心注於境。境注於境。境注於心。心心境境念念相注。如是次第刹那无间。自然从於观行相似以入分证。故云入实。

 

第六行解相资例者


如分別中总以十义分別十章。於中且约自行化他。则前八自行。於中去果论因则果报为果。非今正意。前七为因正明修相。於七因中。前五生解後二为行。


分別文中虽以起教取譬於自。起教化他义当於解。越次取文兼化他故。故自行解唯前五章是也。


大意虽有行及果报等文。但是示行及果报等令知始末。非谓即是修行相也。


何者。修行俱須二十五法以为方便。十乘十境以为正修。


所以者何。若无十境乘则无体。若无十法名坏驴车。


故知必須五章以生妙解。於生解中。大意则略解始终自他因果则文略而意宽。次四专在名体则文理俱广。


故以广解导於行始。使二十五法随教甄分。会开废麤方可得名妙行之首也。


是故五章一不可废。若用此解而修十法。则但释十法名宗次第於理自足。而今文中相犹广者。为钝根者仍恐不晓观法次第。故引前解入观委论。又恐繁文。故於阴入具释十法。九境比知。是故诸文不无旁正。


且如十境只一念心行之地也。一一显示境相不同。行之种也。


一一起於十乘观法。行之雨也。一一转成不思议境。行之牙也。一一发心。行之干也。一一安心。行之叶也。一一破徧乃至正助。行之华也。一一次位以至离爱。行之果也。


若无六事道树不端。


次第虽尔。若从人说。上根即於境种而生於果。故文云直闻是言病即除愈。为中下根更須後法。是故文云。至长者所为合众药。


又於十乘。一一復須了其文旨。一一皆依不思议寂照止观。文之髓也。一一乘相生起次第。文之骨也。一一引事助成行相。文之肉也。广破古旧问答释疑。文之肤也。


又释名等四文。兼於肤义兼於肉意即骨也。意下所诣即是髓也。


若无四事法身不成。


是故读者行者須知缓急。无得谬指。偏言僻意。令行不周。


修行之来岂过集解而起方便。行因得果。果满教他。他机我应。感应斯息。自他同归灭理真性。


今之一部意唯若是。故此十章摄无不尽。

 

○第七喻疑显正例者


此所学宗同禀一师。文理相承终无异解。忽遇僻者因问异答。事不获已而徵喻之。


问。顿教有几种。


答。有渐顿及顿顿。


喻曰。夫讲贯之法先观本文。本文立名不可取异。求异会释仍須体同。顿顿之名经论不出。一家着述诸部所无。若名体俱无。修行何托。若以顿顿是圆如圆圆等。此义可尔。既分二顿。渐顿为圆。更加顿顿。为何所拟。


问。此二位者断惑何殊。


答。二位不同。若渐顿者初住已前四住先除。若顿顿者初住已前圆伏五住。登住已去圆破五住。


喻曰。初住已前四住先除。引证属圆处处皆尔。故圆教四念处云。如冶铁作器本为成器非为除垢。麤垢先除非关渐次。顿顿既云登住圆破。即显住前五住全在。当知此义非別非圆。圆则初住唯破无明。不应入住五住俱断。別須住前五住全在。住破四住。行破尘沙。登地方破一品无明。故知非別。离二別立无教可凭。


问。二顿修成。其相何別。


答。渐顿观者空观先成。顿顿观者三观俱证。


喻曰。此甚违背一家教文。既云渐圆是四教中圆。应依六即判此圆位。则不应云空观先成。何者。五品即是观行三观。六根即是相似三观。初住已去分证三观。如何乃云空观先成。又復不识见思先落似位之意。若先成者何名似即。顿顿既云三观俱证。为是何位。若在初住与渐顿何別。若在住前都无此理。若云住前但伏。初住俱断。诸教无文方成邪说。


问。据何得知有二种顿。


答。准玄文。八教谓渐.顿.秘密.不定。渐又四。谓藏.通.別.圆。此四兼前名为八教。渐中既有最後一圆。渐外又復更立一顿。故知前圆但是渐圆。別立一顿即是顿顿。频将此义以难他人。他无对者唯我独知。


喻曰。依此所判则有多妨。


一者不识教名之妨。別立一顿。乃是华严最初顿部。佛初成道未游诸会。不从渐来直说於大。大部在初故名为顿。部仍兼別。不得妙名。岂以兼別之经翻为顿顿。法华独显却号渐圆。


二者不识渐开之妨。言渐开者。准法华玄。华严顿後別为小机。不动不降施於渐教。渐教之初先说三藏。三藏教後弹斥洮汰方具用四。故云开出。故玄文中自鹿苑来至般若会皆名为渐。岂此渐中有於圆教便名渐圆。又玄第十渐顿判教。自华严来至般若会皆有渐顿。华严圆教与方等.般若中圆。圆既不殊亦应並名为顿顿。何独华严。若方等.般若中圆名渐圆者。则华严圆教亦名渐顿。何关余部。


三者不识教体之妨。若渐开出四。如开拳为指。唯指无拳。合四为渐。如合指为拳。唯拳无指。存渐则教唯有四。没渐则教唯有七。俱存必一边无体。立八则体惬名宽。


四者抑挫法华之妨。近代判教多以华严为根本法轮。以法华为枝末法轮。唯天台大师。灵鹫亲承。大苏妙悟。自着章疏。以十义比之。迹门尚殊。本门永异。故玄文中凡诸解释。皆先约教判则三麤一妙。次约味判则四麤一妙。如何以麤称为顿顿。以妙翻作渐圆。


五者不识顿名之妨。若从行为名。圆只是顿。是故旧题圆顿止观。若从味立称。则顿异於圆。故判初味云高山顿说。若将判味兼带之顿。以斥判教独显之圆。一何误哉。一何误哉。


六者违拒本宗之妨。本师贊为独妙。学者毀为渐圆。抑实扬权有何利益。


七者违文背义之妨。经云已说今说当说。而於其中法华第一。华严至般若名已说。无量义经名今说。大般涅槃经名当说。依彼所判则已说第一。何关法华。


如此独知闻者掩耳。


问。从渐开四。并前但七。何成八教。


答。开出四已仍有一渐。


喻曰。如前第三妨中足知迷误。彼既不知渐从鹿苑以至般若。将何別立一渐教耶。若知鹿苑至般若来。约时名渐。终不辄判四教中圆名为渐圆。岂判法华劣於乳教。


问。法华经部为是何顿。


知非顿顿。


喻曰。此师非但不识顿渐之名。亦乃不晓结文之意。玄文释前四味教竟。次以渐等结释法华。云非顿.渐.秘密.不定。初云今法华是显露非秘密。是定非不定。结非秘密不定。秘密不定通前四时。次云是渐顿非渐渐。结非前顿後渐教。


言渐顿者。约前四时渐中有顿顿中有渐。今法华经迹门圆说与渐顿中其义不殊。但异渐中渐耳。


言渐渐者。鹿苑一。方等三。般若二。


顿中之渐即是別教。与渐中渐其义不殊。故不須简顿中之顿同渐中之顿亦同法华。是故顿教不須別简。


故玄後文。今法华迹门与诸经有同有异。本门与诸经一向异。


同者谓诸部中圆。异者谓诸部中兼於三教。


不见此意。望声释义。便谓法华但是渐顿非顿顿也。


文中只云非是渐渐。何曾復云不是顿顿。


问。復何得知法华是渐顿。华严是顿顿。


答。据法华中诸声闻人从於小来。经历诸味至法华会方始开顿。故知法华是渐顿也。华严居初不经诸味。故是顿顿。


喻曰。今法华经圆极顿足。此从於法不从於人。不应声闻从於渐来。即依声闻判经为渐。


况復声闻不过五百千二二千。此等但名开权显实。又有菩萨开显。何独声闻。如云。菩萨闻是法。疑网皆已除等。


又下文云。无数诸佛子。闻世尊分別。说得法利者。大喜充徧身。又有显本如。分別功德品中三千微尘数乃至一四天下。又八世界尘数初发菩提心。况下方踊现并妙音东来。严王诸营从文殊所教化。


如是诸众何曾历四味。


应当从此方。判经为顿顿。


况復法师品。现在若灭後。若有闻一句。皆与授佛记。


华严经众虽不游渐。有二义故不及法华。一带別。二覆本。岂阙二义便称顿顿。具二义者称为渐耶。


问。亦有菩萨法华闻顿。而独从声闻判耶。


答。据多分说。


喻曰。如前所引。应以八界及闻一句为多。而反以声闻为多者。非但玄理不会。亦乃读文未熟。


应知声闻钝根菩萨。法华经前机缘未熟。不堪闻顿。更以方等.般若调治。方堪来至法华闻顿。是故应判此法华经是开渐显顿。故名渐顿。


人不见之。谓非顿顿。


问。据何得知渐圆之教四住先落。


答。如引仁王长別苦轮。既云別苦。知是渐顿。如引法华六根清净。云肉眼等。知是顿顿。


喻曰。此一家义。前後皆引仁王以证法华。法华云。无漏意根。仁王云。长別三界。两经皆是四住先落。且於界内得无漏名。有漏业除故云长別。当知二处文义本同。如何分擗以证两顿。


问。三种止观中圆顿止观。是何顿耶。


答。是渐顿。何以得知。如第一卷以三譬喻三止观。以通者腾空喻於圆顿。至第七卷识通塞中。中即三观破於神通。神通被破故非顿顿。文云。別则略指三门。大意在一顿。又三止观竟又云。今依经更明圆顿。又第五卷安心文末。初约三止观结数。次又约一心止观结数。又第一结发心文。先三止观结。次云又以一止观结。此等皆是三止观外別一顿顿之正文也。


喻曰。一往引证似有所凭。子细推求都无所据。何以故。以违文故。生多妨故。


何者。如破神通及依经更明。文在序中。序是章安所置。说止观时未有此序。如何预将正文破之。


又三观本传南岳。如何弟子反破师宗。乃成逆路伽耶论。又南岳禀承慧文.龙树。既破师法。观心论中何須更云归命祖师。


况两处神通其义各別。序中以顿行者譬通者履空。空无浅深。履者阶降。空喻顿理。履譬行仪。行虽阶差仍名圆渐。理无深浅不当偏圆。第七卷中以步马神通喻横別三观。神通即是別相之中。故以中即三观破横別之中。


如何不见近文远破未生之序。


次依经文更明者。前以三喻证三文竟。更依华严以证圆文。故云更明。再治定文意在於此。


如何见一更字。便於三外立顿顿名。若引华严即名顿顿者。玄第十卷亦引华严.方等.般若圆证於顿。华严既其非是渐圆。方等.般若宁非顿顿。


言別则略指三门。大意在一顿者。彼料简文问略明三种止观。略与大意名相似同。是故重问云何同异。答中分於通別二意。通则略指。只是大意。別则略与大异不同。以不同故略有三种。大意但在三中之一。故文云渐与不定置而不论。


人不见之。便於三外別立顿顿。


安心文末先以次第三观结数。次以一心结数。次第义当於別。一心义当於圆。此圆还同初总安心为结数。故义开三別。次还依本以结一心。


不见此意。异说便生。


言发心文末一止观结者。大意五章文相宽总。是故皆以止观结之。或时唯用一止观结。如六即文六文皆一。或復唯用三止观结。如随自意文末。或时俱用三一结之。如前所引。復阙无结文。如常行等三种三昧。


又若俱用三一结者。只是通別不同。何者。一种结云发菩提心。即是观。邪僻心息即是止。当知三种无不发心邪僻心息。又三种结者亦是通义。以通三故是故结之。始从三藏终至圆顿。皆悉有於渐.顿.不定。具如第三偏圆文中及玄文第十判教中。四教是別。三种是通。此第一文不历四教一一三结。总以四教共为三结。以三对一。三復为別。


人不见之。便以又以之言凭兹別立。深不可也。


问。两种顿位同异云何。


答。住前则別。登住则同。


喻曰。凡列位者皆須准教。及以古师一家立位唯分四別。一期教迹因果显着。有始有终莫过此四。三藏则四果支佛百劫僧祇。通教则三乘共位及名別义通。別.圆並立五十二位。但行有奢促。断伏不同。圆依法华更加五品。一家所用诸部咸然。辄不曾闻两顿之位。已如前破。


问。何故分別立二顿耶。


答。由根利钝立二不同。


喻曰。自昔承禀一圆家教法。不见二顿而分两根。处处文中但云。华严兼於利钝。利则圆教。钝则別人。或一一教中而分三根。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钝。是则教教部部无不皆然。来至法华同入一实。无容开会同一根性仍称为钝。覆权隐迹有钝有利而名为利。深不可也。


问。方等中四渐中开四。两四中圆为何同异。


答。但是四教中圆皆是渐圆。


喻曰。此师不识渐教之义。是故不知方等只是渐中之一。谓言渐教与方等殊。即便答云但是四教皆名为渐。若知不別。云何便答但是之言。借使法华会前四教中圆皆名渐圆。法华开权独显一圆。何故仍立渐圆之称。若尔。但识四教从渐之言。不了法华开废等意。因兹暗立渐顿之言。


问。涅槃中圆復何差別。


答。亦是渐圆。


喻曰。若如所判。始自鹿苑终至涅槃一槩渐圆。玄文何故苦破光宅。光宅仍以法华异昔。引昔通谩尚乃破之。此师禀受山门。翻更不如光宅。应云。涅槃虽四前三知圆。方等虽四三不入实。渐中开四不殊方等。诸文盛说何足復疑。依彼所论。涅槃圆伊便成无用。復有一行乃是徒设。


问。涅槃四教俱入圆不。


答。有不入者。十仙外道即是其流。


喻曰。徒闻涅槃入实之言。不晓捃拾得入之意。若十仙不入三修。岂闻初後俱无中间宁入。十仙不入。世尊何故为其说常。破云。汝外道中因虽是常而果无常。我佛法中因是无常而果是常。乃至陈如色常。受想行识常。余诸外道大意皆尔。如何谬判以为无常。易见之文尚谬。况復难见耶。


问。止观第一卷後多种譬文。如迦陵频伽声。擣万种为丸。在大海浴。阿伽陀药等。为喻何顿。


答。並是渐顿。何以故。犹在[谷-禾+卵]中。万种須擣。須待诸水入於大海。合诸药为阿伽陀。故是渐顿。若不出[谷-禾+卵]。诸水是海。不擣万种。不合为药。任运自具方是顿顿。


喻曰。此中二失。一者不晓喻旨。二者违於自言。


不晓喻者。夫言喻者但约少分。故大经云。不可以喻喻真解脱。如雪山类象。岂可求其尾牙。举扇喻月。岂可求其光挂。况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诸法。取现见者以之为喻。未入海诸水不具。未擣为丸众气不足。自余诸鸟[谷-禾+卵]中不鸣。余药虽合治病不徧。故用此等以为顿喻。如何破喻而为渐圆。养子不肖。过而难他。喻即其事也。


二违自言者。自立大意以为顿顿。此等喻文皆在大意。如何自斥以为渐圆。


问。第一卷中实非父子两谓路人。此喻何等。


答。实非骨肉是前两教。两谓路人是後两教。


喻曰。此深不见文中喻意。文以界内界外各有一理。理各两教以为能诠。並用四谛以为迷解。文中自合。瞋以譬集。打譬苦。若两谓父子。瞋打薄者以譬直教。两谓路人。瞋打厚者以喻纡回。此谓道谛智解不同。故使灭谛即离亦別。若即解者。苦集即理如路人为父子。若离解者。苦集异理如父子为路人。当知实非骨肉两谓路人。但约拙教一离义尔。亦阙分判界内外。是何等拙。而便跨节以为四教。具如止观记中释。


问。渐之与別为同为异。


答。此二不同。渐则开四。別不开四。


喻曰。既其不识渐教开四。徒与別教辨异何益。


今言渐別皆应开四者。两文不同。渐教开四已如前说。別开四者具如別教四弘之中。结四谛境皆历四教。但須委知开四所以。然於別人。自行化他未必全立四教之名。但云界内界外曲直巧拙。自行则次第竖入。化他则随缘横被。被机虽横。行终成竖。自行虽竖。徧学成横。如初入空偏用析体以破见思。仍是偏用一门自行。若至十行为利他故。方始徧习析体八门及以无量无作八门。尔时所习乃得名横。是则是他四教义足。


读文不委义理轻疎。而便谬判別不开四。


问。商略之文为是何处。


答。挹流寻源已下文是。


喻曰。此亦二失。一者不晓新旧文意。二者商略谬判祖承。


初不晓文意者。旧文十章。前五是序。後五是正。故旧本初云。窃念述闻共为十章。商略等五名为窃念。己之私窃念兴序故。开章等五名为述闻。述已亲从法会闻故。再治改者良以窃念不应连接述闻为十。故废商略五章之名。章名虽废仍存其文。述闻五章次第虽在。亦没章名。新移商略之文以为引证之例。首加止观等字用为通序。则以挹流等文用拟別序。人不见之。便为乱说。空张旧本商略以消別序新文。柰何商略之文復彰祖承之後。甚不可也。


问。挹流已下正当旧本祖承之文。如何将为商略文耶。


答。正是商略有师无师。故云商略。


喻曰。旧释商略云略述佛经粗彰圆意。故云商略。即引华严了达贤首闻圆等文。今乃判他祖承之文而为商略有师无师。既将祖承以为商略。祖承傥更指後弁差。从始至终重重妄说。


问。有情心法并有情之色及外依报。此之三法。顿及顿顿起观何殊。


答。顿顿随观即具诸法。渐顿心具。余二则无。


喻曰。据此答文。却用渐圆为顿顿。


何者。四教中圆。奚尝不云三处具法。故四念处圆文中云。非但唯识。亦乃唯色唯声唯触。


三处具法正是四教末後之圆。


今谬判为顿顿文者。验知诸判但用胸襟。


又渐圆既知心具诸法。诸法徧摄。岂隔色耶。


色摄入心。心即是色。如何谬判唯心具耶。


若別教人。初心色心並不具法。何独色耶。


渐顿回互教门杂矣。教门既杂。依教修观冥如夜游。


问。此二种观。初心何別。


答。顿顿观者。初发心时三谛俱观。渐顿观者。先观中道离於二边。二观先成。见思前破。後证中道。三谛方同。


喻曰。虽指文中三处五处以立顿顿。既无正义。约观判位亦无正文。大师唯引诸经明位以证四教。不见引证四教之外別立一顿。况彼诸处顿顿之文。尽是四教最後之圆。彼以此圆判为渐圆。云初发心者先观中道。一切教法都无此文。別则先观二边方乃见思先落。岂有但观中道先破见思。圆別不成都无所据。


问。一心三观与三观一心。二文何別。


答。一心三观即是假。三观一心即是空。非三非一即是中。为破步马神通故云空假。若论顿顿一中具三。喻曰。本论三观須有所以。此是佛法大体。又是一家要门。凡用其名須得指实。既用此三格一切法。应晓三意方尽其门。


一者对境成观。如观一心为不思议境及破法徧等文是也。


二者覆疏收束。如第一卷合散非合非散三一非三非一等是。


三者寄名义立。如门非门非门非不门权实非权非实等是。


此三观一心一心三观。都非此之三观意。


只是翻对破彼纵横观。纵观唯约次第之三而不得一。故以即一而三破彼纵义。故云一心三观破竖通塞。横观唯得各別之一而不得三。故以即三之一破彼横文。故云三观一心破彼横通塞。


人不见此。便加双非以对三观。


又文自云。空即三故破步涉。假即三故破乘马。中即三故破通神。


彼师乃云。为破步马神通故云空假。


步马元是单空单假。何須更以空假破之。


破於横別步马神通。正用圆教一中具三。


何故別云若论顿顿一中具三。此是违文谬说。令迷文者信之。亦是立观违文。令误观者辄受。


问。相待绝待有何同异。


答。顿顿是绝待。渐顿是相待。


喻曰。误之甚矣。依此所判。则应相待绝待俱非顿顿。


何者。以玄文中判今法华具有二义。谓相待绝待。


若尔。何处別有顿顿绝耶。


又依彼所判。则唯华严是绝。法华纯待。若知法华具有二义。復以待绝分为二顿。当知此判自语相违。据斯以论俱迷二待。


何者。二待並須非渐唯顿。判为相待。又判为渐。此復一重自语相背。凡言相待。待前诸教为渐为麤。方今法华是顿是妙。顿居渐後。兼所破说。对渐明顿。故云渐顿。人不见之。徒分待绝以对二经。


又亦不识绝待之意。绝於所待名绝待者方是妙顿。彼乃离顿。待別立绝。名何为顿顿。


问。此法华之文具足二待。岂可离文判属二涂。


答。会竟无二。未会则別。


喻曰。此师非但迷於玄文待绝之名。亦乃不达法华开会之意。一代教法会在法华。彼判法华唯有相待。更立何部称为会经。若以法华会入华严。实无开显之说。若尔两俱未会。应別立一经以会斯二。若以观会。会则无文。


今家所判以法华之绝绝彼华严。当知华报未绝明矣。又何但未绝。亦乃无待。以兼別故独显不成。尚非相待绝何所寄。


会竟无二还归法华。何故判之云非顿顿。


问。法华之文岂有不会。


答。对前称待。应无別理。


喻曰。若据此答。定判法华唯有相待。虽有相待理亦不周。但得待前之言。失於能对之妙。纵使法华但有相待。终成不晓所待之名。所待即前诸麤。前谓华严。若望彼所判还负己宗。华严既麤顿顿何在。法华咸妙顿顿不疑。相待既然绝待可判。


问。修观之法准义用文。既同法华应依会义。因何对昔而分二涂。又以法华为不会。乃将华严为绝待。


答。修观不同於教。是故观二教一。


喻曰。凡修观者必依於教。若观二教一其理不成。法华既融。只应还依融义修观。其虗立二观谬以绝为华严。会义既归法华。顿顿之名徒设。况教一观二。一观无文。又与立宗全成乖互。本立华严为顿顿。顿顿却归於法华。顿义既归於法华。言判为渐者谬矣。


问。观本依教。无教如何立观。


答。根別。


喻曰。此乃临急之说。不思前後相违。观既随根。根本顺教。有根无教同於本迷。若以顿顿为华严。则渐圆无教。若以法华为渐教。则顿顿无文。


问曰。云何名为顿顿观相。


答。前即後故名空。後即前故名假。前後不二名中。


喻曰。後即是前。何异前即是後。徒於不二前後。谬立空假之名。实未能知三观相状。


又自说云。顿顿如法华。六根清净位但云六根清净。不云先断见思。故知是顿顿渐圆。如仁王十信菩萨位既云长別苦海。即是先除见思故云渐顿。


喻曰。自言相违不可穷尽。初以法华为渐顿。今以法华为顿顿。况復不知山门诸部並将仁王以证法华。法华云无漏意根。仁王云长別苦海。无漏与別苦。但有因果之殊。不见义同。从文分二。


又云。前文既云大意在一顿。当知五略正明顿顿。释名已去並是渐顿。


喻曰。大意与下文但是广略之殊。如何分二。故分別中将大意对八章。十义分別广略。即其一焉。岂有略顿而广渐耶。


又第五初列前六重以开解。今依解以立行。如何以解为顿顿。以行为渐圆。依解起行行既违解。此乃目视东而足西。膏南而明北。


又若大意唯在於顿顿。何故大行通引三乘。若下文唯在於渐圆。何故復有一心止观及中即三观破前神通。又若大意唯在顿顿。何故发心四谛四弘十种发心皆列四教。下文属渐破亦同前。


文既相违。依何立行。


又云。此之两观。初心修观太难分別。須自入观方乃得知。


喻曰。如破徧初。初入无生咸須依教。况大章生解以导行初。


既云分別太难。信是解心冥昧。解既冥昧。入观无由。彼解未明便推入观。何异闇证增上鼠即鸟空。而宣入证之言。令他生於圣想。忽令领纳说实。坠於过人。实得说尚招愆。违想故当重衅。


又若实得。为何位次。若假名。与他何异。若五品位。便同大师。


予实不裁。证者自了。愿不欺圣。无违自心。


又云。依顶法师十二部经观心之文修观必得。


喻曰。夫三观者。义唯三种。


一者从行。唯於万境观一心。万境唯殊妙观理等。如观阴等即其意也。


二约法相。如约四谛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为圆观。


三托事相。如王舍耆闍名从事立。借事为观以导执情。即如方等普贤其例可识。


故十二部观寄事立名。虽有三观之名。十境十乘不列一部。名下唯施一句。


岂此一句能申观门。若此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便成烦芿。


故知偏指文中一句两句以为顿顿。义同顽境。体心踏心十卷之文便成无用。兼出大师虗构之愆。


问。渐圆观但中。中是实相不。


答。非即实相。体是但中。


喻曰。实相与但中体同名异。实即俱实权即俱权。若约教释文但中在別。修观次第仍居後心。四教中圆一切诸文。並皆初心圆修三观。


彼将此观属顿顿人。別为圆人立但中观。徧寻诸部都无此文。


唯烦恼境中斥失。玄云。不住调伏。不住不调伏。初心修中成双非失。如何拾失以判法华。苦哉苦哉。不可救济。


问。初心修中既非实相。是涅槃不。


答。是涅槃。


喻曰。涅槃实相大小名通。


初心修中既非实相。若非实相亦非涅槃。若是涅槃亦是实相。若是实相即是从初常观涅槃。如何乃云非是实相云是涅槃。


若从初心是小涅槃。此通別二种菩萨偏是一往通涂而说。若別论者。通教菩萨至第七地。恐堕涅槃如三恶道。別教初心但名真谛。仍不得立涅槃之名。


故知初观唯在於顿。言非实相是涅槃者。无教可凭。


问。岂有但中名为初心观涅槃也。


答。有也。


喻曰。不知求教但任己言。須无即无須有即有。一家教相不见少判但中涅槃。


问。如其必有二种顿者。大师何不分明显说。


答。如大意在一顿等。即其文也。又顶法师涅槃疏释不次第五行中云。十信断或即是渐顿。不断或者即是顿顿。


喻曰。大意一顿。已如前破。


彼引涅槃疏亲共对。捡全无此文。


应是续後谬思。便将想心证义。文所不载故使再捡无文。


又大师诸文文所不载。何須更引章安之文。况復再捡全无。何劳苦据。


况復不次第行。正是四教中圆。


又数数常云有八教故。故有二顿。


喻曰。八教中意。具如前破。


又云。二顿初心非一向异。虽异而同虽同而异。


喻曰。无将此异质窍他人。不许渐圆即是顿顿。理穷无据同异混和。


问。一色一香无非中道。是何观相。


答。是渐顿。非顿顿。


喻曰。此师已执初心修观。但闻中道便谓渐圆。而不晓於言偏理圆。故大意云。勿守语害圆诬罔圣意。故经论名数或具或偏。言下之旨理必周备。大师以备具释偏言。故大意中云空即不空等。自语相违亦如前破。


问。初心起观。若舍二边但观中道。何异通教但有中名。如何初心见此但理。


便默不答。


喻曰。言若有旨言胜不言。言既无归不言胜说。凡修观者須立解心。解心未成辄立此观。言究理极以至无言。


又云。据文須分两种顿异。初心修观实难分別。


喻曰。前云教唯有一观则有二。此中復云文虽分两两观难分。据兹又成文二观一。前後违反不可復论。故知学宗不得辄尔。此时犹可旷累多生。仍使未来不逢善友。


问。別教地前为登地。双亡双照方便。其义如何。


答。地前双亡。登地双照。至第二地又亡又照。


喻曰。非但观门失绪。亦乃文义参差。既云地前以为初地亡照方便。当知正亡正照合在初地。如何乃云登地双照地前双亡。具如止观第三卷中。此是读文未周。不須別破。


问。何名四三昧是通修。念佛是別修。


答。顶法师误。应云四三昧是別修。念佛是通修。


喻曰。此师自误。推失与他。今言通修者。以四三昧摄一切行故曰通。反以为別。念佛通收诸行不徧。乃是通中之一。故名为別。反名为通。深不可也。


又云。三贤十圣住果报者。此兼两教。圆教三贤。別教十圣。


喻曰。言果报者是实报土。既生果报即是圆教四位之人。此师但见是贤圣之名。便分以为別圆两教贤圣之称乃借別名圆。俱生实报即是正明圆位。若言別教贤圣位不合生彼。而判十地属別者。圆四十位俱破无明。因何乃分十地属別人。又约证道地即是住。何須分別。纵存教道。则十地以含两教亦无分义。


问。彼问人曰声问经渐名渐圆者。八界发心不从渐来。从此应判以为何教。


答。顿顿人也。


喻曰。难已如前。何不从於八界尘数为判顿顿而名渐圆。


自此已前略明观失。教失不论。


归命诸贤圣。愿舍是非心。为树涅槃因。非欲贬量失。


止观义例(终)(以唐本摸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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